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服務商标(Service Mark) ,又稱服務标記或勞務标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将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别而使用的标志。它既是某種服務項目的專用标記
,也是代表服務項目提供者的專用标志,具有區别服務出處,表明服務質量的功能。
特征
服務商标與商品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與特點。服務商标與商品商标所不同的是它表明的對象不是實物商品而是一種服務,所以它無法像商品商标那樣直接将商标綴附于商品上,而是要通過廣告、招牌等方式使用商标。服務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發展,是商品經濟發展和第三産業發展的産物。美國在20世紀40年代就對服務商标提出注冊保護,被認為是第一個從法律上承認服務商标的國家。中國于1993年開始對服務商标進行法律保護。在日常生活中,“喜來登”、“皇冠假日”、“皇城老媽”等均是服務商标。
組成
與商品商标一樣,服務商标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但與商品商标不同的是構成要素不一樣, 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号、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而服務商标隻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别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
允許注冊
(1)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及辦公事務。
(2)保險,金融事務,貨币事務及不動産事務。
(3)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4)電信。
(5)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6)材料處理。
(7)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8)飲食供應,臨時住宿,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業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研究,計算機編程及其他不屬别類的服務。
特性
服務商标與商品商标的性質一樣,隻是商品商标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務商标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這裡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産業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
服務商标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标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但是,對于服務标記,不是所有國家都給予注冊保護。
在英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商标法中,也找不到有關服務标記的保護規定;但英國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卻對服務标記提供保護。
服務商标要區别的是某種服務,它一般都是無形的,表現為人的行為。服務商标的區别是難度比起商品商标區分有形商品的難度就大的多。
服務商标與企業名稱聯系緊密,它與商号、企業名稱之間的聯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内容,往往很多的服務商标就是直接采用商号的相同文字。
服務商标隻要不違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不經注冊就可使用,隻是沒有專用權。但是,服務商标一經核準注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内享有專用權。服務商标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予以規範。
功能與作用
服務商标是商業服務企業使用的标志。在經濟活動中,商業服務企業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遊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提供給消費者,滿足消費者不同需求。不同企業提供的這類不同“産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記将它們區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一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标記。服務商标是較晚出現的新事物,我國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後的《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增加了服務商标的規定。加強對服務商标保護的意義在于創造服務行業公平競争機制,有利于第三産業的發展。
侵犯行為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此類侵權行為中,最關鍵的是如何認定“使用”,《商标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由于服務商标區别的是一種無形服務,它無法粘貼于這種無形服務之上,在認定服務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在現實生活中,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務商标張貼、懸挂在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印刷、粘貼于附贈物、促銷商品上;二是将服務商标懸挂、張貼于服務場所以外的建築物、公共汽車等公共場所,或者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介中進行廣告宣傳。
(二)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務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服務注冊商标标識的。
(三)在廣告宣傳,或者在附贈物、促銷商品上,将與他人服務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 的商号、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服務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隐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給他人的服務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意義
服務商标的廣告作用極大,但它不是廣告人策劃和創意出來的,而是幾代人的辛苦經營而産生的效果。多少年來,人們不見得記得住這些人的名字,但是能牢牢記住這些服務商标式的稱謂,由此可見服務商标亦是廣告,并非是牽強附會的說法。
服務商标因為廣告作用明顯,也為這些入帶來了客戶。在老北京,誰家要砌爐竈首先想到的是“爐竈曹”,而不是别人;買象牙雕刻工藝品,必是找“象牙楊”的作品;梨園界要購置戲裝道具,“把子許”肯定是首選。天長日久,這些原本名不見經傳的手工藝人,成了大名鼎鼎的行業精英。至于一些經營風味小吃的入,更喜歡用自家的服務商标作為廣告,借以招徕顧客。近年來不少入就打出了“茶湯李”、“爆肚馮”等招牌為廣告,有些入還為了争“正宗”而上了法院,足見人們對服務商标的廣告作用之重視。
随着時代發展,許多服務商标所提供的商品已不是“原汁原昧”了,但其在廣告史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視的。
與商品商标的區别
1、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産者或經銷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區别開來的一種标志,具有區别商品不同出處的功能,表明商品質量和特點。服務商标是用以将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同他人的服務區别開來的一種标志,具有區别服務不同出處的功能,表明服務質量和特點。
2、商品商标出現較早,保護商品商标的法律頒布就早,我國首部保護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商标注冊試辦章程》。服務商标出現較晚,保護服務商标的法律頒布就晚,我國首部保護服務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後的《商标法》(自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3、在實行自願注冊原則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實行強制注冊,如卷煙:和人用藥品。而服務商标則全部為自願注冊,不存在強制注冊。
4、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 在具體商品上。服務是無形的,服務商标使用在具體服務中。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 《發展中國家商标、商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示範法》 《商标公告》 《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有關議定書》 《商标法新加坡條約》 《商标法條約》 《商标注冊條約》 《比荷盧經濟聯盟統一商标法》 創新型企業 前向一體化戰略 品牌信用 商标 商标使用許可 商标權合理使用 商标權客體 姓氏商标 知識資産 資産評估報告 限制性商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