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貸款

再貸款

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貸款
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币政策目标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1]中國的再貸款有兩種含義,狹義的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的總稱;廣義的再貸款是指再融資的概念,包含票據再貼現。但再貼現作為貨币政策工具傳統的三大法寶之一,應排除在再貸款的範疇外。再貸款是一種帶有較強計劃性的數量型貨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動性。
    中文名:再貸款 外文名:Re-lending 别名:

挑戰

随着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健全、加入WTO的日益臨近和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作為宏觀經濟政策重要組成部分的貨币政策也面臨着劇烈的沖擊和嶄新的機遇。2002年11月,人總行召開了全國再貸款工作會議,副行長吳曉靈講話指出:如何用活、用好再貸款工具,是各級人民銀行必須認真思考和解決的重大問題。銀行分支行的再貸款在新形勢下面臨的三大挑戰:

之一

金融開放對再貸款管理的挑戰。2001年12月11日,在曆經15年的艱辛談判後,中國正式加入WTO,它宣告了中國金融業全方位開放時代的開始。值得關注的是,1995年達成的關于GATS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以及1997年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金融服務開放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這些都将對中央銀行再貸款管理産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直接影響表現有三:

第一,外資金融機構将擁有使用再貸款的權利。WTO關于金融服務貿易的五條基本準則之一的國民待遇原則中,要求成員國允許設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員國的金融機構獲取正常業務活動中可能得到的官方基金和再融資便利,例如允許外國銀行從其所在國中央銀行獲得再貸款或進行票據再貼現。而中國現行的各類再貸款管理,尚沒有适應于外資銀行的再貸款種類或辦法。

第二,中央銀行的再貸款的作用可能會發生洩漏。由于外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于國際金融市場,它的資金需求并不完全依靠中央銀行,當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實行基礎貨币的吞吐時,無法将貨币政策的意圖傳導到位,相反,外資金融機構還可以逆向操作,弱化甚至改變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币的意圖。

第三,有問題外資銀行使用再貸款的問題。我國于1999年12月頒布執行的《中國人民銀行緊急貸款辦法》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的條件、程序、期限、用途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是我國迄今為止對最後貸款人政策一個比較全面的成文規定,但仍與國際上對有問題機構救助的原則有很大差距,如貸款申請人僅為城鄉信用社和城市商業銀行,沒有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貸款條件過于寬泛,抵押無法真正落實等。

那麼,在金融開放的背景下,中央銀行能否向外資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1995年,美國曾就是否向一個在紐約經營的日本銀行陷入流動危機提供援助引發争論,這個問題我國同樣無法回避。加入WTO後貨币政策所受到的沖擊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對再貸款管理産生間接影響,貨币政策的傳導機制發生變化,貨币政策工具的效率降低,貨币政策中介目标有效性減弱,貨币政策對外的依賴性增強,作為貨币政策組成要素的再貸款工具,它的使用和效應必然受到外在因素影響。

之二

銀行監管與貨币政策相分離後對再貸款管理的挑戰。繼證監會和保監會成立後,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将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和貨币政策從一個主體内相互聯系緊密的兩個部門演變為獨立的兩個主體之間的協調,勢必會對這兩項職能的實施産生一定的影響,貨币政策的有效實施依賴于金融監管創造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時正确的貨币政策則是維護金融業安全有效運行的根本保證。

但是,不當的金融監管将會幹擾再貸款等貨币政策工具的效果。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導緻再貸款的緊縮效應。中國中央銀行為了加大對中小企業和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主動拓寬基礎貨币渠道,對中小金融機構增加了再貸款,但這部分機構也正是金融風險集中、支付狀況不理想的金融重點監管對象,在嚴格的監管約束下,中小金融機構不免産生“惜貸”、“拒貸”、信貸集中等非理性的消極行為,再貸款不能發放到位,效果大打折扣,貨币政策的傳導受阻。

而過于寬松的金融監管則會使再貸款的運作處于被動的地位。在兩項職能相分離的西方發達國家,大多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而且具備運用國家财力、政府資金、商業銀行援助等綜合化險的能力,而我國目前尚未進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性階段,中央銀行責無旁貸地扮演了風險最終承擔者——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一旦發生金融風險,中央銀行作為貸款人需要對借款機構的整體狀況進行謹慎的評估與判斷,這與化解危機的時間性要求恰好是相矛盾的,如果缺乏充分和準确的信息,再貸款的發放将無法執行科學、合理的操作程序,此外,有問題機構提供的抵押品通常不充足或不真實,再貸款的償還難以保障,再貸款的風險系數将成倍增長,再貸款被動性的發放還将強行破壞貨币政策的傳導,嚴重幹擾貨币政策實施。

之三

貨币政策工具職能變化對再貸款管理的挑戰。首先是再貸款本身的職能發生了變化。1993年至1997年間,再貸款是中國調控貨币量最靈活的手段,但1997年後,作為基礎貨币主要支持對象的商業銀行資金需求不大,再貸款作為基礎貨币主渠道的作用已經退居次位,調整貨币信貸結構和履行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作用上升為再貸款的主要職能。

金融宏觀調控由直接向間接的轉變,使得再貸款不再是計劃體制階段下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的調控手段,新的職能對再貸款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不同于以往時期的更高的要求,如何主動、靈活使用再貸款有效支持經濟的快速健康增長、如何處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确保中央銀行資産安全的關系,這些都成為再貸款管理中的新課題。其次是再貸款與其他貨币政策工具的協調問題。

一種貨币政策的效果受制于外部環境的變化或另一種貨币政策工具同時運用所産生的作用,貨币政策工具的内部協調和工具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将直接影響到貨币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一種工具在實行貨币擴張的同時,另一種工具卻在收縮貨币,無疑将造成貨币政策的無效。在未來一段時期内,中國貨币政策仍将實行以數量型為主的間接調控,再貸款作為主要的數量型間接調控手段,做好與公開市場操作、再貼現、利率、存款準備金、信貸指導等工具之間的協調配合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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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再貸款

已在銀行辦理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借款人,變更抵押重新獲得一筆貸款。能在不出售已有抵押房産的情況下獲得更多的貸款餘額,以實現抵押房産的再次融資。

貸款基本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年齡為18至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具有正當的職業、穩定的收入,,具備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記錄良好

3、同意以個人名下的房産及其權益設定抵押,作為貸款發放條件

4、具有合法正當的融資用途

所需基礎資料:

1、房地産證等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

3、申請人及配偶收入證明

4、借款用途的相關證明

5、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銀行利率及還款方式:

1、銀行利率執行同期人民銀行規定商業貸款利率或适當浮動;

2、貸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可選擇按月或按季還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選擇按月等本息或等本金方式還款。

步驟:

1、客戶提供資料

2、評估房産

3、銀行審核資料并辦理相關手續

4、贖樓并解押

5、抵押登記

6、重新開始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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