基本簡介
中國企業聯合會(簡稱中國企聯)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址設在北京市。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經貿委。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是1979年3月經國務院同意成立的第一個全國性、經濟類型的社會團體,是企業、企業家、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1999年4月24日,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家經貿委審批,國家民政部核準,更名為中國企業聯合會。組建中國企業聯合會主要發起單位有:中國鄉鎮企業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中國女企業家協會、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中國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中國企聯是企業、企業經營者的聯合組織,由企業界和有關經濟、科研、新聞工作者以及有關企業工作者團體組成。聘請了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經濟界、企業界德高望衆的老領導朱鎔基、田紀雲、黃菊、王忠禹、鄧力群擔任顧問,薄一波、袁寶華擔任名譽會長,全國政協副主席陳錦華同志任會長,張彥甯同志任常務副會長兼理事長。一大批國内著名的企業家分别擔任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中國企聯是中國企業界最具代表性的社團組織,也是唯一代表中國雇主組織參加世界勞工大會的社團組織。
中國企聯每年開展的重要活動有:全國企業家活動日,與世界經濟論壇聯合舉辦的中國企業高峰會,承辦全國企業現代化創新成果審定,評審發布中國企業新紀錄和中國企業十大新聞等。
中國企聯工作機構有:黨委(紀委)、辦公室、财務部、研究部、國際聯絡部、會員工作部、中國企業管理培訓中心、咨詢服務中心、中國企業信息交流中心、企業管理出版社、中國企業報、後勤服務中心。
設有二級專業委員會:管理現代化工作委員會、古代管理思想學術委員會、咨詢管理委員會、培訓工作委員會、企業管理宣傳工作委員會、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企業信息工作委員會(籌)、廣告主工作委員會(籌)、雇主工作委員會(籌)、中日經營合理化推進中心。
指導思想
中國企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面向企業,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宗旨,按照江澤民同志“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更好地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指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團結、聯合社會各界,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間的聯系,為推進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争力,推進企業家(企業經營者)素質建設,增強企業家(企業經營者)遵紀守法意識和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等開展各項活動,并為培養一批有影響力的企業和社會主義企業家而努力。
網絡體系
已有機械、輕工、紡織、商業、電子、鐵道、交通、煤炭、對外經貿合作、石油、石化、化工、電力、鋼鐵、航空、航天、建材、有色金屬等36個全國性企業團體,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遼甯、江蘇、浙江、山東、河北、廣東、四川、内蒙古、廣西、新疆、西藏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武漢、深圳等260個工業城市(地區)企業和企業家團體成為中國企聯團體會員。中國企聯擁有直屬企業會員近3000家,聯系會員企業43.6萬家,已經形成了覆蓋全國的組織網絡體系。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參加會議的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有關團體會員協商推選産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經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并形成決議;
四、聘請名譽會長、總顧問、顧問;
五、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理事長;
六、推選理事會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本會設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理事會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确定常務理事;
三、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并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五、審議處理有關議案。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二次。經理事長提議并報會長批準,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三、聽取并審議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向理事會或者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六、協商增補或者調整常務理事;
七、增補或調整理事。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八、根據會長提名,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稱号;
榮譽理事的條件原則上适用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
九、審議并批準設立或者調整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者經理事長委托由執行副會長主持。
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辦公會
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本會工作。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理事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經會長委托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會長辦公會職責: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或者可先行決定常務理事會職權範圍内事項,再報常務理事會确認;研究決定理事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準的重大事項。
理事長和理事長辦公會
理事長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
理事長辦公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者經理事長委托由執行副會長、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理事長辦公會的職責:執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定;提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本會重要機構設置、調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議案;提出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審議、确認事項的議案;核準申請入會會員;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理事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者理事長擔任。
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經費資産
經費主要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服務收入;
三、國(境)内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受委托項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産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産。本會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産。
本會的經費和資産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心城市的企業團體;
(三)全國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
(四)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并在企業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二)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三)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雇主)。
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本會理事長辦公會核準并發給會員證書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設榮譽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号:
1、不再擔任本會的常務理事、理事,身體健康,仍熱心本會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者;
2、為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離任企業家(雇主);
3、在企業改革、管理、發展和維權等方面有影響或者有貢獻的知名專家、學者;
4、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并對本會做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
5、對本會一貫友好并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
榮譽會員可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不繳納會費,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