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置
美國憲法概略的将政府分為三部份: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立法部門通過法律:行政部門執行法律而司法部門诠釋法律。立法部門由國會的參議院及衆議院所組成。承蒙CNN及C/SPAN和夜間新聞之擡愛,這些議員們都因個人的論調、舉止成了名人。行政部門由總統代表,他被稱為最高行政長官、或是國家元首。除此之外,身為三軍司令,美國總統在世界局勢所有的影響力也是不小的。司法部門是由最高法院及大約100個其它的聯邦法院所組成。九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職。
為避免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大過其它兩個部門,憲法設立了一套制衡制度。例如,當國會通過一個法案,它必須由總統簽署後才能成為法律。但即使總統否決了這個法案,國會可以透過參、衆兩院三分之二的票數同意而不顧他的否決。身為憲法最後仲裁者的最高法院,如果發現法令或是行政命令違憲,可以将其推翻。如此,政府的權力就可以被制衡了。
在許多國家,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相對之下,在美國聯邦制度下,國家政府與州政府分攤權力。聯邦政府隻擁有憲法中明确陳述的權力,其它所有的權力都保留在州政府。
評價
英國政治理論家湯瑪士.潘尼在一七七六年寫道:政府,即使在在其最好的狀态,也不過是一個無可避免的惡魔;在它最壞的狀态,就是一個無法忍受的惡魔。美國政府就像每一個政府一樣,也有棘手的問題。不斷增加的政府機構及公務員造成了官僚政治的問題,使堆積如山的紙上作業扼殺了效率。遊說者為特定利益團體向國會上訴請願。結果,說官人數最多,即錢最多的團體,在華盛頓就有最大的聲音。
要充分實現公民權利,溫和派主導的改良努力不可或缺,政治智慧與膽略同樣重要。最終這一切的努力都要轉化為憲法至上的法政文明設計之中。
美國人對他們自己的政府懷有複雜的情感。他們知道它存在必要性,但還是對它存疑。對某些美國人來說,政府是一個壓抑人民的組織,以向人民征稅為樂,并幹預人民隐私的「老大哥」。對其他人來說,政府是一個富有的山姆叔叔,它供養窮人并保護它的人民在國内外免受欺淩。
不管他們怎樣看待他們的政府,美國人都不會将它與地球上任何一個政府交換的。美國社會的秩序建構植根于在上帝面前相互訂立聖約以建立民治國家的觀念,以及在遭遇未來緊急情況時根據這種觀念行動的相互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