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

借貸糾紛

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産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産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财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中文名:借貸糾紛
  • 外文名:
  • 别名:
  • 性質:糾紛
  • 屬性:借貸
  • 所屬類别:國家事務

本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将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并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内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于義務,但是并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後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交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于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

案例

互聯網金融借貸行業因其方便、靈活、快捷等優勢而得以迅速發展,并在大學生群體中廣泛流行。與此同時因監管與規制的失範等原因,大學生互聯網金融借貸糾紛案件涵蓋了民事、刑事領域。在民事領域易産生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在刑事領域往往伴随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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