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婚外性行為一向被認為是比較嚴重的越軌行為,然而,中國古代各朝對于婚外性行為的看法大相徑庭,如 唐代并不視婚外戀為越軌,相反,更多的人将 婚外戀看作一種風尚。宋明之後,婚外性行為就被視為異端行為并加以禁止。人們開始将婚外性行為稱為“通奸”,并對“犯科”的男女施以重刑。近20年來,“婚外性行為”又成為觸動中國人敏感神經的詞語,并且被一些人貼上了“人性”、“自由”、“權利”等漂亮标簽。
産生根源
對于婚外性的原因,各方學者的觀點不一,筆者傾向于認為婚外性行為是以下幾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很多人不再心中有愧
美國學者 馬爾庫塞認為,文明的進步與負罪感的增強有關,他提出“文明進步所付出的代價就是由負罪感的增強而導緻的幸福喪失”。然而,這一理論在中國似乎不那麼成立了,很多中國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基本不會産生負罪感。這是因為中西文化之間的一個重要差别:信仰。因為這裡面有一種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純粹世俗的、不成文的社會行為規範。這些社會規範有些演變成法律,有些沒有,但是這些規範都被人們從内心中服從着。
人言可畏漸漸失靈
社會學家認為,曆史上的非道德主義往往出現在社會結構大動蕩的時代。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尚未完整地确立其自身形态。一元化價值模式瓦解,社會結構處于高度的分化與整合過程中,社會結構中缺乏傳統主體文化價值的有力支撐,必然會導緻人的行為無序與道德滑坡。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封閉的流動性非常差的小農社會,一個人一旦做出諸如婚外性行為的越軌之舉,那麼他所生活的村莊或社區裡的人都會知道,通常情況下他會受到當地族規或村規的嚴懲。即使能躲過懲罰,也必将導緻他社會地位的下降,而且他也會喪失很多發展的機會。
危害性
婚外 性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是參與婚外性行為的雙方,而間接受害者是他們的配偶和子女。無論男性還是女性,在他們有婚外性行為之後,都會有一定程度的犯罪感,認為對不起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女,又擔心事情敗露,整日憂心忡忡,處于短暫的快樂和長久的恐懼之中。
男性
事業成功的男性,有婚外性行為後容易貪圖安樂、不思進取,而萬一事情敗露,往往是 身敗名裂,前程盡毀。他們在妻子與情婦之間疲于奔命,身體不适、力不從心。他将面對家庭、社會和情婦三方面的壓力,此時婚外性行為的樂趣早已化為煩惱,令其痛不欲生,無論是狠心丢下妻子與子女,還是舍棄情婦,内疚感将伴随着他,永不消失。
女性
女性如果未婚就成為第三者,起初往往 心安理得,她們可以放棄做正式妻子的要求、不求名份、甘心暗中相愛、與人分享同一男人。但日子久了,她們就會發生态度轉變,首先是感到長期偷偷摸摸令人難以忍受,女人有個天性就是喜歡孩子,第三者很難有自己的孩子,這也會讓她們向往不已。已婚婦女卷入婚外性行為結局往往更加悲慘,中國社會畢竟是一個傳統的以男人為中心的男權社會,因此對女人生活作風的标準較高。
配偶
有婚外性行為者的配偶自然也是受害者,首先造成了家庭生活不和諧,其次是家庭破裂的危險。總而言之,婚外性行為是一種錯誤的生活方式,它與人與己弊多無利,且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倫理道德規範。人們應該對此提高認識,加強警惕。
法律調整
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将“ 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确立為基本原則已成為共識,但其過于抽象,雖然确立了夫妻之間的這種權利和義務、卻并沒有相應的責任和救濟制度與之配套;因而在如何調整婚外性關系的問題上,該原則并不能解決諸如“婚外性行為應如何定性”、“應當如何維護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權益”、“應建立何種責任機制”等問題。對于這個問題,理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用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來懲治婚外性行為;一是通過設置“ 配偶權”、賦予受害方以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以至于在法律條款上是一片空白。婚姻家庭關系是私法關系,所以,對婚外性關系的法律調整應當以“将該行為界定為侵害 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并輔之以相應的責任機制”的方式進行。
采取措施
中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這種與社會發展相适應的“釋放”就表現在,對于婚外性行為并不能采取簡單和粗暴的态度,既不能一味反對,更不能拼命推崇。婚外性行為是由個人内在的因素、社會規範的因素以及社會變遷的因素等互動組合而成的。隻有我們真正地理解了婚外戀、婚外性行為形成的條件、原因以及帶來的後果,才能夠真正地對其進行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