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是風險社會呢?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界定。我們可以歸納出三種理解方式:第一種是現實主義者,以勞(1au)的“新風險”理論為代表,認為風險社會的出現是由于出現了新的、影響更大的風險,如極權主義增長,種族歧視,貧富分化,民族性缺失等,以及某些局部的或突發的事件能導緻或引發潛在的社會災難,比如核危機、金融危機等。
第二種理解是文化意義上,認為風險社會的出現體現了人類對風險認識的加深。比如凡・普裡特威茨(Von Prittwitz)的“災難悖論”理論以及拉什等人提出的“風險文化”理論。普裡特威茨認為,我們已經對技術發展的副作用,即其引起的災難有了新的認識。換句話說,我們在風險社會中認識到本來用來解決問題的手段反而引起了新的問題。拉什是從批判貝克等人的“風險社會”理論出發提出自己的看法的。他認為風險社會概念無法準确地描繪出我們當前面臨的景況,因為風險并不是有序排列,帶有明确的結構性和指向性的。更重要的是,風險作為一種心理認知的結果,在不同文化背景中有不同的解釋話語,不同群體對于風險的應對都有自己的理想圖景,因此風險在當代的突顯更是一種文化現象,而不是一種社會秩序。他認為,貝克和吉登斯仍然屬于制度主義者,他們将風險界定在一個由制度性的結構所支撐着的風險社會中。這個風險社會是規範有序的,而且還呈現出一種垂直結構,有一定的等級秩序,以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為基礎。與風險社會相反,風險文化是混亂無序的,呈現出一種橫向分布的無結構狀态,并且是以關注社會公共事務為基礎的。風險社會這一概念先假定在一個社會中有一個公衆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并且通常把它稱之為社會的焦點,先假定有一個确定的、制度性的、規範的治理範圍,并且每一位單個的社會成員為了他們的實際利益需要有一個等級秩序。
第三種理解是制度主義的,以貝克、吉登斯等人為代表,他們是“風險社會”理論的首倡者和構建者。比較而言,他們對于風險的分析更為全面深刻,盡管依然帶有拉什所批評的用一種制度結構替代另一種制度結構來應對當代失去結構意義的風險的缺陷。貝克聲稱自己既不是“現實主義者”也不是“建構主義者”,而是“制度主義者”。制度最重要的東西是責任。對他來說,責任包含在簡單現代性的“保險原則”中。在反思的現代性中,随着對危險應負的責任陷入空間、時間和社會的不可預測性,保險原則不再能夠成立。1986年貝克在德國出版了《風險社會》一書,但反應平淡。直到1992年該書被馬克・裡特(MarkRitter)譯成英文後,“風險社會”作為―個概念和理論才被更多的西方學者以及公衆所接受。而吉登斯涵蓋豐富、内容全面的着作無疑在推廣這個理論的過程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他們兩人關于風險社會的論述具有高度的互補性。貝克更強調技術性風險(尤其在早期着作中),而吉登斯側重于制度性風險;貝克的理論帶有明顯的生态主義色彩,而吉登斯的話語則側重于社會政治理論叙述。他們雖然都認為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在風險結構和認知上存在着根本的區别,但并沒有簡單地停留在這種“二分法”上,而是對現代性進行了更詳細的區分。在他們看來,早期現代性(或簡單現代性)解決的是傳統社會的風險,但也産生了新的風險,并且這些風險的累積構成晚期現代性(或高級現代性、反思的現代性、激進的現代性等)的特征。由于風險是―個時代的特征和社會的特征,所以才可以說出現了“風險社會”。
風險具有四個特點:
(1)風險造成的災難不再局限在發生地,而經常産生無法彌補的全球性破壞。因此風險計算中的經濟賠償無法實現;
(2)風險的嚴重程度超出了預警檢測和事後處理的能力;
(3)由于風險發生的時空界限發生了變化,甚至無法确定,所以風險計算無法操作;
(4)災難性事件産生的結果多樣,使得風險計算使用的計算程序、常規标準等無法把握。
“有組織地不負責任”
