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轄下的獨立部門
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4月1日成立,由外彙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并而成。[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轄下的獨立部門,負責香港的金融政策及銀行、貨币管理,擔當類似中央銀行的角色,直接向财政司司長負責。總部内設有金管局資訊中心,免費開放給公衆參觀。中心内設展覽館與圖書館,圖書館收藏與中央銀行有關課題的書籍、期刊及其他文獻。
  • 中文名:香港金融管理局
  • 外文名: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n
  • 别名:金管局
  • 所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
  • 成立時間:1993年4月1日

詳細概述

香港為成立金管局,當時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過對《外彙基金條例》的修訂,賦予财政司(現稱财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于《外彙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内有明文規定。财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于2003年6月25日互換的函件,列載彼此職能與責任的分配。互換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長根據這些條例将若幹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外彙基金根據《外彙基金條例》設立,并由财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該條例規定外彙基金須主要運用于影響港元彙價的目的。

财政司司長亦可運用外彙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币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借此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專員是根據《外彙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财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該條例獲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銀行業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及監管銀行業務與接受存款業務的職責及權力。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責包括處理香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資格的事宜。《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定下法定架構,讓金融管理專員可指定及監察對香港貨币或金融穩定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關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執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決定應否根據該條例向無力償付成員的存款人作出賠償。

主要職能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中負責維持貨币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其主要職能為:

1.維持港元彙價穩定。

2.透過穩健投資策略,管理外彙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儲備)。

3.促進香港銀行體系穩健。

4.發展香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使貨币暢順流通。

現任領導

金管局總裁:餘偉文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李達志、陳維民

政策目标

 金管局的政策目标為:

1.在聯系彙率制度的架構内,透過外彙基金的穩健管理、貨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當措施,維持貨币穩定。

2.透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3.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人力資源

在金管局工作

操守與紀律

金管局非常重視員工的行為操守。

金管局已發出“品行守則”(PDF 檔案, 1.1MB),就員工的道德與法律責任提供指引。金管局要求員工時刻遵守該指引。

離職後就業的政策

為維持金管局的公信力及工作成效,并且保障員工本身利益 ,員工離開金管局後轉投其他機構不得牽涉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有見及此,金管局已發出有關“金管局員工離職後就業的政策及程序”(PDF 檔案, 120KB)之通告,當中詳載接獲終止雇傭關系通知後須遵守的安排、高級經理或以上職級員工要求獲準離職後在香港接受新職的程序、給予批準時可能附帶的條件,以及前任與現職員工之間進行公事性質接觸的限制。員工應熟悉此政策及切實遵守有關程序。

薪酬政策

金管局的薪酬政策基本如下:

a. 金管局職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由财政司司長決定。财政司司長乃根據外彙基金咨詢委員會及其轄下的管治委員會所提供的意見,并參考當時的市場薪酬水平及做法而作出決定。

b. 金管局的薪酬組合全以現金計算,當中隻包括一些基本福利,并設有公積金計劃。

c. 金管局的薪酬組合包括兩個部分:每月發放的固定薪酬及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而每年一次過發放的浮動薪酬。

d. 金管局職員的薪酬每年均由财政司司長根據外彙基金咨詢委員會及其轄下的管治委員會所提供的意見進行檢讨。檢讨過程會考慮獨立顧問對金融界薪酬趨勢及薪酬水平的調查結果、金管局表現的評核結果,以及其他适當的因素。金管局會根據個别員工的工作表現,來分配整筆用作支付職員薪酬的款項給員工。

培訓及發展

金管局在員工培訓方面投入不少資源,使員工掌握所需知識與技能,以更有效地履行職務。金管局為員工提供的培訓課程包括銀行監管、風險管理、金融産品及信息科技等專門培訓,以及管理、語文、溝通技巧及團隊精神等通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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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政策

金管局是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雇主。我們相信所有人都應該能夠在一個沒有歧視、騷擾、中傷及傷害的環境下工作。金管局承諾全面遵守《性别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并确保全體職員都遵守該等條例。金管局的平等機會政策适用于招聘廣告、招聘程序、雇用條款及條件、表現評核、晉升、調職、培訓、辭退、處理不滿的程序及一般行為。

