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

訴訟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由于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适用的程序。[1]
  • 中文名:第二審程序
  • 外文名: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又名:上訴審程序
  • 分類:法律
  • 性質:程序法
  • 必要性:非必要

基本介紹

第一審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訴訟程序的繼續和發展。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它們與第二審程序同屬于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經過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上訴審法院即适用第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運用第二審程序的有關規定;第二審程序沒有規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

主要區别

1.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2.審級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它是一審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适用的程序。

3.審判組織不同。一審法院适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議制和獨任制。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而二審法院适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隻能采取合議制,并且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争議,而第二審程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适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對象是一審法院的裁判。

5.審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隻能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采取開庭審理或者徑行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上訴條件

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并非對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夠提起上訴;同時,即使對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上訴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上訴的實質要件。實質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訴。上訴隻能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上訴程序也就無從發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确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

(2)上訴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訴在形式上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的上訴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訴權的原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概括地說,有權提起上訴可作為上訴人的,必須是在第一審案件中具有實體權利或義務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審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體為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直接承擔一審裁判中實體權利義務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訴訟的上訴案件,應分别不同情況确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據《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1) 該上訴請求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 該上訴請求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異議,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 該上訴請求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異議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關系,他們各自享有獨立的上訴權,其中一人的上訴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拘束力。在普通共同訴訟中,以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以被提起上訴的人為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訴訟人,均不能追加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由于代表人訴訟的特殊性,代表人訴訟案件的上訴,應根據下述情況予以解決。人數确定的代表人訴訟,訴訟标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員上訴,經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員認可的,應視為代表人訴訟的全體成員行使上訴權,将全體代表人訴訟的成員列為上訴人。如果未經沒有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員認可,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将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員,按原審的訴訟地位予以确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全體人數确定的代表人訴訟成員發生效力。

對人數不确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後,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記的成員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将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員,按原審訴訟地位确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對已登記的全體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員發生效力,判決對尚未登記的其他成員,在法律上也有預決效力。

第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内上訴。上訴期間簡稱上訴期,是指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上訴期間從第一審法院的裁判送達次日起算。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

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因共同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後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算。因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在他的上訴期間内,都有提起上訴的權利。隻有在共同訴訟中最後一人的上訴期屆滿後,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應當提交上訴狀。上訴狀不但表明與對方當事人在民事權利上有争執,而且表明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有異議,不僅要求上級人民法院确認自己的權利,而且要求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通過變更裁判,以達到維護自己權利的目的。

訴狀應寫明下列内容:(1)當事人的姓名。(2)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号和案由。(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的提起:上訴的提起是指上訴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的提起,應通過原審法院提出。這樣便于當事人提出上訴,又便于原審法院進行審查和掌握情況。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的,第二審法院應将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按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以便被上訴人行使答辯權,并做好在第二審法院進行訴訟的準備。

上訴的受理

上訴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對上訴主體的資格及上訴狀進行審查,接受審理的訴訟行為。原審法院對上訴的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應在5日内将上訴狀副本送交被上訴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間内提出答辯。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在法定期間内,将上訴狀、答辯狀 ,連同案卷材料和訴訟證據 ,一并報送上訴審法院。

上訴的撤回

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并應負擔訴訟費用。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确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準,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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