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

法律規定
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中文名:保外就醫 外文名:Medical parole 别名: 對象:罪犯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

目的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裡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适用對象

四大類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詳細範圍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經精神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确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憂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二、各種器質性心髒病(風濕性心髒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高血壓性心髒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髒病、先天性心髒病等),心髒功能在三級以上。 

器質性心髒病所緻的心律失常,如多發性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滞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後,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壓病Ⅲ期。 

四、空洞肺結核、反複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複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者,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彌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 

五、各種肝硬變所緻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後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 

六、各種慢性腎髒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複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 

七、腦血管疾病、顱内器質疾病所緻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 

腦血管疾病,如腦出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 

顱内器質疾病,如顱内腫瘤、腦膿腫、森林腦炎、續集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嚴重顱腦外傷等。 

八、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緻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種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壓迫症、運動神經元疾病。 

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治療無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 

十一、膠原性疾病造成心髒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難以治愈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證、尿崩證、柯興氏綜合證、原發性醛固酮增多證、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機能減退、甲狀旁腺機能亢進、甲狀旁腺機能減退證。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 

十四、寄生蟲病侵犯肺、腦、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蟲病包括囊蟲病、肺吸蟲病、中華分枝睾吸蟲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髒器損傷或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各種重要髒器手術治療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術後有嚴重并發證,如重度粘連性腸梗阻,反複發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者。 

十八、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後在骨關節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腦、脊髓外傷治療後癡呆、失語(包括嚴重語言不清),截癱或一個肢體功能喪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難以恢複者。 

二十、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複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體強直、畸型、肌肉萎縮、上肢必須達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須達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緻雙手手指缺損六個手指以上者。且六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指掌關節處離斷,必須包括雙拇指全失。 

二十二、兩個以上主要關節(指肩、膝、肘髋)因傷病發生強直奇形,經治療不見好轉、相當于雙下肢或雙上肢或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喪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喪失者。 

二十三、各種惡性腫瘤經過治療不見好轉者。 

二十四、其他各類腫瘤,嚴重影響肌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或者全身狀态不佳、腫瘤過大、腫瘤和主要髒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或有嚴重後遺證。 

其他各類腫瘤系指各種良笥腫瘤或者暫時難以确定性質的腫瘤。 

不能進行徹底治療的甲狀腺瘤、胸腺瘤、支氣管囊腫、縱膈腫瘤等腫瘤壓迫推移髒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者。 

嚴重的後遺證和癫痫、偏癱、截癱、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傷病後所緻的雙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兩眼視力均一米内指數)。内耳傷、病所緻的平衡失調,經治療不能恢複者。 

二十六、上下颌傷、病經治療後有語言不清、嚴重咀嚼障礙,兩者同時存在者。 

二十七、經專科防治機構(省、市職業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種職業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職業病治療後,遺有肢體癱瘓、癫痫、失語、癡呆、失明、精神病等,職業性放射線病所緻主要髒器有嚴重損傷者。 

職業性中毒,系指在生産條件下,接觸工農業毒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 

二十八、同時患有兩種(含兩種)以上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應陽性者。 

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

不能保外就醫類型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内自傷自殘的。

刑期計算

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法律規定

中國《刑事訴訟法》對保外就醫的規定:對于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于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審批程序

一、保外就醫的條件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二、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讨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複。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後(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

官員居多

在保外就醫中,獲刑官員占有相當比例。獲刑官員之所以容易獲取保外就醫這一特殊通道,在于官員在位時廣織關系網,具有深厚的人脈,更具備利用先前的各種資源造假的條件。獲刑官員一般都是職務犯罪或經濟犯罪,沒直接受害者緊盯着。如果他們保外就醫低調些,被發現的幾率極小。

除一些獲刑官員把保外就醫當成逍遙“獄”外的一個渠道,也有其他類型的罪犯鑽此空子,有的甚至造成極嚴重的後果。比如大連市“黑老大”鄒顯衛,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後通過買通監獄長等手段獲準保外就醫,結果出獄後再次釀成血案,最終被判處死刑。

法律漏洞

關于保外就醫制度漏洞的讨論由來已久。學界公認,發布于1990年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和《罪犯保外就醫傷殘範圍》已經很難适應目前的現實需要。以《罪犯保外就醫傷殘範圍》為例,其一一列舉了30類可準予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似乎十分缜密,但許多疾病傷殘未列出嚴重程度的指标,而其中的第三十種情況“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規定,更被認為是個“口袋”規定,執行者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從大量案例看,保外就醫的監督乏力也是不可諱言之事實,其緣由在于,決定批準保外就醫的機關和負責監督管理的當地公安機關往往沒有隸屬關系,也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渠道。另外,涉案官員一般都有深厚的人脈,其在操作空間很大的保外就醫全過程中容易如魚得水,則是不可忽略的深層原因。

保外就醫成為貪官越獄密道,刑罰正義勢将難存。堵住這條密道,長遠觀之必須從立法上進行改革,而可收立竿見影之效的急務,首先應是增加一個公示環節,對拟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公示,以便公衆和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其次是加大事後懲戒力度,凡是參與合謀騙取保外就醫的人員,均以律治罪。

違法案例

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卻一天牢沒坐,在江門一個高檔小區過起了神仙日子。 還在審理期間,他就花了不到10萬元錢,辦好了“保外就醫”。法庭宣判當日,他直接從法院回到家裡。 廣東省電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陳建明被判徒刑8年後,以蹊跷的保外就醫,長達8年之久,當地法院、公安等部門均不知其所蹤;因受賄和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益民,在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下,一樣成功“保外”。

2011年3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僅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就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脫管漏管555人。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工作報告中介紹,五年來,檢察機關開展保外就醫、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等專項檢查,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520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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