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被害人

法律詞彙
被害人(victim)指人身權利、财産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一(刑事訴訟法第82條明文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起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為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地位。
  • 中文名:被害人
  • 外文名:aggrieved party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釋義: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定義

被害人,最初含義是指古代社會宗教儀式上對神的祭祀品。經過一段漫長的時間發展,才逐漸引申為今天的這種含義。

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别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誇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分類

我國犯罪學界較為通常的分類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責,将被害人分為5類,這種分類方法與上述國際上的分類較為相近。

1、無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處于沒有任何差錯和閃失的被害人

2、有錯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舉止、思想作風的錯誤而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錯責相當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與犯罪人有相同責任的被害人

4、有責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發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對犯罪起着決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種是基于被害人權益的分類,,将被害人分為3類,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人身權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權利、健康權力、人格權利、名譽權利以及性權利的被害人

2、财産權利被害人,包括财産所有權、增值權、收益權以及使用權、管理權的被害人

3、民主權利被害人,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申訴、控告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權的被害人

權利

1.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

2.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複議;

3.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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