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

理财方式
委托理财又稱代客理财,是同一業務從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托理财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産所有者委托,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産,以實現委托資産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托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托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1]
    中文名:委托理财 外文名: 别名: 又稱:代客理财 隸屬:金融類 特點:法律保護

基本概念

委托理财是指個人或公司接受客戶委托,通過投資行為對客戶資産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托意願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确保客戶委托資産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産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投資也稱為委托理财。

法律保護

很多人在進行委托理财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但需要看清委托理财合同,确認自己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并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擔保措施。

起訴事宜

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受托人為被告,請求賠償委托理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資者是看了廣告後才去委托理财的,故作為廣告發布者,發布内容虛假的廣告時未盡到審核其真實性的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底協議

委托理财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托券商是綜合類券商,并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麼委托理财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對于公司與公司之間委托理财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于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理财,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性質

委托理财,是指财産所有人作為委托方,以特定的條件,将資金或有價證券委托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托方,在一定期間内自主管理和處分委托方的财産。

為了規範委托理财,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于規範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資産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無論是“受托投資管理”、“委托資産管理”、還是“資金信托”,都不能準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産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托理财可以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據《信托法》第二條,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托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産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托人取得“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産所有權轉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托人将資産轉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産”這兩個條件的委托理财,即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設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托合同。具體來說,如果委托人與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約定,委托人直接将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時具備“委托人将資産轉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産”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托關系。實踐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約定,雖然委托人将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質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托人承擔。所以此類委托理财合同應認定為委托合同,此類委托理财可以稱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約定,受托人将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産與受托資産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并與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于此種委托理财,定性為合夥(隐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讨。筆者認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産,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

雖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産,但這隻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别于代人理财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托人固有資産與受托資産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托人個人投資與委托理财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托人與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産分别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托人額外承諾替委托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于委托理财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資産,其所從事的委托理财仍應根據“資産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托理财”。

損失處理

資産損失

委托資産的損失範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并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托資産的實際損失:

委托資産損失=(委托人實際交付的委托資産+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托資産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資産+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

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托資産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本金損失

(1)合同有效之場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托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于“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于“委托人必須承擔委托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

在委托理财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托資産處于虧損狀态,原則上受托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将餘額部分(包括貨币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産)全部返還給委托人。若受托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

對于委托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确定其各自責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财投資損失應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但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資産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托資産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托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之場合。因委托理财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财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複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托人應将委托資産本金返還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至此,關于委托理财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托人資産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隻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于從司法角度推進委托理财市場行為的規範化。

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範的行為規則從事委托理财活動,并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于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内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托人理财技巧高超,則委托人将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确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非是一種期待利益。

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于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态,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托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于受托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托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産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托理财活動對委托人最為有利。

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托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托理财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于受托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托理财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托理财業務的,受托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托人通常是不會将委托資金交給受托人理财的,所以使受托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

最後,就規範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托人對委托理财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托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托理财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财活動更加規範化。

保底收益

關于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托理财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托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托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将其與受托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并予以收繳。鑒于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産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緻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于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托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托人從事理财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餘額歸委托人所有。

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托理财收益總額之中。

優勢和門檻

三大優勢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于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資金不低于10萬元。而《征求意見稿》中并無明确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準入門檻。理論上隻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制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産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于“定制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内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顧類産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确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于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财投資。隻有約定明确,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準入門檻

2015年3月1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向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發布了《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稿)》,拟允許合格的券商和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依法從事投資顧問開展賬戶管理業務。

《征求意見稿》中的委托理财業務門檻:開展賬戶管理的機構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同時至少有10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或者期貨業務經曆的業務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有關規定等内容。

按征求意見稿規定,隻要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擁有超過10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滿足相關條件的從業人員,以及滿足其他法務、内控相關制度的公司均可以開展賬戶管理業務。這意味着目前市場上主流證券公司全部符合條件,但是部分第三方投資咨詢機構或将受困于5000萬準入門檻限制。

集合理财

1、集合理财需要證監會審核批準,而委托理财是券商與機構或個人私下簽訂合同;

2、集合理财不允許簽訂保底條款,而委托理财協議雙方一般都簽訂保底條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較高,如今暫定其每3個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沒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财簽訂的條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簽訂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5、集合理财的托管人是商業銀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擔,存在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問題。

常見問題

從業人員全權幫忙買賣股票,合法嗎?

