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
19世紀中葉,一些國家提出,應該建立一個永久性的國際機構更有效地促進海上安全,但直到建立聯合國本身,這些願望都實現。
1948年,在日内瓦國際會議通過了一項公約正式建立國際海事組織——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
1958年,國際海事組織相關公約生效和新組織首次見面。
1970年代全球搜索和救援系統發起,與建立國際移動衛星組織,大大提高了船舶提供廣播和其他信息。
1978年對1007年的修正案國際公約标準培訓、認證和值班海員生效。極大地提高海員的标準,給國際海事組織本身力量檢查政府行為與方需要提交信息到海事組織關于他們遵守約定。STCW公約的主要修訂和代碼完成于2010年,采用“馬尼拉修正案STCW公約和代碼”。
1988年采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在從1992年開始分階段。
1998年7月1日,成為國際安全管理代碼适用于客運船舶、石油和化學油輪、散貨船、天然氣運營商和貨物高速500總噸及以上的工藝。
1999年2月,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成為全面運行,保證船遇險時幾乎在世界任何地方可以援助,即使船員沒有時間廣播求助,消息也将會被自動傳播。
2002年7月1日開始其他貨船和移動式近海鑽井500總噸及以上單位。
2000年代也看到一個關注海上安全,2004年7月生效的一個新的、全面的國際航運安全機制,包括國際Shiip和港口設施安全(isp)代碼,使強制性根據SOLAS 2002年通過的修正案。
2005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對公約的修正案的抑制非法行為(SUA)對海上航行的安全,1988及其相關協議(2005年安和蘇阿協議),而在其他事情上,引入一個締約國的權利欲望船上另一締約國的旗号,當請求方有充足的理由懷疑這艘船,或一個人在船上,,或即将參與的委員會公約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
“國際海事組織(IMO)的使命作為聯合國專門機構是促進安全,安全,環保,高效和可持續運輸通過合作。這将通過采用最高的海上安全可行的标準和安全,效率導航和船舶污染的預防和控制,以及通過考慮相關法律問題和有效實施國際海事組織的工具,他們普遍的和統一的應用程序。”
簡介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ne Organization,簡稱IMO)是聯合國下的一個專業代辦處。它是一個專門負責改善船隻在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一個組織。國際海事組織也是一個促進各國政府和各國航運業界在改進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與及海事技術合作的國際組織。
國際海事組織的總部設在英國倫敦。截至2006年10月10日,共有167個國家加入本組織。
宗旨
該組織宗旨為促進各國間的航運技術合作,鼓勵各國在促進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對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統一的标準,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成員
國際海事組織理事會共有40名成員,分為A、B、C三類。其中10個A類理事為航運大國,10個B類理事為海上貿易量最大國家,20個C類理事為地區代表。理事會是該組織的重要決策機構。該組織每兩年舉行一次大會,改選理事會和主席。當選主席和理事國任期2年。
中國于1973年恢複在國際海事組織中的成員國地位。1989年第16屆大會上,中國當選為A類理事國并連任至今。
組織機構
主要機構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關水康司(日本)
侯任秘書長:林基澤(韓國,2016年1月1日接任)
國際海事組織設有大會和理事會,以及海上安全、法律、海上環境保護、技術合作、便利運輸等5個委員會和一個秘書處。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召開一次,其任務是選舉理事國,制定工作計劃和财務預算,讨論本組織職權範圍内的技術和法律問題。
内部結構
海上安全委員會(MSC)
MSC是組織的最高技術機構。它由所有成員國組成。海上安全委員會的職能是“組織的範圍内考慮任何事關心導航設備,建築和設備的船隻。此外委員會還需要提供機械執行任何職責分配給它的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或任何義務在其應付的工作可能是分配給它的或在任何國際文書和組織所接受。它還負責考慮并提交建議和指導方針可能采用的安全大會。
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
由所有成員國、被授權組織的範圍内考慮任何問題與防治船舶污染有關。特别是其關心的是采用和修正案的約定和其他法規和措施,确保其執行。
1985年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提高到完整的憲法地位。
小組委員會(SC)
小組委員會人為因素、培訓和值班(HTW)
實施國際海事組織儀器小組委員會(III)
小組委員會導航、通信和搜救(NCSR)
污染防治和響應小組委員會(PPR)
船舶設計和施工小組委員會(SDC)
船舶系統和設備小組委員會(SSE)
貨物運輸小組委員會和容器(CCC)。
截止2013國際海事組織下屬成員機構:
散裝液體和氣體(BLG)
危險貨物運輸、固體貨物和容器(DSC)
消防(FP)
無線電通訊和搜索和救援(COMSAR)
安全的導航(資産淨值)
船舶設計和設備(反)
穩定和載重線和漁船安全(如今)
标準的培訓和值班(STW)
船旗國實現(FSI))
國際海事法研究所(IMLI)
國際海事法研究所由國際海事組織于1988年成立在馬耳他,确保足夠的海商法專家可以協助國際海事法的實施和執行,更特别,巨大的規章制度發達國際海事組織的庇護下,特别是在發展中國家。
研究所提供了适當的合格候選人,特别是來自發展中國家,與高級設施先進的訓練,學習和研究國際海事法。特别強調了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國際法規。
運行方式
GloBallast項目
國際海事組織的行動與其他國際實體應對全球威脅世界海洋的健康,通過進一步提高運輸的環境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減少對海洋生态系統的負面影響。
該項目幫助發展中國家及其航運業在為實施《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所做的準備工作。另外,它也通過全球性産業聯盟(GIA)幫助航運業克服技術挑戰并促進全球努力解決航運業目前面臨的最棘手的問題。
海上安全
國際海事組織也開發和采用國際海員碰撞法規和全球标準,以及相關的國際公約和法規搜救、國際海上交通的便利,載重線,危險貨物運輸和噸位丈量。
全面強制安全制度國際航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體現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安全代碼(isp代碼),其中包含詳細的安全相關要求政府、港口當局和航運公司在一個強制性的部分(部分),連同一系列指南如何滿足這些需求,非強制性部分(乙方)。
主要活動
制定和修改有關海上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運輸、提高航行效率及與之有關的海事責任方面的公約;交流上述有關方面的實際經驗和海事報告;為會員國提供本組織所研究問題的情報和科技報告;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國際組織提供的經費和捐助國提供的捐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定的技術援助。
