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

協議書種類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決定離婚的,能夠協商一緻的,是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在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債務作出處理,相應地需要簽訂離婚協議。[1]
  • 中文名:離婚協議
  • 外文名:Divorce Agreement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出品時間:2010年
  • 類别:協議書

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

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别,此其一。

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别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内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産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内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内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财産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财産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

注意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内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提交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内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确,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注明。

所謂"财産及債務處理"系指夫妻共同财産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确哪些财産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注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注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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