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行賄罪

商業行賄罪

刑法罪名
商業賄賂行為是不正當競争行為的一種,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争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 中文名:商業行賄罪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主體:經營者
  • 方式:秘密給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賄賂
  • 所屬範圍:刑法

定義

其一,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其二,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争取交易機會,排斥競争的目的。

其三,客觀上采用了以秘密給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财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a、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b、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c、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遊等。

反不正當競争法沒有明确規定,理論界也意見不一。國家工商局在1999年給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旅行社或導遊人員接受商場支付的“人頭費”、“停車費”等費用定性處理問題的答複(工商公字第170号)中涉及到了這一問題該答複肯定了接受賄賂方并不僅限于交易相對人:“經營者無論将這種利誘給予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還是給予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也不論給予或收受這種利益是否入賬,隻要這種利誘行為以争取交易為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争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争,就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禁止的商業賄賂”。

其四,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商業賄賂排斥正當競争,損害了其他競争對手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争的經濟道德準則,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4号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确了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非常設性組織也可認定為受賄犯罪主體。

應用

一、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産品采購活動中。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和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産品銷售方财物,為醫藥産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财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财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競争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标、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标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

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競争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七、商業賄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财産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币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内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九、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财物

以謀取競争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财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财物的價值;(3)财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十一、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

商業行賄罪的數額規定是多少?n達到10000元以上就構成了行賄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n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将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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