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廈門市政府部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号)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中文名: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外文名:xiamenshijiansheyuguangliju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職責調整: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地點:廈門 主要職責:協調建設和管理領域内綜合性 行政編制:73名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原承擔的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的職責、市國土資源與房産管理局有關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職責劃入市建設與管理局。

(三)加強建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推進低碳城市建設,改善人居生态環境。

(四)加強稽查執法工作,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

(五)加強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n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有關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指導、協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政策的拟訂;編制城鄉建設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系統普法教育、稽查執法并對系統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三)拟訂全市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科技成果的技術評審、鑒定和推廣工作,指導建設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結構的科研與推廣。

(四)參與城鄉建設規劃的研究和編制,參與城市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決策與實施;指導、協調全市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綜合協調成片開發區的規劃建設。

(五)負責全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督辦。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報建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代建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标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監督其他專業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七)負責全市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文件審查和設計文件的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為全市建設工程招投标提供統一的交易平台。

(八)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園林綠化景觀工程的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監督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以及法定程序的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監理和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

(十)負責全市房地産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産開發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拟訂房地産開發企業政策和住宅發展、舊城改造、新區建設的政策,并依職責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并監督管理全市物業管理活動。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參與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訂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配租配售管理;制定各類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标準;負責市本級保障性住房的資産管理。

(十二)指導、協調、組織全市城鄉一體化和農村城市化改造及政策研究;指導村鎮規劃、資金計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改善村鎮人居生态環境。

(十三)負責全市建築材料和設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使用。

(十四)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市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利用工作;拟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減排。

(十五)負責全市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十六)指導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建設與管理局設17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的組織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文電;負責新聞報道并指導全系統開展工作;起草局機關的重要文稿;組織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及信息、外事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負責建設工作會議和系統協調會等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并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協調修訂建設志書等有關工作;協調相關處室協助市計生部門開展系統計生工作。

(二)計劃财務處

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的使用計劃并進行财務管理;參與全市村鎮建設和農村的環境衛生、公用設施、村容村貌整治以及考評工作的補助專項資金的計劃管理;負責編制系統預決算;組織和指導全市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内部财務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系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并對系統直屬事業單位财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局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價格申報、調整工作;統一辦理上級專項經費的申請、收支工作;指導和監督系統單位的行政性收費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拟訂相關法規規章;指導局相關處室及事業單位開展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局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對外簽訂合同的審核;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對以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合法性、适當性進行審查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局重大行政決定和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對局屬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工作;負責辦理行政應訴工作。

(四)總工程師辦公室

拟訂全市城鎮發展的重大政策;組織拟訂全市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研究、論證;組織國際建設合作項目交流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牽頭協調處理建設管理中涉及多部門、多系統、跨專業的重大技術問題;負責全局業務的發展規劃、科研和學術交流工作;負責上級交辦的重要、重大工程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編制與組織實施建設行業技術性規範與标準化管理。

(五)建設審批管理處

負責建設工程行政審批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拟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申辦程序和制度并監督實施;牽頭建設工程并聯審批、竣工聯合驗收、無償代辦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受理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申請,并對審批工作實施督辦;參與建設項目的協調管理;牽頭做好局建設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與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相關的審批事務,通報有關行政審批信息;指導市、區建設審批服務工作。

(六)房地産開發與物業管理處

貫徹落實有關房地産、物業管理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房地産行業的管理工作;拟訂房地産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房地産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地産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組織實施或協調指導城市舊城改造和城市綜合開發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工作。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對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幹粉砂漿企業的生産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對所有進場材料使用前及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檢測、拆卸、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負責工程建設監理監督管理工作與監理企業和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檢測、鑒定和企業試驗室監督管理工作及檢測機構、企業試驗室和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和安全生産“三類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和處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投訴;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參與處理搶險救災,協助組織指揮現場排險工作。

(八)建築業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負責建築市場的整頓和規範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投标工作;指導和管理工程造價咨詢工作;指導建築勞務市場、勞動力管理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造價咨詢機構、招投标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九)城市建設處

牽頭實施省、市下達的綜合性城市建設工作;參與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費的使用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建築立面改造和城市夜景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園林綠化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全市建築外牆裝飾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十)城市管理協調處

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實施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制定和部署的城市管理目标和工作計劃;編制城市管理的近中期計劃和階段工作任務并制定相應的政策,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實施;負責市政府下達的綜合性城市管理任務并協調相關部門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公益宣傳制作與設施維護工作;負責城市水景雕塑的運營維護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廢土處置核準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組織編制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小城鎮體系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資金管理計劃;指導各區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村鎮建設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全市新村建設和舊村改造;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全市農村的環境衛生、公用設施、村容村貌整治及考評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态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村鎮建設業務幹部培訓、村鎮建設統計和管理;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村鎮遷建工作。

(十二)勘察設計處(市抗震防災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勘察設計、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規劃區範圍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決策研究及方案審查;負責全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技術論證;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市場和施工圖審查工作,指導勘察設計招投标管理工作;拟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負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指導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十三)建材與節能科技處(市牆材革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

負責建築材料設備、建築節能、建設科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市建築材料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材料的認定和推廣工作;負責全市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和推廣工作;負責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結構的論證、評估、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全市綠色建築評定工作;指導全市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對材料備案企業的資質資格依法進行管理;負責對全市建築沙、石、土的管理;組織編制并負責實施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和指導建設行業重點科研開發、技術改造;組織系統科技成果評議、鑒定、驗收工作。

(十四)執法稽查處

負責組織查處城鄉建設中各類違法案件;負責編制專項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局組織的各類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參與對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負責局機關并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信訪、投訴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110”聯動工作;管理局投訴中心工作。

(十五)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重點工程建設的政策措施;參與全市重點工程項目的調研和計劃安排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設計方案、征地拆遷、監理、質量安全、工期及資金到位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重點工程進展情況和重大事項;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拟訂我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制度措施;編制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和計劃;參與城市中水利用、污水治理、環境保護方案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用水計劃指标許可工作;負責全市節水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制定産品用水定額,根據城市供水能力和産品用水定額情況,下達各單位計劃用水定額年度分月指标,并考核執行情況;負責推廣節水新技術、新設備,開發利用海水資源工作;負責各單位水量平衡測試工作驗收;指導各單位用水工藝改進和技術革新;負責有關單位管水人員技術培訓。

(十七)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系統幹部、職工的考核、培訓、交流等工作;負責系統黨的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資管理和社會勞保統籌;負責系統工青婦及社團組織管理工作;辦理系統出國(境)人員的審核,負責人事檔案管理;牽頭建設行業各類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資格、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建類工程技術中級職稱評審及系統技術職務評審的初審工作和建設職業技能的培訓鑒定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以及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市建設與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3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建築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副總工程師1名和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直屬機構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機構規格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參與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訂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标準;拟訂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及管理政策;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和配租、配售管理;受理投訴、舉報并組織調查核實;負責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退出管理;拟訂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界定标準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租金标準,經批準後公布實施;負責市本級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資産的運營管理;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統計工作。

内設:住房管理處、住房建設處(均為副處級)。

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行政編制為3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10名)。其中:主任1名(正處副局級)、副主任2名(正處級),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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