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

民告官

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的俗稱
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的俗稱。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機制。
    中文名:民告官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民告官(The people bring a case before the authorities

法律定義

民告官(The people bring a case before the authorities ;Man sues government officials)。全稱: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屬于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于行政訴訟法的範圍。

民告官,簡單地說,就是公民、法人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渎職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曆史

“民告官”一詞在中國數千年的社會曆史進程中,特别是在封建社會,一直都是一個非常敏感非常沉默的東西,數千年的封建王朝造就了一大批選擇沉默而内心不服氣的普通老百姓,他們有事不敢随意和衙門打官司,造就了一個表面敏感而内心已經麻木的封建官僚系統。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曆史上,平民除過冒着生命危險向上一級官員告狀,乃至告禦狀之外,沒有其它合理的途徑質疑政府的行為。直到民國時期,北洋軍閥政府頒布過《行政訴訟法》,但由于戰亂基本山沒有施行。新中國成立以後,直到1989年才頒布了第一部《行政訴訟法》,從此民告官有了依據。

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這部和百姓息息相關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法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範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财産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被拒絕的

四,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不予答複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争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

中國現狀

上訴率和敗訴率

行政訴訟案的上訴率是最高的申請再審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件件上訴。

10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左右,近年來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隻有2%。

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坦言,個中原因非常複雜:行政審判是一個“年輕”的審判,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會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還是目前審判體制不配套、不适應。現行體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不僅行政審判、民事審判甚至刑事審判都受制于這種環境。

改革方向

明令行政機關 “别插手 ”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認為:“為什麼法院明知行政機關違法卻難以判決其敗訴?原因很簡單,就是法院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法院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有形和無形的幹預。”

民告官案“上提一級”管轄

原來的行訴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新修的行訴法對此作出了改變:一是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确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二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上提一級”,不受同級地方政府管轄。

行政機關須有人應訴

民告官,有幾難,還有一“怪”,就是“告官不見官”,此次新修行訴法,“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原來的問題就解決了。當然不是每次都出庭,萬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說,這是他極為重視的一點。

不執行的直接罰負責人

有人說,就算老百姓赢了,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怎麼辦?“原來一點辦法都沒有,現在加了三個辦法。”姜明安指出新法亮點:一是原來罰行政機關的,不痛不癢,現在改為罰負責人;二是不執行的要予以公告,在報紙上、互聯網上公布不執行的行政機關,這比罰款還厲害;三是情節惡劣的,還可拘留,“拘留一般不會實行,但一把劍懸在那裡,也能起威懾作用。”

國外制度

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行政訴訟有:

   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範圍内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還有德國、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系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

在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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