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

對案件了解處理的公民
人民陪審員,是指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與法官一樣的職責,負責對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處理的公民。人民陪審員是代表人民群衆在人民法院參加合議庭審判活動的人員,是人民群衆參加管理,行使審判權,對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重要體現。人民陪審員被稱為“不穿制服的法官”。
    中文名:人民陪審員 外文名:juryman 别名:陪審員 經費補助:原單位發工資或法院補助 任期:5年(一屆)

簡介

人民陪審員,是指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與法官一樣的職責,負責對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處理的公民。

人民陪審員是人民群衆參加國家管理,行使審判權,對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重要體現。

人民陪審員在特定的案件審理過程職責有審閱案件的材料,參與案件的調查,參加案件的審理,要參加案件的評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和法官的意見不一緻,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合議庭将案件提交院長,由院長來考慮是否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來讨論。

意義

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可以監督司法,促進司法公正;彌補法官力量不足,促進司法效率的提高;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形成優勢互補,促進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人民陪審員能更好地宣傳和普及法律,促進人民群衆民主法制意識的提高。人民陪審員成為法院與群衆之間的橋梁。

曆史

滿清末期。

中國古代沒有陪審制度。清末修律時,清政府曾試圖采用陪審制度。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國家法律、改革中國封建法制的過程中認為,審判官一人知識能力有限,僅憑其一人很難适應案情複雜的需要,為此主張效仿西方實行陪審制度。在1906年由沈家本主持編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規定了陪審制度,并具體規定了陪審員的資格、責任、産生辦法。但該法的實施遭到各省督撫的抵制,最終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

民國時期。

1929年,武漢國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審暫行法》。根據此法,在《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間的反革命案件實行陪審制度,規定陪審官資格是25歲以上的國民黨黨員。頒布此法的目的在于鎮壓共産黨人和革命人士。該法于1931年廢止在這一時期,共産黨政權在根據地也制定實施了一系列陪審制度。如在第一次國内革命戰争時期,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裝起義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臨時市政府政綱草案》規定,法院實行陪審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參加陪審。

在第二次國内革命戰争時期,1932年中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中具體規定了陪審制度。在抗日戰争期間,各革命根據地對陪審制度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實行陪審制。陪審員由工會、農會、婦女會、青年會等群衆團體選出,有的案件還臨時邀請群衆代表陪審。陪審員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這個時期産生的著名的“馬錫武審判方式”就采用了陪審制度。

在第三次國内革命戰争時期,陪審制度又有新的表現形式:各解放區在鄉村普遍建立了人民法庭,大多數地區由區、村農民代表大會、農民大會選舉審判委員會;有的采用由縣人民法院派出審判員與當地農民代表組成合議庭分區巡回的方式。

共和國時期。

(1)輝煌階段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共同綱領》和1951年《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規定了陪審制度。1954年憲法将其确認為一項憲法制度,其第75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将其确認為一項司法原則,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司法部作出《關于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任期和産生辦法的指示》,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結合基層普選選舉人民陪審員的通知》。各種法律制度的支持加上高漲的政治熱情,使20世紀50年代成為我國陪審制度發展的輝煌時期。

(2)重創階段。在大躍進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間,軍管人員代替法官辦案,司法制度受到沖擊和破壞,陪審制度也嚴重異化,如1975年《憲法》第25條規定:“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衆路線。對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衆讨論和批判”。

(3)重建階段1978年,中國開始恢複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審制度得以重建。同年通過的《憲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群衆代表陪審的制度。”随後,1979年新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也做了規定。至此,陪審制度作為一項審判制度被确定下來,并具有強制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受到重視,也未真正得到普遍執行。

(4)淡化階段鑒于實踐效果并不理想,1982年《憲法》并沒有規定陪審制度。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從而使陪審制度不再成為一項強制性制度。雖然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和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都對陪審制度做了規定,但都規定的相當粗糙,并賦予法院完全的選擇權,從而使人民陪審制度進一步被淡化。

(5)重新重視階段由于人民民主意識的加強和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使得人民陪審制度重新被大家所關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這是社會各界不斷努力探索的結果,為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

任職條件

誓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确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免職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陪審員選任一般應當每五年選任一次,也可以根據當地審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當增補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後,其職務自動免除。基層人民法院無須再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人民陪審員被免除職務的,基層人民法院應書面通知被免職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基層人民法院應将免職名單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并逐級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告。

培訓制度

人民陪審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的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初任人民陪審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履行職責所必備的審判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法官職責和權利、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司法禮儀、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訴訟規則等内容。人民陪審員任職期間應當根據陪審工作的實際需要接受審判業務專項培訓。主要以掌握采信證據、認定事實、适用法律的一般規則和學習新法律法規為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國家法官學院負責制定統一的人民陪審員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提出明确的培訓教學要求,定期對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可舉辦人民陪審員培訓示範班和人民陪審員師資培訓班。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負責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培訓規劃和相關管理、協調工作,承擔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工作任務。 

有條件的中、基層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法官培訓機構可受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承擔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任務。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定轄區内人民陪審員任職期間的審判業務專項培訓教學方案。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時提出接受崗前培訓的人員名單和培訓意見,報上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法官培訓機構。人民陪審員培訓應當根據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實際需要,結合陪審實務進行,培訓的具體内容應視不同培訓對象的要求有所側重。 

人民陪審員培訓以脫産集中培訓與在職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也可結合實際采取分段培訓、累計學時的方式。培訓形式除集中授課外,可采取庭審觀摩、專題研讨等多種形式。崗前培訓的面授時間一般不少于24學時,任職期間的審判業務專項培訓每年應不少于16學時。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人民陪審員參加培訓的場所、培訓設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訓條件。人民法院應當為參加崗前培訓合格的人民陪審員頒發《合格證書》。國家法官學院舉辦的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國家法官學院驗證、發放。高級人民法院培訓機構舉辦或委托中、基層人民法院培訓機構舉辦的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的《合格證書》,由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教育培訓機構驗證、發放。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統一印制。

經費補助

在執行職務期間應當享受的各項補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付。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差旅費支付标準給予補助。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期間,由所在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币工資水平,按照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參加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由随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前兩款規定,給予人民陪審員各項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審判活動,被所在單位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層人民法院應及時向其所在單位,或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的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必需的開支,人民法院應當納入當年的業務經費預算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申報,由同級政府财政給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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