不合法。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資者私下全權委托公司從業人員代其買賣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證券市場投資資格,在法律上為無效民事行為,雙方均有過錯,因此若有損失,受托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能舉證證明其交易指令确下達到場内,交易損失是市場風險所緻,損失後果隻能由委托的投資者自負。需要說明的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投資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義進行,所以證券公司對上述雙方無效民事行為并不承擔相應後果。

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嗎?

可以。

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及交易規定,投資者可委托他人代理其股票交易活動。但是投資者應與委托代理人到證券商處臨櫃辦理授權委托手續,包括訂立授權事項明确的授權委托書,交由券商備案;預留本人印鑒以及本人與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影印件)。投資人在授權有授權有效期内變更或終止授權時,應及時通知券商,并到券商處辦理有關手續。

變更賬号操作者為何應及時告知券商?

由于代理權的授與是基于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内部基礎法律關系而産生,如委托、雇傭等基礎法律關系,因此代理權的授與必須公知于外,使第三人(如證券營業部)知悉代理人有權代理。否則雖然本人沒有授權但因其行為使第三人(證券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仍允許他操作賬戶;也雖然本人變更或終止授權但因未及時告知證券部而使證券部有理由認為代理人其代理權未被變更或未被終止,仍允許他操作賬戶,因此産生的後果仍由本人承受。

因此,投資者變更或終止對代理人授權時,應及時告之證券商,以避免不必要的紛争。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發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業務指引》就有這方面的要求。

理财誤區

養成良好的自主投資的習慣

不應有過分依賴他人進行投資的思想。

證券市場中的投資高手林立,投資者投資證券的收益程度不一,但這絕不能成為投資者放棄自主投資的理由。證券投資技巧和理财意識方面的欠缺,不能總借他人的"腦袋"。在投資的問題上,投資者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和定位。特别是對高風險投資不熟悉的情況下,不妨采取先從購買低風險的基金産品、券商集合理财産品、信托産品等做起,以彌補知識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将投資的重點轉向民間高手,以求獲得高回報。

理性面對和看待私人業務

一般的私人委托理财業務,都是以高于銀行定期存款為主要的利益誘餌,或約定遠高于證券市場平均收益率而向投資者進行承諾。投資者面對這樣的高收益約定,應進行詳細的考察和論證,并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中進行明确的約定,并對其接受服務的主體資格和合法地位進行分析和了解,尤其是其運作資金的實際水平和能力,相關資質和條件。如今,我國私募基金發展迅速,這其中不乏運作良好、機制健全、内控嚴密、回報率高的,但更多的是運作能力欠缺,風險意識薄弱,收益水平低下,從而給委托人造成不應有的巨額損失。而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簽訂過程中,投資者不注意約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很可能會"血本無歸"。

善于運用《合同法》維權

私人委托理财是一種民間借貸,并沒有完整意義上的法律含義,也不可能做到對其合理合法保護。由于私人委托理财業務極其隐蔽,信息不透明,發生風險又無法進行補救。因此,投資者在選擇私人委托理财業務時,應學會善于運用《合同法》維權。隻要雙方的借貸關系明晰,條款約定明确,違約責任清晰,同時又是當事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能自願履行也無可厚非。但投資者還是應當謹記"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的警言,而慎簽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以防發生風險而追悔莫及。

對變相的私人業務應提高警惕

随着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和個人越來越多。由于證券市場中的股票投資,很容易受咨詢服務人員的影響而做出錯誤買賣的決定,而投資者又無法搜集應有的證據進行維權,而在口頭服務約定和口頭操作方面缺乏應有的法律支持,投資者遭受損失也是難以避免的。因此,投資者在接受口頭上的投資咨詢服務建議時,首先應想到其參考操作的法律意義和承擔的相應違約責任,否則造成的損失隻能視同個人所為。

慎防私人的惡意行為

如今,證券市場中,常常會出現投資者股票被不知不覺盜買盜賣的情況,從而也引發了較多的糾紛,給投資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主要原因是投資者選錯了代理人,或進行了不謹慎操作,或者是因為私人委托理财業務而引起。投資者因個人之間的委托理财業務投資損失而産生一定程度上的惡意操作行為。從各種私人委托理财業務和股票盜買盜賣中的因果關系上來看,似乎并不完全成立,對這種因私人委托理财業務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并不能小視。

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号為_________________。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産____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産–期初資産–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産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産*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内如果虧損大于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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