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

開辦費

設立股份公司而發生的成本
開辦費(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 組建成本,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購建成本的彙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 中文名:開辦費
  • 英文名: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
  • 包括: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
  • 内容: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列支範圍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内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的彙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産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确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産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币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籌建期的确定

企業籌建期的确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準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準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制造産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開辦費的攤銷

開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

會計處理

開辦費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會計制度》(财會25号)對開辦費的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開辦費的相關規定已經失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于2008年1月1日實施。

國稅函98号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确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開辦費會計處理實例

因此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較2008年以前有較大變化,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一、将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攤銷。

例如:

某股份公司2011年7月份開始生産經營,6月份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公司按照5年分期攤銷,

每月攤銷金額為96萬元÷5年÷12個月=1.6(萬元)

7月份攤銷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1.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1.6萬元

開辦費納稅調整台賬設置如下:

開辦費稅前扣除台賬

單位:萬元

台賬填寫說明:

1.年度: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産經營的年度和月份,以後年度按順序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會計上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總金額。

3.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5.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後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

二、 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需要注意的是,籌建(開辦)期間,需要計入固定資産價值的借款費用,以及需要計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費用,不能做此分錄。

費用核算

理論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購建成本的彙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産價值的彙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企業會計制度》(财會25号)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産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産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産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産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将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财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對開辦費的财稅處理實務

例: ABC公司股東2004年5月1日簽署協議籌辦一家加工企業,2004年9月開始建廠,同年11月取得法人營業執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廠房開始使用,試生産産品并銷售,但仍有部分廠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廠房與在建廠房是一個整體,屬同一項工程。2006年4月廠房全部建造完畢,正式開始生産銷售。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發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共計600萬元整。假設該企業未來所得稅稅率保持33%不變,每年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公司采用遞延法。

簽署協議 開始建廠 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部分廠房開始使用并試生産銷售 廠房全部建造完畢

并正式生産銷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開辦費的界定

根據上文論述可知,ABC公司籌建期是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開辦費用是在上述期間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共計600萬元整

2、ABC公司開辦費的會計攤銷

按會計制度規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開始生産經營,當月需一次性攤銷開辦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60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600萬元

3、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開辦費納稅調整台賬設置如下(單位:萬元):

項 目 開辦費實際發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會計攤銷額 600 0 0 0 0 0

稅收扣除額 30 120 120 120 120 90

納稅調整額 570 -120 -120 -120 -120 -90

尚未扣除額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稅務處理

2005年允許稅前扣除額=600萬元÷5年÷12個月×3個月(開始生産經營月份的次月起為10、11、12月)=30(萬元)。

2005年應調增應稅所得額=600-30=570(萬元)。

2005年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570×33%=188.1(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遞延稅款 188.1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18.1萬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度稅務處理

每年應調減應稅所得額=600÷5=120(萬元)。

轉回的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120×33%=39.6(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90.4萬元

遞延稅款 39.6萬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稅務處理

2010年應調減所得額=600萬元÷5年÷12個月×9個月=90(萬元)。

2010年轉回的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90×33%=29.7(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0.3萬元

遞延稅款 29.7萬元

綜上所述,對開辦費用的正确處理,關鍵是對籌建期和開辦費用支出内容的正确界定。對費用内容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正确歸集。嚴禁将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費用和應當計入固定資産價值的費用計入開辦費用。同時,在對開辦費用的年度納稅調整中要正确調整時間性差異的的影響。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于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财會18号”)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内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将開辦費作為資産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産”,而是直接将費用化。

2、新的資産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确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确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産企業應該以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标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98号

頒布時間:2009-2-27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稅法)同時廢止。為便于各地彙算清繳工作的開展,現就新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确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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