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

經濟學術語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被調查産品的進口方政府經反傾銷調查後,初步認定存在傾銷并且認定傾銷給其國内産業造成了損害,而對外國進口産品采取的臨時限制進口的措施。[1]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臨時反傾銷稅、現金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預扣反傾銷稅等形式。
  • 中文名:臨時反傾銷措施
  • 外文名:
  • 定義:初步認定被指控産品存在傾銷
  • 形式: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 情況: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定義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産品存在傾銷,并對國内同類産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依據WTO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在全部調查結束之前,采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防止在調查期間國内産業繼續受到損害。

形式

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措施介紹

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征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産品,國内産業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内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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