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評價
随着我國土地整理事業的發展,土地整理績效評價作為衡量土地整理工作成功與否的重要手段被日益重視。本文以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産生的背景與研究意義開篇,重點闡述了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的内涵、評價指标體系的建立、評價方法以及成果應用幾個方面的研究發展,為進一步深入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研究,規範化、科學化土地整理活動提供借鑒。
1 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産生與研究意義
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作為一切資源之首的土地資源,實現其可持續利用是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土地整理作為一項可以增加土地有效供給,提高土地利用綜合效益,改善農村生活、生産條件和生态環境的活動被日益重視。自1998年國家成立土地整理中心以來,已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開展土地整理工作,并且有的項目已經投入使用,這些土地整理工作在實現耕地總量動态平衡、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和建設新農村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國土地整理工作中依舊有重數量、輕質量、脫離實際、破壞生态、追求高品位設計等錯誤傾向,因此,開展土地整理績效評價工作以衡量土地整理實踐的成功度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有利于提高我國土地整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水平。
一個土地整理項目往往需要幾千萬元的投資,同時還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國家對土地整理項目的投資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土地整理資金的有效供給總是小于社會需求,通過開展土地整理績效評價,可以使土地管理部門全面了解各地土地整理内容完成情況、項目建設取得實際成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準确掌握土地整理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效率和有效性,為決策、規劃部門科學編制年度土地整理計劃和土地整理資金分配使用指明方向,對優化土地整理資金在地區和項目類型之間合理分配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1,2]。
1.2 有利于促進我國土地整理績效評價制度建立,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加強對土地整理項目的績效評價研究,有利于促使相關部門了解土地整理項目實際完成内容和拟完成内容情況,實際取得效益與預期取得效益之間的差距和不足,促進各地有針對性的采取對策加以改進。同時,通過開展土地整理績效評價可以促使相關管理部門提高對土地整理專項資金使用效果的重視,建立相關制度,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1.3 有利于推動我國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相關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由于對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的研究還很少,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的理論與方法還不盡完善,盡管有些學者已經開始關注土地整理績效評價工作,也是近幾年的事情,因此,開展土地整理績效評價工作,有助于推動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相關理論與方法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土地整理相關理論。
2 土地整理績效評價的研究進展
我國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始于夏商的“刀耕火種”,随着生産力的發展,“井田制”開始出現,這是我國最早的土地整理雛形,随後出現的國有土地制、各田制、王田制、屯田制、莊園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其目的也是對土地進行開墾和整理。但是到了清朝和民國時期,土地整理和整治沒有較大的進展[4,5,6]。新中國成立後,确立以基本農田建設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方式,從土地整理的發展曆程來看,土地整理的内容與重點随着時間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國外經驗概述
在不同國家,由于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土地整理的内涵不盡一緻。世界上提出土地整理較早的國家或地區,如德國、法國、俄羅斯、加拿大等,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土地關系,實現土地規劃目标的實施過程稱為土地整理;日本稱為土地整治或整備;韓國稱為土地調整;台灣地區稱為土地重劃。在這些國家和地區,土地整理的内容和目标是有所區别的
。
德國是開展土地整理比較早,土地整理制度建設較完備,土地整理理論與技術較發達的國家之一,其土地整理在改善農林業生産條件、改善生态環境和保護景觀、促進農村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聯邦德國《土地整理法》,土地整理分為常規性土地整理、簡化土地整理、項目土地整理、加速土地合并和自願土地交換五種類型。
常規整理
常規性土地整理的目标是改善農林業經濟的生産和作業條件,并促進土壤改良和土地開發。通過全面重新安排不動産、整頓和修建道路網、更新村莊、興修水利以及各種土壤保護、自然保護、景觀維護的措施來實現整理目标,并協調整理過程中不同參與主體的權益,盡可能地為鄉村地區的發展和進步創造有利條件。常規性土地整理項目由上級土地整理機關批準立項,其涉及範圍可以隻包括一個村或鄉鎮,也可以橫跨幾個村或鄉鎮。
簡化整理
簡化土地整理能夠縮短整理時間,減少土地的浪費,特别是降低所需費用。因此特别适用于已進行了土地整理但需要進一步合并土地的地區,也可用于與公共工程項目相聯系的用地調整。簡化的土地整理項目可以在幾個村莊、鄉鎮的一小部分,甚至獨立居民點的範圍内進行,也可以在已經完成土地整理的鄉鎮進一步歸并地産,以便改善農林經濟的生産和工作條件。簡化的土地整理項目由農村發展管理局批準立項,并決定所采用的簡化程序和方法。
項目整理
項目土地整理目标包括以下3個方面:(l)通過土地整理在公路、鐵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将被征用的土地分攤給較大範圍内的地産所有者負擔;(2)消除或減輕農業用地耕作條件方面存在的缺陷;(3)實施建設項目土地征用計劃,避免強制性地征購土地。
項目土地整理的立項審批文件由上級機關簽發。對于建設項目所占用的項目整理土地,由建設單位進行貨币補償,項目建設單位支付土地整理費用以及建設項目适用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補償費用,補償數額由有關法律規定。
快速合并
土地合并就是将分散的地塊進行調整、歸并和整合,主要是對權屬的調整和地塊的合理補償。實施快速土地整理的前提:一是已經存在完善的道路網絡,不需要重新修建道路;二是不需要進行大規模的水利設施建設,包括灌溉設施和排水系統。因此,快速土地合并的目标是:(1)盡快改善農林經濟中的生産和作業條件;(2)為實施自然保護和景觀保持創造條件。
快速土地合并由農村發展管理局批準立項,其範圍一般局限于地産所有者的地産或部分地産,不包括居民點建築物,也不需要輔助的道路和水利建設措施。在快速土地合并中,參加者之間的補償問題盡量通過協商辦法加以解決。
自願交換
土地交換是指不同的土地所有者分别将自己的地塊在一定對等條件下進行相互交換的行為,在其過程中,往往先要進行交換地塊的評估,最終進行等值的交換,而不是等面積的交換。自願土地交換目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改善農業土地利用條件,用快速、簡化的方法合并農用土地;二是為自然保護和景觀保持創造條件。其适合于在個别地産主之間要消除零碎地塊、沒有建設項目、隻需少量測量工作的情況。自願土地交換也由農村發展管理局批準立項。
對土地所有者來說,不存在要求進行土地整理、土地合并或自願調換土地的法律權利。對于已經提出的申請,農村發展管理局根據申請登記的先後次序決定是否列入工作計劃。隻有自願調換土地不需要納入農村發展管理局的工作計劃。土地整理類型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土地整理的具體内容、目标和《土地整理法》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