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被害人,最初含義是指古代社會宗教儀式上對神的祭祀品。經過一段漫長的時間發展,才逐漸引申為今天的這種含義。
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别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誇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分類
我國犯罪學界較為通常的分類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責,将被害人分為5類,這種分類方法與上述國際上的分類較為相近。
1、無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處于沒有任何差錯和閃失的被害人
2、有錯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舉止、思想作風的錯誤而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錯責相當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與犯罪人有相同責任的被害人
4、有責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發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對犯罪起着決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種是基于被害人權益的分類,,将被害人分為3類,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人身權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權利、健康權力、人格權利、名譽權利以及性權利的被害人
2、财産權利被害人,包括财産所有權、增值權、收益權以及使用權、管理權的被害人
3、民主權利被害人,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申訴、控告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權的被害人
權利
1.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
2.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複議;
3.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