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固定資産折舊費用根據固定資産的原值和規定的折舊率計算确定,按照一定的标準分攤記入各期的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生産車間用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的折舊,作為間接費用,計入制造費用帳戶,廠部行政用辦公房屋的,計入管理費用帳戶,由當期收入負擔。折舊合計數計入“累計折舊”帳戶的貸方。
計算公式
累計折舊=買入價-殘值(殘值的計算方法:固定資産原值×5%)
核算
固定資産在使用過程中會發生磨損,消耗,其價值會逐漸減少,這種價值的減少就是固定資産折舊。固定資産價值發生減少,就應該把這種價值的減少計算出來(即計提折舊),并在賬戶中予以記錄。固定資産價值的減少同時引起費用的增加,所以,從理論上講,計提折舊時,應該根據使用該固定資産的受益對象計入折舊費用,采用誰受益誰負擔原則。
借:生産成本—X産品 (如果機器專為生産某種産品,可直接入生産成本)
制造費用(機器為生産多種産品,先入制造費用,再按比例分配到生産成本)
管理費用 (機器為管理部門使用)
銷售費用 (銷售門市部或獨立銷售機構使用)
貸:累計折舊
折舊計提後,累計折舊科目餘額在貸方,作為固定資産科目的抵減項目。折舊提完時,固定資産項目在報表中僅反映為“淨殘值”,該殘值在報廢時或變買時,轉入“固定資産清理”,清理變賣的淨損失為“營業外支出”。
但是如果這樣進行記錄,“固定資産”賬戶的金額會随着折舊的計提而逐漸減少,其餘額反映的是固定資産的淨值,固定資産的原值在賬戶中就無法反映出來,折舊的累計數額也在賬戶中得不到反映。為解決這個問題,就專門設置“累計折舊”賬戶,在計提折舊反映固定資産價值減少時,用“累計折舊”賬戶來代替“固定資産”賬戶,計入“累計折舊”賬戶的貸方。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所以,折舊意味着固定資産價值的減少,計提折舊後,累計折舊增加了,固定資産的淨值減少了。貸記“累計折舊”賬戶隻是形式,其實質是貸記“固定資産”賬戶。 因此,累計折舊增加即固定資産價值減少,計入資産類賬戶(“累計折舊” 賬戶)的貸方,反之,累計折舊減少,計入資産類賬戶的借方。這在實質上與資産類賬戶的結構是一緻的。
設置“累計折舊”賬戶後,計提折舊時,不減少“固定資産”賬戶的金額,“固定資産”賬戶始終反映固定資産的原值。同時,“累計折舊”賬戶的貸方餘額可以反映固定資産的累計折舊數額。此外,“固定資産”賬戶的借方餘額減去“累計折舊”賬戶的貸方餘額可以得到固定資産的淨值。
計提方法
一、首先計提折舊有很多種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算出計提折舊的金額也會有所不同。
下面是有關于計提固定資産折舊的一些實例,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
(一)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是指按固定資産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一種方法。按照這種方法計算提取的折舊額,在各個使用年份或月份都是相等的,折舊的積累額呈直線上升趨勢。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産年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價-(預計殘值收入-預計清理費用)] ÷固定資産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産月折舊額=固定資産年折舊額/12
[例10]甲企業某項固定資産原價為5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殘值收入為3000元,預計清理費用為1000元,則:
固定資産年折舊額=[50000-(3000-1000)]/10=4800元/年
固定資産月折舊額=(4800÷12)=400元/月
在實際工作中,為了反映固定資産在一定時間内的損耗程度和便于計算折舊,企業每月應計提的折舊額一般是根據固定資産的原價乘以月折舊率計算确定的。固定資産折舊率是指一定時期内固定資産折舊額與固定資産原價之比。其計算公式表述如下:
固定資産年折舊率=[(固定資産原價-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産原價] ÷固定資産預計使用年限
=(1-預計淨殘值率)÷固定資産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産月折舊率=固定資産年折舊率÷12
固定資産月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價×固定資産月折舊率
依例10,固定資産月折舊額的計算如下:
固定資産年折舊率=[50000-(3000-1000)] ÷(10×50000)=9.6%
固定資産月折舊率=9.6%÷12=0.8%
固定資産月折舊額=50000元×0.8%=400元
上述計算的折舊率是按個别固定資産單獨計算的,稱為個别折舊率,即某項固定資産在一定期間的折舊額與該項固定資産原價的比率。此外,還有固定資産分類折舊率和綜合折舊率。
固定資産的分類折舊率是指固定資産分類折舊額與該類固定資産原價的比例。采用這種方法,應先把性質、結構和使用年限接近的固定資産歸納為一類,再按類别計算平均折舊率。固定資産分類折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某類固定資産年折舊率=該類固定資産年折舊額÷該類固定資産原價
固定資産的綜合折舊率是指某一期間企業全部固定資産折舊額與全部固定資産原價的比例。固定資産綜合折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産年綜合折舊率=∑(各項固定資産年折舊額)÷∑各項固定資産原價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價×(1-淨殘值率)] ÷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産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産當月的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例11]某公司有貨運卡車一輛,原價為150000元,預計淨殘值率為5%,預計總行駛裡程為300000公裡,當月行駛裡程為5000公裡,則該項固定資産的月折舊額計算如下:
單程裡程折舊額=150000×(1-5%)÷300000=0.475元/公裡
本月折舊額=5000元×0.475=2375元
工作量法也是直線法的一種,隻不過是按照固定資産所完成的工作量來計算每期的折舊額。
(三)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按雙倍直線折舊率來計算固定資産折舊的方法。它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産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産賬面餘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來計算固定
資産折舊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2÷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産賬面淨值×月折舊率
由于雙倍餘額遞減法不考慮固定資産的殘值收入,因此在使用這種方法時,必須注意:不能使固定資産的賬面折餘價值降低到它的預計殘值收入以下。按照現行制度的規定,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應當在其固定資産折舊年限到期以前兩年内,将固定資産淨值平均攤銷。
[例12]某電子生産企業進口一條生産線,安裝完畢後固定資産原價為300000元,預計淨殘值為8000元,預計使用年限5年。該生産線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的各年折舊額如下:
雙倍直線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應提折舊=300000元×40%=120000元
第二年應提折舊=300000-120000×40%=72000元
第三年應提折舊=300000-120000-72000×40%=43200元
