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性
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是對基礎工具在未來某種條件下的權利和義務的處理,從法律上理解是合同,是一種建立在高度發達的社會信用基礎上的經濟合同關系。
種類
至于金融衍生産品的種類,在國際上是非常多的,而且由于金融創新活動的不斷推出新品種,屬于這個範疇的東西也越來越多。從基本分類來看,則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
1、根據産品形态,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2、根據原生資産分類,即股票、利率、彙率和商品。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股票期貨、股票期權合約)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合約等;利率類中又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如利率期貨、利率遠期、利率期權、利率掉期合約)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如債券期貨、債券期權合約);貨币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币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
3、根據交易方法,可分為場内交易和場外交易。場内交易即是通常所指的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即是櫃台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其參與者僅限于信用度高的客戶。
市場地位
期貨市場和其他衍生品市場法律性質、基本定位總體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補、緊密相連,共同服務于國民經濟。對期貨和其他衍生品,期貨公司和從事期貨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組織期貨交易、結算的場所和組織衍生品交易、結算的其他場所等方面做了統一規定。設立專章對其他衍生品市場做了原則性規定,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其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辦法,為規範發展其他衍生品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楊志今委員說:制定期貨法順應了新形勢下的新要求,有助于夯實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的法治基礎,是一項極為必要的立法舉措。特别是立法調整範圍,包括标準化的期貨交易和非标準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非常符合市場的實際需求和監管要求。借鑒證券法關于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經驗,品種上市由并聯審批模式改為實行交易場所申請、證監會注冊的品種上市機制,原則規定品種上市的基本條件,優化品種上市程序。
明确國家支持期貨市場發展,建立适應期貨交易特征,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促進期貨市場發展的會計、審計、稅收、國有資産管理、外彙管理等制度。國家鼓勵利用期貨市場和其他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