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

在不改變主體而使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
在我國民法理論中,合同變更特指當事人不變,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發生變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種現象。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比較,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缺陷。為此,提出了立法建議。同時,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請求權的基礎不是合同變更制度。[1]
    中文名:合同變更 外文名: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别名: 所屬部門法:民法

概述

合同變更的概念與特征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主體和内容發生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債權或者債務的轉讓,即以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權人、債務人,但合同内容并未發生變化。合同内容的變更,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而對合同的内容予以改變。狹義的合同變更就是合同内容的變更,具體來說,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内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或者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内容。我國《合同法》所稱的合同的變更是指狹義上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内容的變更。至于合同主體的變更則屬于合同轉讓的範疇,有關内容将在下一節論述。

特征

第一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内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後,其主體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内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範疇。合同内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标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标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随之變化)。

第二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隻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内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緻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産生,并且對原合同關系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内容僅限于非要素内容,例如标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

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後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緻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為合同的更新。何為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确定,①如合同标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第三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一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二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我國《合同法》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第四合同的變更隻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變更條件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内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

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内容約定不明确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緻。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四)須有合同内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内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内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内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效力

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合同的部分内容發生變化。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内容都構成違約。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僅向将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合同的變更而單方面要求另一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明确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變更與更新

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合同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變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條款或主要内容,從而使變更後的合同與變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與連續性,導緻原合同關系消滅,新合同關系發生。簡單來說,合同更新就是以一個新的合同代替一個舊的合同。

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别主要表現在:

(1)合同變更僅限于合同内容的變化,而不涉及主體的變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内容發生根本性變化,還可能是合同主體的變化。例如,債權人解除舊債務人的債務而由新債務人代替,可發生合同的更新。

(2)合同變更是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變化,變更前後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和連續性,原合同關系仍然繼續存在并有效;合同更新是合同内容的根本性變化,在新舊合同的内容之間,可能并無直接的内在聯系,這種變化直接導緻原合同關系的消滅,新合同關系的産生。(3)合同變更主要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實現,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而合同更新則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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