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個方面:
①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于生産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夥人、個體戶等生産經營單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範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範圍内的。
③事故的破壞性:生産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産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産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産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産生了嚴重的影響。
④事故的突發性:生産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内突然發生的,不同于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⑤事故的過失性:生産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别,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隐患等原因造成生産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産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緻使發生事故。
分類
第一類: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此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号)。
第二類: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産事故。
環境污染事故
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細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
核設施事故
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态;在這種狀态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防科研生産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的單位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試驗、儲存、銷毀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和信息化部第18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