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

法律術語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标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财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1]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 中文名: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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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者:當事人
  • 别 稱:财産保全
  • 申請範圍:當事人争議的或被申請人的财産
  • 申請方式: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

申請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将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财産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

條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須具有采取财産保全的必要性。

3.當事人提出申請。

内容

訴訟保全的範圍應當限于當事人争議的财産,或者被申請人的财産。對被申請人财産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财産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産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将他人的财産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财産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财産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穢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财産保全。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産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财産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軍隊的戰備、軍需物質、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财産、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财産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财産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範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财物應嚴格進行财産保全,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争議的前提下适用。

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确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财産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财産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緻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内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提出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産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隻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并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财産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采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關财産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隐匿、出賣或者毀損财産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财産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隐匿、出賣或毀損财産的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财産保全的裁定。

擔保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的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擔保不是必須的,法院在這裡有裁量權。

擔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土地或房産等不動産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擔保。

現金認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認可。但是現金訴訟保全擔保的成本最大。因為按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保全申請人需要申請保全被申請人價值多大的财産,那麼自己也要提供多大價值的現金。不動産認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隻認可無抵押的房産或土地。這無形中增加了申請人提供此類擔保的難度。銀行保函,尤其是國有大型銀行保函認可度很高。由于銀行訴訟保全擔保函是以銀行的信譽作為擔保,因此,幾乎不存在銀行無法兌現保證責任的可能性。2014年6月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印發《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訴訟當事人申請保全提供擔保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确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為訴訟當事人申請保全提供擔保的具體辦法。

裁定執行

(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确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緻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維持标的物現狀,确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二)保全執行包括财産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内容,以财産保全為主。

(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争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彙報。

(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并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财産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制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七)被保全财産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内未能采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并說明原因,經批準後可适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将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後補辦。

解除方法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财産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複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财産擔保,應當解除财産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标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财産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财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确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财産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财産保全。

文書格式

财産保全申請書

_____人民法院:

我單位與________因_____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你院正在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保證判決的執行,特請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貨物、變賣不易保存物并保存價款,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或法律允許的其它方法。

相關知識

财産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訴前保全,訴前保全是當事人因情況緊急,在起訴前财産向法院申請的财産保全。當事人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後,必須在三十天内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法院将解除财産保全。訴訟保全則是法院立案後采取的财産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條 财産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産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财産的人。财産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财産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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