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損失準備

貸款損失準備

會計學術語
貸款損失準備:本科目核算銀行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銀行不承擔風險的受托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中文名:貸款損失準備 外文名: 定義: 核算單位:銀行 核算依據:貸款損失減值 性質:核算準備

遵循原則

銀行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期末該貸款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于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重要貸款,銀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按各項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折現,如某項貸款的利率是變動利率則按依合同确定的當前實際利率折現;下同)。

(二)對于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非重要貸款,銀行可逐項也可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三)對于不存在減值客戶證據的各項貸款,無論其是否屬于重要貸款,均應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對該組合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應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單項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注意事項

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時,借記“資産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大于其賬面餘額的,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産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于确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經批準作為呆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

已确認并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如以後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單位存款”、“個人存款”等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确認,不得轉回。

貸款損失準備應單獨核算,在資産負債表上,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産應以扣除該項資産所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單獨在資産減值準備明細表上反映。

本科目應按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銀行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産包括貼現資産、拆出資金、客戶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計提的減值準備,可将本科目改為“1304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産類别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産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産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于确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産”、“拆出資金”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後又得以恢複,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内,按恢複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産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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