員工活動及義工服務

金管局參與由香港公益金、香港紅十字會及其他慈善團體舉辦的多項社會公益及籌款活動。

金管局部分員工在2001年組成義工小組,利用公餘時間提供志願服務,與其他團體合辦郊遊、探訪、參觀及其他活動,協助有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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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特區政府

金管局是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可以按與公務員不同的聘用條款聘請員工,以吸引具備适當經驗與專門知識的人才。不過,金管局總裁及其員工仍為公職人員。在金融管理專員所獲轉授或賦予的法定權力下,金管局的日常運作享有高度自主。财政司司長負責厘定香港的貨币政策目标及貨币體制:财政司司長于2003年6月25 日緻金融管理專員的函件訂明應透過貨币發行局制度維持貨币穩定,即将港元彙率約保持在7.8港元兌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專員須自行負責達成貨币政策目标,包括決定有關的策略、工具及執行方式,以及确保香港貨币制度的穩定與健全。

财政司司長在财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協助下,須負責有關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定與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為推行這些政策,金融管理專員須負責

(1)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

(2)與其他有關機構及組織合作發展債務市場

(3)處理與法定紙币及硬币的發行及流通有關的事宜

(4)透過發展支付、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在适當情況下負責操作有關系統,以促進金融基建的安全與效率

(5)與其他有關機構與組織合作,促進對香港貨币及金融體系的信心,并推行适當的發展市場措施,以協助加強香港金融服務在國際上的競争力。

外彙基金由财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須根據财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彙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财政司司長負責。

問責性與透明度

金管局在日常運作及用作推行政府所定政策目标的方法上享有高度自主,并同時輔以問責性及高透明度。金管局緻力促進貨币與銀行體系健全、有效管理官方儲備,以及發展與監察穩健及多元化的金融基建,以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推動香港經濟發展。然而,金管局要有效履行職責,便必須取得社會人士的信心。因此,金管局以嚴謹的态度,履行向公衆解釋其政策及工作的責任,并盡力處理社會人士對金管局職責範圍内所關注的事項。金融管理專員由财政司司長委任,因此金管局透過财政司司長向公衆負責;與此同時,由于金管局的職權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制定,因此金管局亦透過立法會向公衆負責。此外,金管局亦明白本身肩負更廣泛的責任,就是提高公衆對金管局角色及目标的認識,并密切留意社會人士所關心的問題。金管局在執行日常工作及與社會保持廣泛聯系時,堅守盡力提高透明度及保持開放的政策。這項政策有兩大目标:

(1)在顧及市場敏感性、商業秘密及披露機密資料的法定限制的前提下,盡量使金融界及公衆充分了解金管局的工作;

(2)确保金管局能掌握社會脈搏,并對公衆意見作出适當回應。金管局在透明度安排方面緻力達緻國際最高标準。

金管局與傳媒保持廣泛聯系,并出版各種中、英文期刊及專題刊物。金管局的雙語網站(www.hkma.gov.hk)除載有經濟研究、統計資料、消費者資料及其他課題外,還包括金管局所有刊物、新聞稿、演詞及簡報會資料文件。金管局辦事處設有資訊中心,分為圖書館及展覽館兩部分,每星期6日開放予公衆參觀及使用。金管局亦舉辦年度公衆教育計劃,以透過講座及資訊中心導賞服務向公衆人士,特别是學生講解金管局的工作。金管局每周專欄除載于金管局網站外,亦有多份香港報章轉載。這個專欄的目的,是向公衆人士闡釋金管局不同範疇的工作。

一直以來,金管局逐步增加公布有關外彙基金及貨币發行局帳目資料的内容及次數。金管局于1999年開始參與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中央銀行計劃。此外,金管局亦公布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轄下貨币發行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貨币發行局制度每月運作報告。自1996年起,銀行業監管政策及指引亦載于網站。

在保持具問責性及高度透明的過程中,金管局與立法會的關系相當重要。金管局總裁承諾每年3次向立法會财經事務委員會簡報金管局各項工作及政策,并回答有關的查詢。金管局一般會在5月份的簡報會中,向财經事務委員會提交金管局年報。此外,金管局人員亦會出席立法會财經事務委員會會議闡釋及商讨特别事項,并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協助議員審閱條例草案。

