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1]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産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财産、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産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 公司名稱:農村信用社
  • 外文名: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 所屬行業:
  • 法定代表人:
  • 總部地點:
  • 經營範圍:
  • 公司類型:
  • 公司口号:
  • 年營業額:
  • 員工數:
  • 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
  • 批準設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介

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管理體系

早在20世紀5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在農村的網點就改為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出錢組成資本金,社員用錢可以貸款。

與支行關系

縣聯社與單個信用社的關系,就相當于總行與支行的關系。

一個縣裡有縣聯社,一開始縣聯社歸中國農業銀行管;1996年之後又歸中國人民銀行管;1999年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又逐步組建了地(市)聯社,縣聯社又歸地(市)聯社管;2003年之後,中國人民銀行退出,取消地(市)聯社,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聯社,省聯社管着縣聯社。

到此為止,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講,每家縣聯社都相當于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縣聯社共同入股,組建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其實還是縣聯社的“兒子”;從行政角度講,每家縣聯社又都是一個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而省聯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因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導緻經濟上省聯社也成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

貸款利率

法定利率:國務院批準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

基準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基準利率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确定。

合同利率:貸款人根據法定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範圍,經與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的某一筆具體貸款的利率。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确定貸款利率水平。

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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