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安全事故

生産安全事故

單位在生産經營中發生的意外事件
生産安全事故,是指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緻原生産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2021年,中國全年各類生産安全事故共死亡26307人。
  • 中文名:生産安全事故
  • 外文名: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 别名:
  • 類型:事故
  • 定義:單位在生産經營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 作用: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
  • 基本特征:事故主體的特定性,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等

定義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個方面:

①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于生産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夥人、個體戶等生産經營單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範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範圍内的。

③事故的破壞性:生産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産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産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産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産生了嚴重的影響。

④事故的突發性:生産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内突然發生的,不同于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⑤事故的過失性:生産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别,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隐患等原因造成生産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産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緻使發生事故。

分類

第一類: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此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号)。

第二類: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産事故。

環境污染事故

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細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

核設施事故

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态;在這種狀态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防科研生産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的單位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試驗、儲存、銷毀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報告、調查和處理參見《國防科研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和信息化部第18号令)。

統計數據

年份

人數

備注

2004

2004年及以前數據暫缺

2005

約12.7萬

2006

112822

2007

101480

2008

91172

2009

83196

2010

79552

2011

75572

2012

71983

2013

69434

2014

68061

2015

66182

2016

43062

2016年起,安全監管總局對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制度進行改革,由于排除了非生産經營領域的事故,事故統計口徑發生變化,數據同比按照可比口徑計算。

2017

37852

2018

34046

2019

29519

2020

27412

2021

26307

全國每年因各類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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