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國港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隻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适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隻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法定婚齡的确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将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标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隻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确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特殊情況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甯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适用于少數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相關問題
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的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法定婚齡的确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衆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應。
法定婚齡和結婚年齡
新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隻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适婚年齡,隻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衆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最佳婚育年齡是多少歲?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歲,女方不得早于20歲”,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并不是最佳年齡,從醫學的角度看,最佳結婚年齡男方應為25~27歲,女方為23~25歲,早在我國古代,就對選擇适當的年齡有一定的看法,如“合男女必當其年”,“男雖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雖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陰陽完實而交合,則交而孕,孕而育,育而為子,堅強壯壽。”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從生理上看,男女青年的青春發育期雖标志着性發育趨于成熟,但身體發育尚未完善,一些重要髒器還沒有發育好。女性的生殖器官一般在20歲以後才逐漸發育成熟,而全身的骨質化,如牙齒的鈣化,出齊智齒要到23歲以後才能完成,骨骼和高級神經系統要到24歲才發育成熟。男性生殖功能的發育和成熟比起女性來還要晚一些,如過早的婚育産生的精子數量少、質量差,容易發生精子殘缺、染色體等異常。其胎兒的先天畸形發生率明顯增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