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項組成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獲獎者必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 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産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獎金額為500萬元人民币。
國家自然科學獎
獎勵在數學、物理、化學、天文學、地球科學、生命科學等基礎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術等領域的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我國公民。國家自然科學獎不授予組織。
國家技術發明獎
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
技術發明的中國公民。國家技術發明獎不授予組織。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授予在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創新、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促進高新技術産業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等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中國公民和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獎項不分等級。
獲獎要求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兩名,獲獎者必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産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獲獎者的獎金金額為五百萬元人民币。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曆屆得主
2000年
吳文俊(1919—,數學家),袁隆平(1930—,雜交水稻之父)
2001年
王選(1937—2006,漢字激光照排系統創始人),黃昆(1919—2005,物理學家)
2002年
金怡濂(1929—,高性能計算機專家)
2003年
劉東生(1917—2008,著名地球環境科學家)王永志(1932—,著名航天技術專家)
2004年
【空缺】
2005年
葉笃正(1916—2013,氣象學家),吳孟超(1922—,肝髒外科學家)
2006年
李振聲(1931—,遺傳學家,小麥遠緣雜交的奠基人)
2007年
闵恩澤(1924—,石油化工催化劑專家),吳征镒(1919—2013,植物學家)
2008年
王忠誠(1925—2012,神經外科專家,中國神經外科事業的開拓者。),徐光憲(1920—,化學家、教育家。)
2009年
谷超豪(1926—2012,數學家),孫家棟(1929—,運載火箭與衛星技術專家)
2010年
師昌緒(1918—2014,金屬學及材料科學家。),王振義(1924—,内科血液學專家)
2011年
謝家麟(1920—,加速器物理及技術專家),吳良镛(1922—,城市規劃及建築學家)
2012年
鄭哲敏(1924.10.2—,著名力學家、爆炸力學專家),王小谟(1938.11.11—,雷達工程專家)
2013年
張存浩(1928.2—,物理化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程開甲 (1918.8.3—,核武器技術專家,中國科學院院士,兩彈一星元勳)
2014年
于敏(1926.6.16—,核物理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的氫彈之父”)
2015年
【空缺】
2016年
趙忠賢(1941—,遼甯新民人,物理學家),屠呦呦(1930.12.30—,中國中醫研究院終身研究員兼首席研究員,青蒿素研究開發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藥學家,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
高校獲獎
推薦事項
為深化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改革,做好2013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及《關于受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要求,推薦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推薦辦法要求
2013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采取推薦單位或專家推薦兩種方式。各推薦單位于2012年12月20日起可以憑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綜合業務管理平台,按要求組織推薦。如專家推薦,請推薦專家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直接聯系獲取推薦号和密碼。
(一)單位推薦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推薦指标不限,原則上每個推薦單位限推薦1人,請注重推薦一線工作的傑出科學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推薦指标不限,請注重推薦學術水平高、國際影響大并對我國長期友好的候選人或外國組織。
3.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各推薦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推薦本地區、本部門優秀項目和人選。推薦的項目應在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内進行公示,并責成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進行相應公示。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後再次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方可推薦。各推薦單位請嚴格按照下達指标數進行推薦,各獎種指标不得挪用,超指标推薦的,一律不予受理。科技進步獎創新團隊和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類項目的推薦指标另行下達。
(二)專家推薦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每人每年可推薦1項(名)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人選)。
2.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3人(含)以上可共同推薦1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外國組織),或1項國家自然科學獎(僅限1人獨立完成的項目)。
3.19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中青年人員牽頭完成的基礎研究項目,可由3名以上國内知名同行專家(至少有1名院士)共同推薦國家自然科學獎。
專家應推薦本人所從事的學科或專業領域的項目(人選),且每年隻能推薦1次。當推薦項目(人選)出現異議時,有責任協助處理。項目公示時将公布推薦專家姓名。
(三)推薦項目和人選的基本條件
推薦項目(人選)必須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推薦要求,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推薦國家自然科學獎項目提供的主要論文論着公開發表時間應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項目的整體技術應用時間應當于2010年1月31日前,并産生社會和經濟效益。
2.推薦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曾列入國家級計劃,應當在項目整體驗收後推薦。
3.同一人同一年度隻能在一個推薦項目中作為前三完成人參加國家科技獎的評選。
推薦時間要求
(一)推薦材料截止時間
2013年1月31日前報送推薦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絡推薦截止時間
為了保障網絡推薦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分類确定各推薦單位網絡推薦截止時間,請積極配合。具體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特别行政區、計劃單列市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網絡推薦截止時間為2013年1月29日上午八時。
2.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專家推薦,網絡推薦截止時間為2013年1月30日上午八時。
3.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大型行業協會、學會,大型企業及其他推薦單位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網絡推薦截止時間為2013年1月31日上午八時。
評獎标準
為獎勵在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中國設立了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5項國家科學技術獎。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獲獎者必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産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獎金500萬元。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産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這些獎項每年評審一次。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這兩個獎項不分等級。其他三個獎項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分為一、二等獎兩個等級;對做出特别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公民,對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監督檢查
2015年3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規定》旨在加強對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範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進行。
對于評審組織者,《規定》嚴禁9種不規範行為,包括:不得違反保密規定,詢問、探聽處于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與自己工作職責無關的其他評審組的評委信息;不得介紹、引領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的有關人員走訪評審委員及其他專家,從事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參加其他任何單位組織的項目鑒定、驗收、評審等活動;不得接受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等。《規定》明确規定,評審組織者不得作為候選人參與任何科技項目評獎。
對于評審專家,《規定》提出了“七不準”,包括: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洩露評審專家身份、評審活動有關情況,洩露或使用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等;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以任何形式為候選人或候選項目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在項目考察和異議處理活動中,協同有關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評價意見等。
對于推薦者,《規定》明确了“七不準”,包括:不得與被推薦對象協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問題隐匿不報,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探聽評審組織處于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評審專家名單及其他評審過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推诿、拖延,拒不開展調查、惡意拖延調查、不配合調查;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敷衍塞責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調查處理意見等。
對于評審對象,《規定》明确了“八不準”,包括:不得在推薦材料中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誇大成果水平、應用情況;不得虛構相關事實,人為拼湊、包裝項目;不得隐瞞相關事實,違規重複報獎;不得請托任何機構、人員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将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或者評審專家;不得向評審組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推薦單位工作人員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不得在異議處理中弄虛作假、拒不配合調查,或從事其他妨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