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

勞動時間
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内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1]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單位的用餐時間是包括在工作時間内,因為用餐是人的生理的需要,也是為了繼續工作的需要,也是為了安全生産的需要。就像包括喝水、上廁所時間都是人的生理需要。休息時間是在8小時以外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時間。
    中文名:工作時間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work time 其他外文名:勞動時間 特點:法律直接規定 相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概念

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産的時間。

特點

(1)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内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2)工作時間不限于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自然中斷的時間、工藝需中斷時間、停工待活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出差時間等。此外,工人時間還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3)工作時間是有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依據之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即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加班加點的,可獲得加班加點工資

(4)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工作時間分為标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标準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

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标準的工作時間。對實際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有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地确立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标準。其他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況下,對勞動者縮短工作時間,或分别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采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等。

(5)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意義

①勞動者實現休息權的法律保障;

②促進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産率。

種類

1、标準工作時間(标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标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确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标準。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于标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時。縮短工作日适用于:(1)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3)哺乳期内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标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等。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時間為周期,集中安排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标準工時制度合理确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标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内,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

但綜合計算周期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标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上班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計件工作時間

計件工作時間是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标準的工時制度。

計算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意義

①勞動者實現休息權的法律保障;

②促進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産率。

注意事項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辦法分别作出調整。

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83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

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通知明确,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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