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簡介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彙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甯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彙指定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個人外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号),國家外彙管理局制定了《個人外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外彙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内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盡快完成對所轄支局、銀行的業務操作培訓,并公布政策解答專線電話;各中資外彙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彙管理局反饋。
附件:《個人外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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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個人外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彙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範外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和《結彙、售彙及付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個人結彙和境内個人購彙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别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彙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内的結彙和購彙,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彙,可以彙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彙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年度總額内購彙、結彙,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彙、結彙以及境外個人購彙,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币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各外彙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彙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僞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彙系統)辦理個人購彙和結彙業務,真實、準确、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彙局)負責對個人外彙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彙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彙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彙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彙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彙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彙、收結彙應通過本人的外彙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彙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彙,所購外彙通過本人的外彙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彙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彙結算賬戶收彙、結彙。結彙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将個體工商戶名稱、賬号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彙局報備後,可以将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彙,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境内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彙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産繼承收入:遺産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彙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彙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彙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彙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内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彙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将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内人民币賬戶。
第十二條境内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彙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購彙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彙。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币兌回外彙,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内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境内個人外彙彙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彙儲蓄賬戶内外彙彙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币現鈔彙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币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彙彙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彙儲蓄賬戶内外彙彙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币現鈔彙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币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彙管理
第十六條境内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彙經所在地外彙局核準後可以購彙或以自有外彙彙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彙登記手續。
境内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内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彙收支按《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境内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境内個人可以使用外彙或人民币,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境内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彙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内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彙局申請獲準後辦理。
境内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彙收入,彙回所屬公司或境内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内專用外彙賬戶後,可以結彙,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彙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境内個人向境内經批準經營外彙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彙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彙手續。
境内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彙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彙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彙。?
第二十條移居境外的境内個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産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内遺産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财産對外轉移售付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内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并購境内房地産企業所涉外彙管理,按《國家外彙管理局建設部關于規範房地産市場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内B股;投資其他境内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産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人民币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内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産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彙賬戶及外币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外彙局按賬戶主體類别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彙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彙賬戶,應區分境内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彙結算賬戶、外彙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外彙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彙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彙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緻。
第二十七條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彙賬戶及賬戶内資金的境内劃轉、彙出境外應經外彙局核準。
第二十八條個人外彙儲蓄賬戶資金境内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内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人外彙結算賬戶與外彙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彙儲蓄賬戶向外彙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彙。
第三十條個人提取外币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彙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彙局簽章的《提取外币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币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個人向外彙儲蓄賬戶存入外币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币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标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彙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具有結售彙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彙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彙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彙業務。
第三十三條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彙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彙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彙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彙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彙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準入。
第三十五條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彙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彙系統:
(一)通過外币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彙;
(二)通過銀行櫃台尾零結彙、轉利息結彙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彙;
(三)外币卡境内消費結彙;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币現鈔;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購彙還款。
第三十六條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彙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彙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彙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彙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彙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彙系統打印“結彙/購彙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外彙局負責對轄内銀行業務操作的規範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确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内的購彙、結彙,應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違反《個人外彙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彙局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确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别處以人民币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個人外彙操作建議
第一:炒外彙不能随意的進場和離場。我們是投資者,不是經紀人,隻會更多的虧損。
第二:炒外彙不能心中沒價。投資者心中應該有一個向上和向下的了解。
第三:炒外彙不能沒有止損指單,或是過了心裡的止損水平後,仍報希望,不想離開。
第四:炒外彙不能把放大比率放得太大。意思是,不存300美元到60000美元的投機。
第五:炒外彙不需要做鎖倉的行動。許多公司都是鎖定客戶,事實上隻有傷害,但沒有利處。同樣的錢購買和銷售,客戶隻需支付約三厘利息,因為外彙交易是百分之三,放大率如此,但事實上是三、四十厘。如果錯了,應該開放數,再重新來,不要鎖。
第六:炒外彙進入市場前,多分析,看看兩面的新聞,看看圖;進入市場後,與市場保持接觸,不能因為做好自己的倉庫,隻去看對自己有利的新聞。一有風吹草動,可以立刻平倉。
第七:不要在外彙頑固的投機。有時要看風使舵。多種行情都是在市場上,也就是說,有時在市場有好消息,市場不好,但是,這是你以前的分析有誤,請迅速作出決定,不要固執。
第八:炒外彙不要聽那些所謂的專家,AETOS美彙國際建議我們需要獨立思考,不人雲亦雲,下單前先仔細考慮。
附1
提取外币現鈔備案表姓名國籍
證件類型及号碼提鈔币種及金額
提鈔銀行名稱提鈔賬号
提鈔用途
備案日期
外彙局簽章
(本表一式兩聯,備案後第一聯外彙局留存,第二聯銀行留存)
附2
個人結售彙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
一、網絡結構
1.1銀行網點通過銀行内部網連接到其總行或數據中心。
1.2銀行總行或數據中心從國家外彙管理局設置的一個接入點接入“個人結售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彙系統)。
二、互聯協議
2.1鍊路層:采用PPP協議,或者HDLC協議。
2.2網絡層:采用TCP/IP協議。
三、互聯編址原則
3.1銀行聯接到外彙局個人結售彙系統設備的IP地址及網絡互聯地址,由國家外彙管理局統一編碼。
四、網絡可靠性
4.1銀行必須使用可靠的線路及設備接入個人結售彙系統。本系統以專線為主,在适當的時候,提供ISDN或其它線路的備份方式。
4.2對辦理個人結售彙業務營業網點數目超過50家(暫定)的銀行,要求通過兩條不同線路接入。在系統建設初期,以一條線路為主,另一條用作備份。銀行内部網及接入網須采取可靠的網絡備份方案。
4.3銀行負責與電信服務商簽訂接入個人結售彙系統的線路租用合同,同時負責線路的測試、連通工作,保證線路的服務與質量。
4.4銀行有義務與國家外彙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證接入網的正常運行,國家外彙管理局有權對與外彙局直接相連的網絡設備進行監測。
五、網絡安全性原則
5.1國家外彙管理局負責外彙局端的網絡與系統的安全。
5.2銀行負責銀行内部網絡、系統以及相關設備的安全。
5.3安全性是一個長期的目标,要逐步進行實施。各銀行需根據國家外彙管理局實施網絡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彙局安全規劃的相關産品和措施。
六、設備配置及要求
6.1銀行與外彙局的聯網設備應盡可能一緻,便于網絡連接及管理。
6.2銀行聯網設備配置:
外彙局向銀行提供個人結售彙系統完成一筆交易的數據流量:最大頁面120K字節,平均頁面40K字節,最高點擊次數7次,平均點擊次數4次。
銀行根據自己每天/每小時/每秒的交易量,參考以上提供的每筆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務器、路由器、申請專線帶寬以及相關的聯網設備。
系統采用Web模式,銀行通過IE浏覽器進行業務操作。要求業務用機必須專機專用,保證個人結售彙系統的正常運行。機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顯示分辨率,浏覽器采用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5.0或與其兼容的高版本軟件。
七、實施及維護要求
7.1銀行在正式申請聯網前,須根據上述原則制定自己的個人結售彙系統網絡詳細接入方案并報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中心。
7.2銀行應建立日常監控和維護制度,确保接入外彙局網絡線路和設備的穩定、可靠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