截至1984年底,國際海事組織制定并負責保存的公約、規則和議定書共有30個,其中已經生效的有24個。
國際海事組織是負責處理國際海運技術、專業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目前擁有169個成員和3個聯系會員,每兩年舉行一次大會。
海事大使
2015年6月1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其官網宣布了首屆海事大使名單。交通運輸部推薦的原交通運輸部副部長、現任中國航海學會理事長徐祖遠先生和來自海地的Desrosiers Senatus女士獲此殊榮。
首屆海事大使由IMO秘書長林基澤任命,這項職務旨在促進海事和航海類職業的吸引力,提高社會公衆對于選擇從事航海及相關海事方面職業的積極性。林基澤秘書長對徐祖遠先生和Desrosiers Senatus女士的任命表示祝賀,同時表示他們的工作将毫無疑問地會努力促進社會公衆對于從事航海類職業的積極性,“IMO海事大使将緻力于号召并帶動年輕人積極參與到海事相關活動中,IMO還将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相關成果。”
“中國與國際海事組織密切合作,對海上安全和環保事業所做出的傑出貢獻,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并為其他國家樹立了典範”。
公約及修正案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1974,修正于1974年(SOLAS))1980年5月25日生效。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議定書(SOLASPROT(amended)1978)1981年5月1日生效。
3)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SOLASPROT(HSSC)1988)尚未生效。
4)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1972,asamended(COLREGS(amended)1972))1977年7月15日生效。
5)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asmodifiedbytheProtocolof1978thereto(MARPOL(amended)71/78))1983年10月2日生效。
6)1965年國際便利海上運輸公約(ConventiononFacilitationofInternationalMaritimeTraffic,1965,asamended(FAL(amended)1965))1967年3月5日生效。
7)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LoadLines,1966(LL1966))1968年7月21日生效。
8)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LLPROT(HSSC)1988)尚未生效。
9)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onnageMeasurementofShips,1969(TONNAGE1969))1982年7月18日生效。
10)1969年國際幹預公海油污事件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relatingtoInterventionontheHighSeasinCasesofOilPollutionCasualties,1969(INTERVENTION1969))1975年5月6日生效。
11)1973年國際幹預公海非油污類物質污染議定書(ProtocolrelatingtoInterventionontheHighSeasinCasesofPollutionbysubstancesotherthanOil,1973,asamended(INTERVENTIONPROT(amended)1973)1983年3月30日生效。
12)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1969(CLC1969))1975年6月19日生效。
13)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6年議定書(CLCPROT1976)1981年4月8日生效。
14)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CLCPORT1992)1996年5月30日生效。
15)1971年特種業務客船協定(SpecialTradePassengerShipsAgreement,1971(STP1971))1974年1月2日生效。
16)1973年特種業務客船艙室要求議定書(ProtocolonSpaceRequirementsforSpecialTradePassengerShips,1973(SPACESTP1973))1977年6月2日生效。
17)1971年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ConventionrelatingtoCivilLiabilityintheFieldofMaritimeCarriageofNuclearMaterial,1971(NUCLEAR1971))1975年7月15日生效。
18)1971年關于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stablishmentofanInternationalFundforCompensationforOilPollutionDamage,1971(FUND1971))1978年10月16日生效
19)1971年關于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1976年議定書(FUNDPROT1976)1994年11月22日生效。
20)1971年關于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1992年議定書(FUNDPROT1992)1996年5月30日生效。
21)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Container,1972,asamended(CSC(amended)1972))1977年9月6日生效。
22)1974年海運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約(AthensConventionrelatingtotheCarriageofPassengersandtheirLuggagebySea,1974(PAL1976))1987年4月28日生效。
23)1974年海運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約1976年議定書(PALPORT1976)1989年4月30日生效。
24)1974年海運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約1990年議定書(PALPORT1990)尚未生效。
25)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MaritimeSatelliteOrganization(INMARSAT),asamended(INMARSATC(amended))1979年7月16日生效。
26)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業務協定(OperatingAgreementontheInternationalMaritimeSatelliteOrganization(INMARSAT),asamended(INMARSATOA(amended))1979年7月16日生效。
