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
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别,此其一。
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别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内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産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内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内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财産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财産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
注意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内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提交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内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确,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注明。
所謂"财産及債務處理"系指夫妻共同财産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确哪些财産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注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注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