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對納稅單位和個人在發生違反稅法行為時所作的處理規定。它是維護國家稅法嚴肅性的一種必要措施,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體現。納稅人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 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注冊登記和使用稅務登記證; 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納稅鑒定的; 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未按照條例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帳務、票證; 未依照條例規定提供納稅資料; 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監督檢查。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方法
對有漏稅、欠稅、偷稅、抗稅行為的處理:
①漏稅,是指納稅人并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的滞納金。
②欠稅,是指納稅人因故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欠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欠稅款外,并從滞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5‰的滞納金。
③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隐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對偷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偷稅款外,并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行為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④抗稅,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對抗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稅款和處以所抗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外,并可以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加罰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稅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措施
納稅人拖欠稅款、滞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正式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第二、吊銷其稅務登記證、收回由稅務機關發給的票證,限期繳納。
第三、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停止其營業,限期繳納。
第四、采取上述一、二、三項措施無效時,由稅務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争議處理
納稅人、代征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争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滞納金、罰款,然後在10日内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複。申訴人對答複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複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