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産權

房屋産權

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
房屋産權是指房産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财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産權是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産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購買取得、建設取得、受贈取得、繼承取得。
    中文名:房屋産權 外文名: 别名: 分類:小産權、大産權 來源:購買取得、建設取得、受贈取得等 證件:房屋産權證 組成部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兩部分

産權來源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産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

1、購買取得。購買是人們取得産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考察所購房屋是否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相關具體條款并應及時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2、建設取得。這是房屋産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産權。通過建設而取得産權的,在産權取得前或前建設過程中應注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與有關手續的合法性。

3、受贈取得。這種産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産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将房屋贈送給受贈人。在辦理房屋贈予手續時,贈予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4、抵押取得。所謂房地産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産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由于抵押是一種擔保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在享有優先受償權時抵押權人有權将抵押物歸來已有。

5、繼承取得。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産的範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産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隻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産權才能被繼承。

産權年限

土地使用權

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商用建築用地,工業用建築用地。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房屋所有權

屬于個人産權,是私有财産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産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産和動産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産權證

房屋産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産權證書》。

有産權證可以對房屋擁有一定的處分權,沒有産權證的有些權利得不到保障。如果沒有辦理房地産權證,買房人即使交了房款,辦了入住手續,但從法律意義講,房子還是不屬于買房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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