27)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Conventionon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1976(LLMC1976))1986年12月1日生效。
28)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LLMCPROT1996)尚未生效。
29)1977年國際捕魚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約1993年Torremolinos議定書(SFVPROT1993)尚未生效。
30)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标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1978,asamended(STCW(amended)1978))1984年4月28日生效。
31)1995年捕魚船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标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FishingVesselPersonnel,1995(STCW-F))尚未生效。
32)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MaritimeSearchandRescue,1979(SAR1979))1985年6月22日生效。
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ConventionforthesuppressionofUnlawfulActsagainsttheSafetyofMaritimeNavigation(SUA1988))1992年3月1日生效。
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議定書(SUAPROT1988)1992年3月1日生效。
35)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alvage,1989(SALVAGE1989))1996年7月14日生效。
36)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OilPollutionPreparedness,ResponseandCo-operation,1990(OPRC1990))1995年5月13日生效。
37)1996年關于與危險品及有毒物品海上運輸相關的責任及損害賠償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LiabilityandCompensationforDamageinconnectionwiththeCarriageofHazardousandNoxiousSubstancesbySea,1996(HNS1996))尚未生效。
38)1993年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MaritimeLiensandMortgages,1993,于UN/IMO代表大會上通過)尚未生效。
39)1972年防止傾倒廢料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byDumpingofWastesandOtherMatter,1972,asamended(LC(amended)1972))1975年8月30日生效。
相關節日
世界海事日
“世界海事日”是由國際海事組織确定的,在每年9月的最後一周,由各國政府自選一日舉行慶祝活動,以引起人們對船隻安全、海洋環境和國際海事組織的重視。每年海洋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均準備一份特别文告,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主題。
中國“航海日”
2005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決定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為‘航海日’,同時也作為‘世界海事日’在我國的實施日期”,“航海日”自此成為政府主導、全民參加、全國性的法定活動日。至2013年,航海日已分别在上海、山東青島、江蘇太倉舉辦了三屆的航海日紀念活動。
發展趨勢
通過對IM0海上安全委員會近年來議題的跟蹤發現IM0海事安全類公約的發展大緻有三個明顯的趨勢,包括:
1)從被動應對轉為主動防控
縱觀IMO海事安全類公約的修改曆史,可以發現它們幾乎都與重大的海難和重大的油污事故有密切聯系。雖然基于對事故調查和經驗總結所作的這種被動應對修改公約的方式也對保證海上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國際海事界并不滿足于現狀,尤其是美國、歐盟等國家常以此為借口單獨立法,導緻單邊立法之風愈演愈烈,IMO基于保證海上航行安全和維護自己在國際海事界的權威地位的雙重考慮,開始思考主動應對的方針。FSA的提出使IMO對船舶事故的反應方式從被動應對轉為主動防控,在事故發生前預估事故發生的概率,以此為依據确定資源的最優化分配,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或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通過對風險控制的費用和所産生的效益進行權衡,為公約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依據。由于各國對風險的估計與認識不一,FSA提供了一種方法使各國可以充分考慮公約修改對航運界的整體影響,有助于各方達成共識。
2)鼓勵船舶設計和建造技術革新
GBS在IMO的引入使得以往達到IMO海事安全類公約要求的手段不再那麼單一,海事界将從被動地接受國際标準轉變為主動地設定目标型的船舶建造标準。GBS生效後,船舶的标準将是統一的,而達到這一标準的途徑則是多元化的。船級社規範和船舶标準等需要由船級社提交給IMO,并由IMO認定符合GBS要求即能達到IMO設定的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後才能作為國際标準在全球推廣。在符合GBS的過程中,隻有掌握GBS的内涵和核心技術,才能參與國際競争,造船技術不符合GBS要求的造船企業将遭到市場的淘汰。這些都将促使船廠、船用設備生産廠家等加大研發力度,革新船舶設計和建造技術以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
3)強調人的因素理論在海事立法中的應用
進入21世紀,航運界對人的因素這一問題的關注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國際組織制定的強制性海上安全、保安及防污染公約的要求如何依賴海員來實現,在一些地區和國家船員短缺的趨勢導緻供求關系失衡等問題都與人的因素有關,而近年來由于海上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需要,IMO也逐漸加大了對人的因素的關注度。不僅體現在IMO制定的ISM規則、海事調查規則、還體現在IMO的技術機構——海上安全委員會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行動守則即《海上安全委員會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組織及工作方法導則》中。
理事國選舉
2021年12月10日,據《星洲日報》報道,馬來西亞赢得國際海事組織大會C類理事國選舉,當選2022至2023年新一屆的理事會成員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