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院校

獨立院校

公益性事業學校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财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
    中文名:獨立院校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Independent College 主管部門:各省市區教育廳(教育委員會) 全國數量:275所(2015年)

基本釋義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财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

具體條件

1、獨立學院是二級學院

獨立學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是普通高校的優勢辦學資源與優質社會資本相結合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它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的教學和财務管理、獨立招生和頒發文憑資格。獨立學院采取民辦機制,收費比普通高校高出許多,學費一般在每年10000元以上。

2、獨立學院學曆國家承認

根據教育部規定,獨立學院不能頒發校本部畢業證書,發放的本、專科畢業證書上均要署獨立學院學校全稱,例如×××大學××學院(分校),國家承認學曆。學生畢業後在錄用、考研、公務員報考及其他方面待遇等均與普通本科完全相同。

獨立學院的學位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例如,首都師範大學科德學院的畢業生如果達到首師大本部規定的學位發放條件,即可獲得首師大的學位。另外,獨立學院專科學生可在畢業學年按有關政策和規定的比例參加省統一組織的專升本考試,擇優升入本科專業繼續學習。

3、獨立學院招生“五個不得”

2005年,教育部專門下達了獨立學院招生“五個不得”的規定:規定獨立學院不得擅自超計劃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組織生源或進行錄取工作;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标準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違規降低标準錄取考生;不得以專科錄取、按“專本連讀”培養。因此,遇到誇大其辭的招生宣傳時,考生和家長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細分辨。

獨立學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請者)與社會力量(合作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機構)合作舉辦的進行本科層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國家規定,申請者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并保證辦學質量;合作者要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學和财産管理、招生和頒發畢業證書。由于獨立學院屬于本科層次,所以由教育部負責審批。凡未經教育部審批的,國家均不承認其學曆。

學院特征

獨立學院有三大特征:

一是一律采用民辦機制,所需經費投入及其它相關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擔或以民辦機制共同籌措,學生收費标準也按國家有關民辦高校招生收費政策制定。

二是實行新的辦學模式。重點是突出一個“獨”字。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曆證書,獨立進行财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是實行新的管理體制。獨立學院的管理制度和辦法由申請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

試辦學院

首先,試辦獨立學院是今後高等教育發展形勢的需要。我國開始實施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部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要求加快培養和造就數以千萬計的專門人才和大批拔尖創新人才;廣大人民群衆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今後一個時期高等教育的發展面臨巨大的壓力。這一切均要求高等教育必須在規模和質量兩個方面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和提高。

第二,試辦獨立學院是深化高校辦學機制與模式改革的大膽嘗試。根據我國的總體經濟實力、财力和其它方面的實際情況,今後在堅持以公辦高等教育為主體的同時,必須大膽進行辦學機制與模式的創新,要堅決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大力支持、鼓勵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多種經濟所有制形式,國家和社會對高等教育不斷增長的廣泛性、多樣化的要求,決定了今後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必然要走多元化和更加開放、靈活的路子。

第三,從實踐效果看,試辦獨立學院有利于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有利于調動各方面辦教育的積極性,更快、更好地擴大本科層次高等教育資源,有利于進一步增強高校的辦學活力,有利于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衆對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最後說:試辦獨立學院是新形勢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與模式的一項探索與創新,是更好更快擴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一種有效途徑。為此,今後教育部要繼續積極支持各地、各高校大膽實踐、勇于創新,有步驟、有計劃地推進獨立學院的試辦工作。

院校數量

截至2015年5月21日,教育部批準的獨立學院共有275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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