第四年固定資産賬面價值=300000-120000-72000-43200=64800元
第四、五年應提折舊=(64800-8000)÷=28400元
每年各月折舊額根據年折舊額除以12來計算。
(四)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将固定資産的原價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來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産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數/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
或者:年折舊率=(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預計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價-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以上幾種固定資産的折舊方法中,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屬于加速折舊法。采用加速折舊法後,在固定資産使用的早期多提折舊,後期少提折舊,其遞減的速度逐年加快。
稅法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條例關于固定資産的折舊有以下規定:
一、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産;财政部确定的計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産。
二、不得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産。包括土地、房屋、建築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資産;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按照規定提取維檢費的固定資産;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産;破産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産;财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産不得補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方法和依據。納稅人的固定資産,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産,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固定資産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産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内,由企業自行确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
新所得稅法: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與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區别
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與折舊是固定資産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資産負債表内容上看,“累計折舊”與“固定資産減值準備”都是“固定資産”的備抵項目,兩者互為補充。共同反映固定資産賬面價值的減少。無論是計提減值準備,還是提取折舊,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正确計算損益、減少風險損失、合理确定價值補償尺度的謹慎性原則。
一、性質及目的不同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認為累計折舊已經表示了固定資産價值的減損,再對固定資産計提減值準備顯得多餘和重複,其實,兩者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目的也完全不一樣。累計折舊是“資産價值損耗的計量”,它把固定資産的價值按照一定标準分攤到固定資産預計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實現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屬于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攤過程。折舊表示的是固定資産價值的減損,主要是由于固定資産參與生産經營活動而形成的價值轉移,它可以從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而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實質上是從“資産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進行定期比較。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确認固定資産發生了減值,要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從而調整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以使賬面價值能真實、客觀地反映該資産在當前市場上的實際價值。固定資産價值所表示的價值減損,主要是由于企業外部環境或内部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與生産經營的關系不大,它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實務中更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
由此可見,計提折舊是對固定資産價值的分攤,并不表示固定資産價值的實際減少。盡管折舊特别是加速折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諸如技術進步等因素帶來的資産貶值的作用,但這并非折舊的主要作用,折舊也不能及時反映與調整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的偏差。而固定資産減值準備正是在對固定資産計提折舊的基礎上,以一種更靈活、更及時的方式,确保固定資産現時價值計量信息的有用性和相關性。因此,也有人認為,計提減值準備是對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資産當前的價值,是一種資産計價的手段。
二、核算範圍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規定,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産入賬的土地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産計提折舊。而對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規定是:企業應于期末對固定資産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應當計算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以确定資産是否已經發生減值:①固定資産市價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并且預計在近期内不可能恢複;②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産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并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③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并導緻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④固定資産陳舊過時或發生實體損壞等;⑤固定資産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産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産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⑥其他有可能表明資産已發生減值的情況。