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别
依據法律規定和企業設立登記的程序不同,分為下面幾種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登記單位
全民所有制企業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營業單位
集體所有制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營業單位
合夥企業(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體工商戶
管轄範圍
市管轄範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3000萬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四)專業資産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典當公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從事舊機動車經紀業務的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業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務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區、首都機場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内設立的公司。
區管轄範圍
區縣工商局登記管轄範圍: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範圍以外的企業,到區縣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
管理條例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商企業的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取締非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遊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産、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國營工商企業;
(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
(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第三條
工商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業除全國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四條
申請登記的工商企業,應當是直接從事生産經營并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工商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該工商企業統一申請登記。
第五條
工商企業應當登記的主要事項: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或者開業日期、經濟性質、生産經營範圍、生産經營方式、資金總額、職工人數或者從業人數。
第六條
工商企業隻準登記和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市、縣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同行業工商企業的名稱。
第七條
開辦工商企業,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應于建設項目批準後30日内,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籌建登記。工商企業建成後,應于投産或者開業前30日内,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
第八條
開辦工商企業,不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不辦理籌建登記,直接申請開業登記。申請開業登記,應于開辦企業批準後30日内,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第九條
工商企業申請籌建或者開業登記時,應當根椐國家規定開辦工商企業審批程序及有關規定,分别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開辦企業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二)縣以上計劃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
外貿企業,聯營、合營工商企業,合作社營及其他集體所有制工商企業,申請籌建或者開業登記,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副本外,還應當提交企業章程。
第十條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工商企業籌建或者開業的申請登記,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本條例規定,應當核準登記,發給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憑具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帳戶,進行籌建或者生産經營活動。
未經核準登記的工商企業,一律不準籌建或者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标、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第十一條
工商企業改變企業名稱、經濟性質、生産經營範圍、生産經營方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于批準後30日内,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當在年終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工商企業歇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後30日内,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工商企業停産或者停業要一年以上的,視同歇業,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工商企業合并、分立、轉業或者遷移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于批準後30日内,分别不同情況,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歇業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工商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應當交納登記費。登記費金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于工商企業的申請登記,經審查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應予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工商企業的登記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建立企業登記檔案,按照專業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記事項從事生産經營。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對所管轄地區内的工商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工商企業應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工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罰款、通知銀行凍結其存款或者撤銷其銀行帳戶、勒令停辦或者停業、吊銷籌建許可證者營業執照的處分:
(一)未經登記擅自籌建或者開業的;
(二)違反核定登記事項進行生産經營不接受勸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記中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僞造、塗改、轉讓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利用營業執照為合法形式從事非法經營的,其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外國企業的登記管理辦法,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個體經營戶的登記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2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理流程
查名
所需材料: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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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資料
所需材料:
1.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申請登記的委托書
3.股東會決議
4.董事會決議
5.監事會決議
6.章程
7.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8.董事、監事、經理、董事長或者董事的任職證明
9.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複印件
10.驗資報告
11.住所使用證明(租房協議、産權證)
12.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需提交部門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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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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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工商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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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法營業執照
辦理稅務登記證流程
提出登記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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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稅務登記表,并如實填寫有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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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稅務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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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稅務登記表及提供有關文件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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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頭核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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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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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稅務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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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稅務登記表
附送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3.《驗資報告》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4.企業章程或協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合同書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财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6.經營地的房産權或使用權或租賃證明(加貼印花稅)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制度改革
介紹
2013年3月10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将“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将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原文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财産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産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産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将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改革背景
現行制度下,創辦一個企業并不容易,先要到主要部門取得行政許可證,才能到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這就是所謂“先證後照”。在等待許可過程中,因為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創業者往往難以開展招工、洽談、簽約、貸款等企業前期籌備工作。
改革優點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後,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财産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證後照”,創業者隻要到工商部門領取一個營業執照,就可以從事一般性的生産經營活動,如果要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産經營活動,再向主管部門申請。在等待許可期間,創業者可以着手開展一些籌備工作,這就為企業先期發展争取了大量時間。
注冊資本問題也是許多創業者難以跨越的“門檻”。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隻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這意味着,申請企業登記不用再為注冊資本發愁了。如果參照國際慣例,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理論上一塊錢也可以辦公司,經營者風險自擔。”。
手續更簡便、“門檻”更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将使廣大創業者直接受益,并為中國步入一個全面創新、争相創業的時代營造更好的政策環境。與此同時,這項改革也對企業誠信經營和政府部門嚴格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之後,企業守法經營的責任就要比現在更大,違法經營的代價也應比現在更多。
取消注冊資金最低标準限制
10月27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會議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二、将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按照方便注冊和規範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四、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将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五、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重大事件
為加強我國的市場發展程度和市場化進程,我國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應運而生。工商登記制度的出台将會加速我國整體市場的市場化進程,已建立更為适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經濟市場環境。
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國家工商總局22日通報:随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進入“第二季”,将繼續清理前置審批項目、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與此同時,工商部門反壟斷執法力度不會放松。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在我國全面實施将滿半年,工商總局局長張茅介紹,今年3至7月,市場主體數量明顯增長,改革取得明顯階段性成果。
張茅:3至7月,全國新登記市場主體553.19萬戶,同比增長18.57%;注冊資本(金)9.05萬億元,同比增長5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