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曆

電子病曆

計算機化的病案系統
電子病曆(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也叫計算機化的病案系統或稱基于計算機的病人記錄(CPR,Computer-Based Patient Record)。它是用電子設備(計算機、健康卡等)保存、管理、傳輸和重現的數字化的病人的醫療記錄,取代手寫紙張病曆。它的内容包括紙張病曆的所有信息。美國國立醫學研究所将定義為:EMR是基于一個特定系統的電子化病人記錄, 該系統提供用戶訪問完整準确的數據、警示、提示和臨床決策支持系統的能力。
    中文名:電子記錄 外文名: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别名:計算機化的病案系統 頒發機構:國家衛生部 作 用:醫療記錄 時 間:1991年 适用範圍:醫院

目的

美國總統布什在對衆議院的年度國情咨文中,把建立電子病曆的目标概括成三句話:“将健康記錄計算機化,我們可以避免嚴重的醫療事故、降低醫療費用的增長、提高醫療水平。”

基本規範

為貫徹落實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要求,規範電子病曆臨床使用與管理,促進電子病曆有效共享,推進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電子病曆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官方網站“醫政醫管”欄目下載),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醫療機構電子病曆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适用于醫療機構電子病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條電子病曆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号、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曆的一種記錄形式。

使用文字處理軟件編輯、打印的病曆文檔,不屬于本規範所稱的電子病曆。

第四條醫療機構電子病曆系統的建設應當滿足臨床工作需要,遵循醫療工作流程,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章 電子病曆基本要求

第五條 電子病曆錄入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确、及時、完整的原則。

第六條 電子病曆錄入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要求表述準确,語句通順,标點正确。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記錄日期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記錄時間應當采用24小時制。

第七條電子病曆包括門(急)診電子病曆、住院電子病曆及其他電子醫療記錄。電子病曆内容應當按照衛生部《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執行,使用衛生部統一制定的項目名稱、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電子病曆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标識和識别手段,并設置有相應權限;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标識的使用負責。

第九條醫務人員采用身份标識登錄電子病曆系統完成各項記錄等操作并予确認後,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電子簽名。

第十條電子病曆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審查、修改的權限和時限。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曆,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予電子簽名确認。醫務人員修改時,電子病曆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别、保存曆次修改痕迹、标記準确的修改時間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條 電子病曆系統應當為患者建立個人信息數據庫(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身份證件号碼、社會保障号碼或醫療保險号碼、聯系電話等),授予唯一标識号碼并确保與患者的醫療記錄相對應。

第十二條 電子病曆系統應當具有嚴格的複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複制,複制内容必須校對,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複制。

第十三條 電子病曆系統應當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與标準。嚴禁篡改、僞造、隐匿、搶奪、竊取和毀壞電子病曆。

第十四條電子病曆系統應當為病曆質量監控、醫療衛生服務信息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和醫療保險費用審核提供技術支持,包括醫療費用分類查詢、手術分級管理、臨床路徑管理、單病種質量控制、平均住院日、術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藥監控、藥物占總收入比例等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指标的統計,利用系統優勢建立醫療質量考核體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證醫療質量,規範診療行為,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 實施電子病曆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建立電子病曆系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具備電子病曆系統運行和維護的信息技術、設備和設施,确保電子病曆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三)建立、健全電子病曆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包括人員操作、系統維護和變更的管理規程,出現系統故障時的應急預案等。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曆系統運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保障電子病曆數據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數據備份機制,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信息系統災備體系。應當能夠落實系統出現故障時的應急預案,确保電子病曆業務的連續性。

(二)對操作人員的權限實行分級管理,保護患者的隐私。

(三)具備對電子病曆創建、編輯、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電子病曆使用的術語、編碼、模闆和标準數據應當符合有關規範要求。

第四章電子病曆的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成立電子病曆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門(急)診電子病曆和住院電子病曆的收集、保存、調閱、複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曆系統應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曆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并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曆資料。

第十九條 患者診療活動過程中産生的非文字資料(CT、磁共振、超聲等醫學影像信息,心電圖,錄音,錄像等)應當納入電子病曆系統管理,應确保随時調閱、内容完整。

第二十條 門診電子病曆中的門(急)診病曆記錄以接診醫師錄入确認即為歸檔,歸檔後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 住院電子病曆随患者出院經上級醫師于患者出院審核确認後歸檔,歸檔後由電子病曆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還不能電子化的植入材料條形碼、知情同意書等醫療信息資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數字化後納入電子病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條 歸檔後的電子病曆采用電子數據方式保存,必要時可打印紙質版本,打印的電子病曆紙質版本應當統一規格、字體、格式等。

第二十四條 電子病曆數據應當保存備份,并定期對備份數據進行恢複試驗,确保電子病曆數據能夠及時恢複。當電子病曆系統更新、升級時,應當确保原有數據的繼承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電子病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設定醫務人員和有關醫院管理人員調閱、複制、打印電子病曆的相應權限,建立電子病曆使用日志,記錄使用人員、操作時間和内容。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閱、複制電子病曆。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或機構複印或者複制電子病曆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為患者支付費用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和經辦機構;

(四)患者授權委托的保險機構。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受理複印或者複制電子病曆資料的申請,并留存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及其法定證明材料、保險合同等複印件。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和經辦機構的,應當按照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六)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調取電子病曆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如實提供。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者複制電子病曆資料的範圍按照我部《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受理複印或者複制電子病曆資料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曆後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條 複印或者複制的病曆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在電子病曆紙質版本上加蓋證明印記,或提供已鎖定不可更改的病曆電子版。

第三十二條 發生醫療事故争議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鎖定電子病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紙質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紙質病曆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範制定本轄區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中醫電子病曆基本規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範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難點

無論如何,在電子病曆評級的硬指标要求下,一些沒有電子病曆的醫院開始引進電子病曆,有電子病曆的醫院開始更新原有的電子病曆。n在引進、更新電子病曆系統的過程中,費用是第一道門檻。n一位行業人士向八點健聞透露,目前電子病曆的主管部門是衛健委,但為醫院支付費用的卻是醫保部門。對于電子病曆,醫保并無支付動力,因為電子病曆并不能對醫保控費産生直接的效果。n“政策推行方是政府,買單者卻是醫院。”上述行業人士這樣表示。n關于電子病曆産品的定價,這位行業人士告訴八點健聞,一般來說,電子病曆廠商會根據醫院的預算及對産品的需求綜合考慮定價,并通過招投标來競争,性價比高者中選。n雲知聲醫療産品線負責人孫熙透露,目前電子病曆主要是按照産品的功能模塊和醫院的規模來定價,功能模塊越多,醫院規模越大産品價格越高。一般三甲醫院的電子病曆平均價格可達200萬元左右,而縣域醫院的電子病曆平均價格在30萬元~50萬元左右。n此外,電子病曆廠商在為醫院提供服務時,還會産生一筆額外的費用,即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即醫院信息系統)接口費。這位行業人士告訴八點健聞,傳統的 HIS 占據的是醫院内部的網絡接口,任何進醫院的系統都需要與 HIS 對接,這樣數據方能共享,達到入級考核額定的效果。但接口費并沒有一個國家标準,完全是廠商自主的市場行為,因此這個費用如何定價,要“看情況辦事”。n除了費用外,電子病曆進醫院最大的障礙是“如何與原有的系統交接”。孫熙告訴八點健聞,這種交接的難度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醫生已經習慣使用原有的系統,換新的系統需要重新學習适應。二是原有的系統積累了很多的曆史數據,如何将這些數據适配到新的系統中也是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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