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
個體戶最初是個貶義詞,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業青年、勞改犯的代名詞,是和主流社會格格不入的。個體戶最初出現,做的也大多是些不成氣候的小營生。後來,趕上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第一波,趕上了流通領域的市場化,通過練攤,倒騰,倒服裝,倒電器,賺取中間的差價,成了萬元戶。那時候公務員的月薪也就是一兩百元。有了錢,也就有了地位,漸漸的,個體戶也就不是個貶義詞了。
界定
個體戶,規範稱呼為個體工商戶。個體戶是指依法核準登記的範圍内,個體工商戶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定義
一是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二是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是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但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城鎮、農村個體經營單位。
法律地位
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産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個體工商戶可以在銀行開設帳戶,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标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及請幫工、帶學徒,還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權利。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應照章納稅,服從工商行政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違法經營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辦理
提交申請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辦證程序
1.當地工商分局領表填寫;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準名稱;
3.材料齊全後去當地工商分局辦理執照。
特征
個體工商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資本直接來自其個人财産或者家庭共有财産,其經營者與所有者不分,并且對外以個人财産或者家庭财産承擔無限責任。
2、個體工商戶依法從事制造、銷售、運輸、飲食、修理等工商業活動。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範圍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3、個體工商戶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家庭。個體工商戶以戶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
4、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非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不得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活動。
5、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為7人以下(包括7人)。如果公民以個人或者家庭财産出資,其雇工為8人以上,從事經營活動,不應當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為其他類型的企業。
政策
個體經濟是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根據有關學者的調查,中國的個體工商戶平均雇用人數大約為2人左右,也就是說個體戶解決了近8000萬人的就業問題。
個體工商戶主要集中在第三産業,個體經濟的不發達,勢必拖累産業結構調整的速度。為此,有關部門已經明确表示,國家促進第三産業快速發展的配套政策出台。大力發展和規範個體工商戶,無疑是彌補第三産業發展“短腿”最直接、最有效而且成本最少的捷徑之一。
大多數的個體業主及其雇工基本上都處在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之外。而個體經濟的生産經營方式、承受的市場競争風險、因城市改造、市場拆遷等風險比正規企業職工和其他類型的社會從業人員要高很多;而且生、老、病、死、傷、失業等不可避免的生存風險更加重了個體工商從業人員的負擔。中國正式推行“全民醫保”制度,而廣大個體工商從業人員也已經被納入保障範圍。
更準确把握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态勢,抓緊清理一切歧視和不合理限制個體經濟發展的政策規定,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制度,為非公經濟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
法律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内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内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标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産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内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内,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區别概念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同點
第一、兩者的投資主體基本相同。兩者的投資主體隻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對投入的資産都實行申報制,不需要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由于兩者都承擔無限責任,因此也不強調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實際繳付。
第三、兩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須以個人或家庭财産承擔無限責任。如果以出資方式分,個體工商戶可分為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兩種形式;而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分為以個人财産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和以家庭财産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在責任承擔上,以個人财産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都以個人财産承擔無限責任。以家庭财産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都以家庭财産承擔無限責任。
第四、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均須有必要的資金、場所、從業人員及生産經營條件。這也是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必要條件。
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同點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号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說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内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戶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的。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财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财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稅務部門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數量
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表明,1999年中國實有個體工商戶3169萬戶,到了2004年,這一數字下降為2350萬戶,6年間淨“縮水”810萬戶,平均每年減少135萬戶。國家工商總局的另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國内資企業實有350萬戶,比上年淨減少30.1萬戶,下降7.9%。
長期以來,中國到底有多少個體戶卻是衆說紛纭。比如按照2004年國家統計局經濟普查的數據,全國共有3921.6萬個個體工商戶,而同期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是當年年底的數據為2351萬戶,兩者相差竟有近1600萬戶之多。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中國的個體工商戶卻依然保持在近4000萬戶的水平,個體戶的數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有所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