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絕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n
第二審程序n
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我國訴訟制度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n
抗訴方式n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确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後,應将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将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核後決定是否應當抗訴。n
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适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
第二審程序
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隻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确,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适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