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

殘保金

殘疾人保障金
殘保金即殘疾人保障金,是指國家為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中文名:殘保金 外文名: 别名: 全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特點:按年度繳 适用:中國

法律法規

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告(2006年7月24日)

為促進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市政府最近印發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規定,即本市行政區域内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明确規定: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現就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做好2006年用人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内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各用人單位應在2006年8月8日至11月2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可從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地稅局網站下載或到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和2005年單位職工總數的證明,到注冊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客站地區的單位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

二、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報時還應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領取方法同上);

2.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複印件;

4.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5.殘疾人職工2005年6月和12月的工資表原件;

6.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基數申報表)原件。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28348元的60%)的标準,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計算。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17008(元)×(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五、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間和方式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9月1日至11月30日,從以下三種方式中自行選擇一種繳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打印《一般繳款書》後,到銀行繳款;

2.到地稅服務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按照核定金額自行填寫後到銀行繳款;

3.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市地稅局網絡打印《一般繳款書》後,到銀行繳款。

六、其他1.對逾期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其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2.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按每日5‰計收滞納金。 

感謝全社會對殘疾人事業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發【2006】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6】18号)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和管理,進一步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三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的具體征繳标準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公布。

第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和職工總數統計證明等材料,到注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第六條  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将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情況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彙總後報市地稅局。

第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稅收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八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内,按照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繳費金額和主管地稅機關的要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既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在規定時間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計收滞納金。

第九條  市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将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反饋給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條  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政府性基金,納入财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财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

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殘工委【2006】25号)

各區(縣)政府殘工委,各區(縣)發改委、地稅局、國稅局、财政局、統計局、審計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殘聯:

為了做好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和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附件:

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統計局         北京市審計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原策内容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号),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标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第四條  成立不到1年的單位按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就業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六條  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以《通告》的形式,發布當年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标準。

第七條  各用人單位均應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調整,按照當年《通告》規定的時間執行),到注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客站地區的單位到北京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提交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第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征繳程序

(一)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通告》;地方稅務機關通過263免費郵箱,向進行了稅務登記的單位發出《通告》;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街道(鄉、鎮)殘聯向用人單位送達《通告》。

(二)用人單位應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寫完畢并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樣式附後,可從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網站下載或從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到注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還應持《北京市殘疾人職工登記表》(樣式附後,領取辦法同上)、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複印件)、殘疾人職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資表、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等材料。

(三)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經審核的用人單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并提交給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四)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手續。

(五)對逾期未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通過街道(鄉、鎮)殘聯告知其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規定;對經告知仍不申報的,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在職職工總數計算其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告知其應當按照《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六)征繳期過後,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反饋的繳費情況進行催繳,地方稅務機關協助催繳。

(七)對審核後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按每日5‰計收滞納金。

(八)由于各種原因超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退款手續。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款方式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根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在規定的期限内到銀行繳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辦理繳款手續:

(一)用人單位可到地稅服務大廳(征收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由市地稅局印制的空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自行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稅機關打印《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二)對網上申報的納稅人,要充分利用地稅機關網上申報的優勢,除網上提示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外,還要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金額由繳款單位在網上自行打印《一般繳款書》,然後持繳款書到銀行繳款。

納稅人通過财稅庫行橫向聯網方式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辦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信息交換

(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将用人單位基本情況信息,按照各用人單位注冊地下傳給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二)每年7月5日前,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将核定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将彙總後的審核結果報市地稅局,由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入庫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财政預算管理,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國庫按照4∶6的比例分市、區(縣)兩級入庫。

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西客站地區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上繳市财政。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

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資料進行檔案管理。

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将留存的用人單位情況、殘疾人職工情況等審核資料進行歸檔整理,年末統一交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存檔。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市、區(縣)财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财政、審計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市财政局、統計局、勞動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人事局、民政局等部門和市殘聯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發文單位按照部門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金【2006】317号)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做好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組織機構

代征殘保金工作市局暫由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各局暫由稅政一科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二、代征系統

 市局将統一開發殘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統,包括數據交換系統軟件、代征系統軟件、查詢統計系統軟件。

 三、工作要求

 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實施方案》、《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責任制》和《200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宣傳方案》,一并下發,請各單位緊密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順利開展和完成。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管理辦法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号)、《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京殘工委發【2006】25号),我局負責代征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代征範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代征标準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上年末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征收标準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代征時間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2006年征期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後每年征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稅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為7、8月)通過263免費郵箱、網上公告等形式,向各類用人單位發出通告。

(二)市殘疾人聯合會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單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的電子數據(計算機代碼、限繳日期、應繳金額、職工總數、其中:安置殘疾人數),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交市地稅局,市地稅局于7月底(2006年為8月底)之前反饋給各區縣局、分局,開展代征工作。

(三)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根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在規定的期限内到銀行繳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辦理繳費手續:

1.用人單位可到地稅服務大廳(征收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費額自行填寫殘保金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費;也可以直接領取由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打印的殘保金《一般繳款書》,持繳款書到銀行繳。

2.對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充分利用地稅局網上申報的網絡優勢,除網上提示其應繳納殘保金外,還能夠根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核定費額由繳費單位在網上自行打印出殘保金《一般繳款書》,然後持繳款書到銀行繳。另外,納稅人通過财稅庫行橫向聯網方式繳納殘保金的具體安排另行部署。

(四)在征期内,市地稅局按日将殘保金繳納情況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反饋市殘疾人聯合會,實現代征數據共享。

(五)市殘疾人聯合會于每年10月20日(2006年為12月10日)之前将催繳單位名單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供給市地稅局,由各區縣局、分局通過263免費郵箱、網上公告等形式,協助殘聯做好催繳工作。

(六)征期結束後,市地稅局按月對遲繳單位、緩繳單位保障金繳納情況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反饋市殘疾人聯合會。

(七)市殘疾人聯合會于每年11月30日(2006年為12月20日前)之前将已審批的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退庫金額的電子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提供給市地稅局,由各區縣局、分局做好退費工作。

各區縣殘聯将審核批準退付并加蓋公章的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在每年12月10日(2006年為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區縣地稅局、分局,一份各區縣局、分局計會部門據此填開《稅收收入退還書》後留存,一份随《稅收收入退還書》于填開當日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因各種原因未退出費款的,由各區縣地稅部門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申請審批表》退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五、代征票據的使用和入庫

(一)繳費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一般繳款書”。

(二)“一般繳款書”中的預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2006年預算科目編碼為“870400”,名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納入财政預算管理,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0%作為市财政收入,60%作為區、縣财政收入。

六、檔案管理

各區縣地稅局、分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資料實施檔案管理。

七、代征辦法執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八、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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