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遇有犯人行兇制止無效等特殊情況時,應先加戴戒具,然後補報審批手續。對老病殘犯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個别特殊情況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應再出工勞動。使用戒具的時間,除死刑待執行的犯人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超過15天。犯人的危險行為消除後,應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為處罰犯人的手段。
使用要求
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腳鐐:①有行兇、逃跑、縱火、暴動、鬧監、搶奪武器行為的。②有破壞勞改場所設施、秩序和國家物資等行為的。③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調犯除外)。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電擊警棍:①追捕逃犯遇有抗拒時。②處理罪犯暴動、騷亂、聚衆鬧監和結夥鬥毆事件,警告無效時。③遇到罪犯行兇報複或襲擊,需要自衛時。在追捕逃犯時可以使用警繩,但在勞改場所内禁止使用警繩或其他繩索捆綁罪犯。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應再出工勞動。對老病殘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特殊情況下,不得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時間,除判處死刑待執行的犯人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超過15天。嚴禁對罪犯濫用戒具,或者把戒具當作刑具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