谘詢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

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

财政司司長就其對外彙基金行使的控制權聽取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的意見。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根據《外彙基金條例》第3(1) 條成立。該項條文訂明财政司司長行使對外彙基金的控制權時,須谘詢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的意見。财政司司長為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其他委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則以個人身分加入,由财政司司長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委員各以本身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獲得委任,使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廣受裨益。這些專業知識及經驗涉及貨币、金融、經濟、投資、會計、管理、商業及法律等範疇。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就外彙基金的投資政策與策略,以及發展金融基建等以外彙基金撥款進行的項目,向财政司司長提供意見。由于金管局的運作成本及員工支出亦是由外彙基金撥款支付,因此該委員會亦會就金管局的年度行政預算及金管局員工的服務條款與條件,向财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定期開會,如有需要征詢特别意見,亦會召開會議。

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轄下設有5個專責委員會,負責監察金管局特定環節的工作,并透過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向财政司司長報告及提出建議。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在 2005年共舉行了6次定期會議,讨論各項與金管局工作有關的事宜,其中大部分事項都已事先由有關的專責委員會作出讨論。此外,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在5月召開特别會議,讨論于2005年5月18日推出的優化聯系彙率制度的措施。

管治委員會監察金管局的表現,以及就薪酬與服務條件、人力資源政策及财政預算、行政及管治事務,向外彙基金谘詢委員會提出建議。該委員會在2005年共召開 7次會議,内容涵蓋披露金管局開支預算的資料、金管局在2004年的表現、2005年年度薪酬檢讨、金管局《二零零四年年報》、持續運作規劃、策略性規劃事宜,以及金管局2006年的收支預算。金管局亦定期向該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審核委員會檢讨金管局的财政彙報程序及内部管控制度是否足夠與具成效,并提交報告。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金管局的财務報表及編制該等報表所用的組成項目與會計原則,并聯同外部及内部審計師查核其所進行的審計範疇與結果。該委員會在 2005年共召開3次會議。除定期報告外,委員會在年内審閱了一份有關實施香港财務報告準則的顧問研究報告,并評估有關準則對外彙基金帳目的影響。

貨币發行委員會監察及彙報作為香港聯系彙率制度支柱的貨币發行局制度的運作情況。該委員會的工作包括确保貨币發行局制度按照既定政策運作、提出改進該制度的建議,以及确保該制度的運作維持高透明度。金管局定期公布貨币發行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提交該委員會的貨币發行局制度每月運作報告。該委員會在2005年共召開6次會議。會議議題包括中國内地貨币狀況指數、總結餘兌換安排及兌換範圍内的市場操作、負債證明書與總結餘之間的互相轉移,以及新的人民币彙率形成機制及其對香港的影響。

投資委員會監察金管局的投資管理,并就外彙基金的投資政策及策略,以及風險管理與其他有關事項提出建議。該委員會在 2005年共召開6次會議,就外彙基金的投資策略及相關事宜提供意見。

金融基建委員會監察金管局在發展及操作香港金融基建方面的工作,以及就金管局履行促進香港金融基建的安全、效率及發展的職責所采用的方法與措施提出建議。該委員會在2005年共召開4次會議。會議議題包括金融基建發展的檢讨、推行檢讨所衍生的項目及業務發展進度,以及财資市場公會的成立。

銀行業務谘詢委員會

銀行業務谘詢委員會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4 ( 1 ) 條成立,目的是就有關《銀行業條例》,特别是與銀行及經營銀行業務有關的事宜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财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及财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的其他人士。

接受存款公司谘詢委員會

接受存款公司谘詢委員會根據《銀行業條例》第5(1)條成立,目的是就有關《銀行業條例》,特别是與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銀行,以及經營接受存款業務有關的事宜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财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及财政司司長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的其他人士。

總裁委員會

總裁委員會由金管局總裁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管局的副總裁及助理總裁。總裁委員會每星期開會一次,向總裁彙報金管局各部門主要工作的進度,并就與金管局運作有關的政策事務向總裁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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