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當時,為了建立中國的高新技術産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國務院于1991年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号)》,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内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稅收、金融、貿易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其後,根據形勢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範圍擴展到國家高新區外(國科發火字《1996》〉018号)。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科技大會之後,根據新的形勢要求,再次修訂了國家高新區内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标準(國科發火字【2000】324号)。
認定條件
(一)在中國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内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産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産權;
(二)産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産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内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産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産成長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内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按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科學技術部負責歸口管理和指導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在當地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我國的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先進制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應用技術;
(十一)其它在傳統産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科學技術部根據以上高新技術範圍制定頒布高新技術産品目錄,并根據世界高新技術的發展對高新技術範圍和高新技術産品目錄适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的研究開發、生産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企業的高新技術産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高新技術産品目錄進行認定。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生産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産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産品研究、開發、生産和經營,并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第六條:區内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須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後,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七條:對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分别審查、認定。
第八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需對其重新認定。
第九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條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高新區管委會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資格複審。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第十一條: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優惠政策
國家依據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技部、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産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産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
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複納稅。
政府措施
支持措施
高新技術企業是發展高新技術産業的重要基礎,是調整産業結構、提高國家競争力的生力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十幾年來,高新技術企業一直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稅收減免、股權激勵、科技計劃、項目用地、金融保險、出口信貸等多種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和綜合政策體系。
總體目标
制定新《認定辦法》的總體目标就是要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指引下,通過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和新稅制優化産業結構的引導功能,進一步增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以自主研發為核心的綜合創新能力,促進高新技術産業升級發展。總體思路是進一步明确認定标準、規範操作程序、改革管理體制、加強政策協調,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把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研發創新
企業的研發和創新能力
新《認定辦法》對研究開發和創新能力等關鍵認定指标和測度依據均有明确規定。大家知道,原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存在一個很大的不足,就是沒有規定關鍵認定指标的測度依據,特别是對研究開發活動一直沒有給出評價标準和費用歸集标準,緻使各地在實際操作時,缺乏統一可測的标準。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新辦法經過大量調研,借鑒國際經驗(OECD、美國、韓國),結合我國實際,确定了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界定标準及費用歸集标準。同時,對科技人員、研究開發人員、自主知識産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等相應指标也給予了明确說明。新《認定辦法》明确了研究開發等關鍵認定指标的測度依據,認定标準規範統一,避免了認定工作的随意性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内,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産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态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财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認定評分标準
1、核心自主知識産權:30分
對企業擁有的知識産權質量以及數量進行考察。[說明]
1.由專家對企業申報的核心自主知識産權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進行評判。
2.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标)按Ⅱ類評價,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産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3.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内,知識産權有多個權屬人時,隻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4.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5.企業不具備核心自主知識産權的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6.企業制定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檢測方法、技術規範的情況(此項為加分項,加分後“知識産權”總分不超過30分。相關标準、方法和規範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需六項以上,才有可能拿到30分。[說明]
1.同一科學技術成果(專利、版權、技術使用許可證、注冊的軟件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國内外的申請隻記為一項。
2.購入或出售技術成果以正式技術合同為準。
3.此項評價可計入技術訣竅,但價值較小的不算在内。從産品或工藝的改進表現來評價技術訣竅等的價值大小(企業可以不披露具體内容)。
4.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産品、服務、樣品、樣機等。
3、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8分)
(2)設立了内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内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産學研合作;(≤7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台;(≤6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6分)
(5)開展面向社會公衆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3分)
注:以上五個小項全部齊全後,才能拿到20分
4、成長性指标:20分
此項指标是對反映企業經營績效的淨資産增長率和銷售增長率的評價(各占10分),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總資産增長率=1/2:(第二年總資産額÷第一年總資産額+第三年總資産額÷第二年總資産額)-1。
銷售增長率=1/2:(第二年銷售額÷第一年銷售額+第三年銷售額÷第二年銷售額)-1;
注:總資産和銷售每年是遞增的,才能達到最高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