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合法
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内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将導緻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等等。
形式合法
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證明。
取得方式合法
證據取得方式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證據取得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證據的違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就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隐私權等。
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權的證據取得方式是所謂偷錄、偷拍。再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不得由一名審判員或書記員獨立調查,屬于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也不能進行證據調查。
程序合法
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