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全額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情形有:①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産;②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産;③雖然固定資産尚可使用,但使用後産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産;④已遭毀損,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産;⑤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産。”
由此可見,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範圍比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産範圍要大得多。
三、核算時間不同
固定資産折舊的計提是按月進行的,并根據用途分别計入相關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屬于因正常時間推移在不同會計期間的成本或費用,具有系統性和關聯性。而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在并無論據表明減值已發生的情況下,一般不作賬務處理。因此,不同會計期間的減值損失與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
四、計提方法不同
企業根據固定資産所含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來選擇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除固定資産包含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可相應改變固定資産折舊方法外,一般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随意調整。而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計提,沒有像折舊那樣有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它主要是用于期末通過對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與其賬面價值的估價、分析比較、判斷來進行計提的。
五、計提基數不同
固定資産折舊是以固定資産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的餘額作為折舊基數,并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内計提折舊。固定資産如果已計提了減值準備,則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産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确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産的價值又得以恢複,則應當按照固定資産價值恢複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确定折舊率和折舊額。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因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産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
由此可見,固定資産原值、預計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等都是事先确定好的,屬于帶有一定主觀性的會計估算。而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則是針對固定資産賬面價值而言的,在期末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來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而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是依據核算日前後的相關信息确定的,不可事先确定。可見,相對折舊而言,固定資産減值準備這種估算是事後的,客觀一些,不同時間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金額具有不确定性。
六、納稅影響不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産折舊費可以在稅前扣除,不過接受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産,雖然會計上按配比原則允許計提折舊,但由于企業沒有支付任何代價,所以在企業所得稅上就不能扣除任何折舊費用。《企業會計制度》在原有四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謹慎性原則,結合國際慣例,又新增了包括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在内的四項減值準備。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則明确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都不得稅前扣除。”這就表明,無論企業采取什麼樣的資産減值準備政策,在稅收法規上均不予承認,以避免對所得稅産生沖擊。可見,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是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它對所得稅數額沒有直接影響,但因為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提取會影響折舊額的變化,因此會形成納稅的時間性差異。
七、賬務處理不同
固定資産的折舊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息息相關,是經常發生的,所以其折舊額直接體現在企業的經常性費用中,提取折舊時,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記折舊”科目,在一般情況下不存在沖回問題。而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計提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無直接關聯,導緻減值的情形也并非經常發生,因而計提減值準備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貸記“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在此後的期間,若表明固定資産發生減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則應在相關制度規定的範圍内轉回,借記“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 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