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

違法效應的合同
陰陽合同, 是指合同雙方主體就相同的事件簽訂兩份以上的結構内容不相同的合同, 分别對内和對外, 其中對内的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其形式可以是當事人簽訂或雙方約定;而對外的合同是合同主體虛假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國家稅收規則。[1]在“陰陽合同”中的“對外合同”因表現雙方的虛假意思而無效;“對内合同”是雙方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發揮效力, “對内合同”内容合法, 即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憑借“陰陽合同”來逃稅漏稅, 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事實, 則“對外合同”與“對内合同”都将無效。2021年4月28日,稅務廣電部門調查鄭爽涉嫌“陰陽合同”、“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2]
    中文名:陰陽合同 外文名:dual contract 定義: 别名:黑白合同 特點:一份對内,一份對外 目的:以逃避國家稅收等 行為:違規行為

定義概念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同一事項上簽訂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内容的合同,其中一個在外部的,不是雙方的真正含義,而是逃避國家稅收的目的合同;其中一個内部是雙方的真正含義,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陰陽契約”是一種不規範合約。

“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似乎沒有效果,因為它沒有反映當事人的真實含義。隻要内容合法,“陰合同”也受法律保護。

但是,如果“陰陽合同”用于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非法目的以法律形式包含、僞裝的“陽合同”不僅無效,而且僞裝的“陰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内容是非法的。

法律透析

稅務籌劃, 是指納稅人通過安排一定行為, 來實現少繳甚至不繳稅的客觀事實。包括偷稅、避稅、節稅行為。

偷稅籌劃, 是一種主觀故意的違法稅務籌劃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是指納稅人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避稅籌劃, 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 進行少繳甚至不繳稅的一種稅務籌劃行為。n

節稅籌劃, 是一種合法有效稅務籌劃行為, 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内, 利用稅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對經營、投資、勞務、理财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安排, 達到少繳甚至不繳稅的行為。

法律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逃稅罪的立案标準是:

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逃避繳納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 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滞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等。n

法律風險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納稅人僞造,改變,隐瞞,任意摧毀書籍,會計憑證或書籍上的多重支出,或者收入減少,如果稅務機關通知申請并拒絕申報或作出虛假的納稅申報表,如果未支付或支付的稅款較少,是偷稅。納稅人逃稅的,稅務機關應當收回未繳納或者未繳納的稅款或者滞納金,并處以不超過50%,不超過已繳納或者少繳稅款5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法上,簽訂陰陽合同的工作室或者演員個人或者賣房者以及作為契稅納稅人的買房者均是賬薄上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觸及偷稅:

(1)工作室在賬薄上少列收入少繳增值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系偷稅;

(2)參與者個人以較低的增值稅和額外的逃稅行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3)賣方或出租人以較低的增值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其附加的個人所得稅為逃稅;

(4)購房人少繳契稅系偷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9條:扣繳義務人扣除未扣除,應收和未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扣繳代理人應扣除,不得繳納未繳稅款的50%或以上及3倍或以下的罰款。支付演員個人報酬的公司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少扣個人所得稅,法律風險在支付方的公司。

政府稅務防控

嚴查偷稅

2018年7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加強對影視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為了落實中宣部等五個部門,關于影視行業的治理,電影的價格,‘陰陽合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推進稅收領域,‘分配服務’的改革。進一步加強影視産業的稅收征管,規範稅收秩序,積極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支持影視業的健康發展。”

改變核定征收方式

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評估”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對于不符合審核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應稅所得稅率進行評估。“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适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比如之前的案例所說的6000萬片酬,如果根據附加率批準的個人所得稅=(6000-174.76)×1。5%=87.38(萬元)假如該行為核定應稅所得率為12%,改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後适用邊際最高稅率35%,則個人所得稅=(6000-174.76)×12%×35%=244.66(萬元)。

強化價格評估

關于稅法和法規的監管文件也規定價格明顯較低且沒有正當理由。如:

(1)“營業稅改革增值稅試點改革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第44條規定:“納稅人的應納稅行為明顯偏低或者較高,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或者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未經銷售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以下順序确定銷售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7号,2014年)第11條的規定:“根據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實股權轉讓收入:報告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沒有正當理由。”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号)規定:申報的稅收基礎明顯偏低,企業所得稅無任何理由征收。n

拆分合同

與陰陽合同形式相似的合同叫拆分合同。拆分合同, 是指合同簽訂主體對某一合同, 既可以訂立一份合同, 又可以為了實現不同的目的, 将合同進行多方拆分, 形成多個合同。拆分的多個合同之間的關系, 包括主從關系的拆分合同、包含關系的拆分合同、并列關系的拆分合同、補充拆分合同、附條件拆分合同等。

目的部分相同n

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規避相關稅法, 進行籌劃違法行為;簽訂拆分合同的目的, 包括便于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促使當事人依法納稅, 又包括使合同主體可以進行合理避稅和依法節稅等行為, 但不排除進行偷稅籌劃。

法律關系性質不同n

陰陽合同的“對外合同”與“對内合同”, 是通過訂立兩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來實現不同的目的, 拆分合同的各合同之間标的不同、法律關系不同, 所适用的稅法也不盡相同, 稅種、稅率也不同。

合同主體部分相同n

陰陽合同的“對外合同”與“對内合同”之間的當事人是相同的, 各當事人之間應納稅種、稅率也相同。拆分合同的各當事人活動性較大, 納稅種類與稅率不盡相同。

法律效力不同n

陰陽合同的“對外合同”與“對内合同”的法律效力, “對外合同”沒有履行效力, “對内合同”是具有實際履行效力的, 對合同主體具有意思表示真實和實際履行的效果。拆分合同的各合同正常狀态下均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他人利益。n

稅收籌劃不同n

陰陽合同隻是偷稅的一種方式方法, 無法實現合理不違法的避稅目的, 更不能實現節稅;拆分合同, 需要根據不同的稅種、稅率籌劃, 稅法等, 拆分成不同法律關系的合同, 方能實現合理避稅或者節稅的目的, 避免稅法漏洞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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