在貝克的分析中,有―個概念特别值得重視,即“有組織地不負責任”(organizedinesponsibility)。他在《解毒劑》(Gegengifte)一書中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專家結成的聯盟制造了當代社會中的危險,然後又建立―套話語來推卸責任。這樣一來,他們把自己制造的危險轉化為某種“風險”。“有組織地不負責任”實際上反映了現代治理形态在風險社會中面臨的困境。具體來說,這種“有組織地不負責任”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盡管現代社會的制度高度發達,關系緊密,幾乎複蓋了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但是它們在風險社會來臨的時候卻無法有效應對,難以承擔起事前預防和事後解決的責任;二是就人類環境來說,無法準确界定幾個世紀以來環境破壞的責任主體。各種治理主體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學作為辯護之利器而進行“有組織地不承擔真正責任”的活動。
“全球風險社會”
貝克在後來的着作中,針對全球化的不斷推進,提出了“全球風險社會”的概念,也開始強調制度性風險,與吉登斯的理論更加貼近。2001年11月,他在俄羅斯國家杜馬上的演講中說,全球風險社會的新涵義依賴于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運用我們的文明的決策,我們可以導緻全球性後果,而這種全球性後果可以觸發一系列問題和一連串的風險,這些問題和這些風險又與權威機構針對全球範圍内的巨大災難事例而構築的那一成不變的語言及其作出的各種各樣的承諾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有三個層面的危機是可以确認的,即生态危機、全球經濟危機以及跨國恐怖主義網絡所帶來的危險。這些全球風險有兩個特征:一是世界上每一個人在原則上都可能受到它們的影響或沖擊;二是要應對和解決它們需要在全球範圍内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這些全球性風險是在政治層面爆發的,它們不一定取決于事故和災難發生的地點,而是取決于政治決策、官僚機構以及大衆傳媒等。
“再造政治”
在風險社會,要“再造政治”以應對風險。在他看來,再造政治包括五個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們必須告别這樣的錯誤觀念,即行政機構和專家能夠準确地了解對每個人來說什麼是正确的和有益的。要破除專門知識的壟斷。第二,團體參與的範圍不能由專家來定,必須根據社會的相關标準開放,實現管轄權的開放。第三,所以參與者必須意識到,決策不是已經制定好的,從外部作出的。要實現決策結構的開放。第四,專家和決策者之間的閉門協商必須傳達到或轉化為多種能動者之間的公開對話。第五,整個過程的規範必須達成一緻,實現自我立法和自我約束。
吉登斯的理論
與貝克相比,吉登斯的風險社會理論有兩個鮮明特點。一個是前面提到的他對制度性風險的強調,另一個是他分析了風險社會對個人的日常生活的影響。在吉登斯看來,生活在高度現代性世界裡,便是生活在一種機遇與風險的世界中。這個世界的風險與現代制度發展的早期階段不同,是人為不确定性帶來的問題。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這種人為不确定性是啟蒙運動引發的發展所導緻的,是“現代制度長期成熟的結果”,是人類對社會條件和自然幹預的結果。他說,雖然在某些領域和生活方式中,現代性降低了總的風險性,但是同時也導入了一些以前所知甚少或全然無知的新的風險參量。這些參量包括後果嚴重的風險,它們來源于現代性社會體系的全球化特征。在他看來,現代性的四個制度支柱在全球化的過程中都可能帶來後果嚴重的風險。比如,世界民族國家體系會帶來極權主義;世界資本主義經濟會産生經濟崩潰;國際勞動分工體系帶來了生态惡化;世界軍事秩序會誘發核大戰的爆發。二是其發生以及影響更加無法預測,“無法用舊的方法來解決這些問題,同時它們也不符合啟蒙運動開列的知識越多,控制越強的藥方”。三是其中的“後果嚴重的風險”是全球性的,可以影響到全球幾乎每一個人,甚至人類整體的存在。當然,對于吉登斯來說,這些新風險的出現并不意味着現在的社會生活比以前的更為危險了,而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