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都察院
都察院,也叫最高監察院。都察院是專門負責維持封建國家機關以及官吏綱紀的部門。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公元1364年),朱元璋在應天(今南京)稱吳王,設立中書省、大都督府及禦史台等政府機構。中書省掌政事,大都督府掌軍事,禦史台掌監察,組織形式與元朝大體相同。禦史台設左右禦史大夫(從一品)、禦史中丞(正二品)、侍禦史(從二品)、治書侍禦史(正三品)、殿中侍禦史(正五品)、察院監察禦史(正七品)等監察官,以及經曆、都事、照磨、管勾等事務性官吏。
朱元璋對禦史台的工作非常重視,他曾對劉基(時為禦史中丞,主持台務)等人說:“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禦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明洪武初年仍以禦史台為最高監察機關,隻是在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裁去侍禦史、治書侍禦史及殿中侍禦史。
部門設置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對全國的官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大調整,在廢除中書省不久,将禦史台也廢去。到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設監察都禦史8人,秩正七品;分監察禦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禦史三五人不等,秩正九品。每遭分鑄有兩顆印信,上鑄“繩愆糾謬”四字,一顆由在道中工作時間最長的禦史掌管,一顆收藏于内府,有事受命而出,事情完畢就交回來。
當時都察院地位不高,所以,秀才李原名、詹徽都能為監察都禦史。洪武十六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衙門,改設左右都禦史、左右副都禦史、左右佥都禦史、十三道監察禦史、及經曆、都事等官。翌年,又升為正二品,于是與六部品秩相齊,左右都禦史與六部尚書并稱七卿。更鑄十三道監察禦史印文為“某道監察禦史印”,其巡按為“巡按某處監察禦史印。”惠帝建文元年,改設都禦吏一人,革佥都禦史。
二年改都察院為禦史府,設禦史大夫,改十三道為左、右兩院,設禦史28人。成祖朱棣即位後,恢複洪武舊制,仍設都察院。成祖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遷都北京後,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趾三道。宣宗宣德十年,棄交趾而罷去該道,始定為十三道監察禦史。
明朝十三道監察禦史除監察十三省百司官邪之外,還協管兩京(北京、南京)、直隸衙門,其中主管部門都察院也在十三道監察禦史管轄内。這十三道是:浙江道、江西道、四川道、陝西道、雲南道、河南道、廣西道、福建道、廣東道、山西道、山東道、湖廣道、貴州道。
明代監察禦史既監臨本監察區的衛所,又監察中央直屬機關,而且固定其具體單位,這是明朝皇帝的創舉。先前,自秦漢以來,監察禦史有權彈劾上至執宰、下至郎官的官邪,但權責不具體。迨明代,則把皇帝對中央和地方百司的制約權力落到具體部門,落到實處,從而增強了監察禦史的責任心,大大有利于皇權的鞏固,其用心之良苦可謂無以複加了。
都禦史為都察院的長官,相當于漢、唐的禦史大夫,副都禦史則相當于禦史中丞,佥都禦史則與侍禦史仿佛,三者都是主領或分領院務的長官。監察禦史則為都察院直接行使監察權的骨幹專職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轄,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統制而獨立行事,有事可單獨進奏天子。至于派遣充任巡按者,則代天子巡狩,權力更崇重。都禦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
具體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為糾彈權。“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為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此為司法權;“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為臨時派遣;“都禦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饬、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
都禦史既為都察院之長官,對監察禦史負有領導和考核之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