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周禮·秋官·小司寇》記載:“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内涵
據鄭玄的注釋,辭聽是“觀其出言,不直則煩”即觀察當事人的語言表達,理屈者則語無倫次;色聽是“察其顔色,不直則赧然”即觀察當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則面紅耳赤;氣聽是“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即觀察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理虧則氣喘;耳聽是“觀其聆聽 ,不直則惑”即觀察當事人的聽覺反應,理虧則聽覺失靈;目聽是“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即觀察當事人的視覺和眼睛,理虧則不敢正視。
主要影響
自西周起,以後各朝各代均将“五聽”作為刑事審判的重要手段,如《唐六典》規定:“凡察獄之官,先備五聽。”明 孔貞運《明兵部尚書節寰袁公墓志銘》:“及曵缟從公(袁可立)于吳門,以邁種勸勉,無取刻深,故公之五聽以簡孚稱。”
評價
“五聽”實際上是通過觀察被訊問者感官反應而确定其陳述之真假,雖然近于主觀,但比起夏商“神判”顯然已進了一大步,說明西周時期已經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問題,并将其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周以後曆朝的司法實踐基本都沿用“五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