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制度

選舉人制度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
選舉人制度是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刻影響着二百多年來的美國總統選舉。經過曆史演變和發展,選舉人制度已經發展成與美國聯邦制度和政黨制度緊密聯系的一項選舉制度。選舉人制度确立之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政客向選民虛假承諾騙取選票,由"選舉人"間接選總統,以避免弊端。美國曆屆大選運用選舉人制度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計算方式,就可能出現候選人赢了全國按人頭計算的普選票,卻因選舉人票沒過半而輸了大選的現象。
    中文名:選舉人制度 外文名: 别名:選舉人團制度 國家:美國 目的:防止政客向選民虛假承諾騙取選票

制度創立

"選舉人團制”是美國獨創的選舉制度,在二百年前美國剛建國時,美國的先賢就設計了"選舉人"制度,是當年主張總統由人民直選和由國會間接選出兩派創國元老折衷出來的結果。

其過程是這樣的,每個州根據人數分配一定的選舉人票,選舉時,各州選民對選舉人投票,如果誰能獲得多數人的支持,那麼該選舉人就赢得了該州的選舉,得到所有的票數,比如某州是10票,則該選舉人赢得了所有的10票,而不是此人8票,另外一人2票。

簡介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産生,而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實行,現已經曆了200多年的發展與演變

根據選舉人團制度,選民投票時,不僅要在總統候選人當中選擇,而且要選出代表50個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簡稱華盛頓)的538名選舉人,以組成選舉人團。總統候選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270張或以上)即可當選總統。

根據法律規定,全國選民投票在選舉年11月份第一個星期一的次日舉行。所有美國選民都到指定地點進行投票,在兩個總統候選人之間作出選擇(在同一張選票上選出各州的總統"選舉人”)。

一個(黨的)總統候選人在一個州的選舉中獲得多數取勝,他就擁有這個州的全部總統"選舉人”票,這就是全州統選制。全國選民投票日也叫總統大選日。由于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因此總統大選日實際上是選舉代表選民的"選舉人”。

美國各州擁有的選舉人票數目同該州在國會的參、衆議員人數相等。參議院由各州選舉兩名議員組成,衆議院議員人數則根據各州人口比例來确定。人口多的州衆議員人數相應就多,同時在總統選舉時擁有的選舉人票也多。

例如,美國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所擁有的選舉人票多達55張,而人口較少的阿拉斯加州隻有3張選舉人票。鑒于這種情況,在曆屆美國總統選舉中,人口衆多的州都成為總統候選人争奪的重要目标。

選舉人票的數量,體現州權平等原則,根據各州在國會的議員數量而定。例如,每個州都在國會有2名參議員和至少1名衆議員,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這3票以外,衆議員人數越多,選舉人票數也就越多。

196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批準華盛頓特區可以像州一樣有總統選舉人。這樣,美國國會有100參議員、435名衆議員,加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3票,總統選舉人票總共就是538票。

選舉人團制度還規定,除了緬因和内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将其選舉人票全部給予獲得相對多數選民票的總統候選人。

由于各州選舉人票數量相差較大,這樣就可能出現在全國投票中累計獲得更多選民票的總統候選人不能赢得總統選舉的情形。美國曆史上曾數次發生這種情形,一些總統候選人雖然在大選中獲得的選民票少于對手,卻因得到足夠的選舉人票而當選。

美國憲法還規定,如果所有總統候選人都未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由國會衆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昆西·亞當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經衆議院投票表決被指定為總統的。

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共和制、聯邦制和分權與制衡原則結合的産物,也是多種利益間妥協與協調的結果,存在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與弊端。2016年以來,美國要求改革選舉人團制度的呼聲不斷,但由于多種因素阻礙,改革始終無法進行。

具體操作

美國全部"選舉人票"共538張,是參議員(100名)、衆議員(435名)、華盛頓特區代表(3名)的總數。參議員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衆議員按人口産生,約50多萬人選出一名。例如紐約州約有1,600多萬人口,就有31名衆議員,再加上2名參議員,總共有33張選舉人票。

按照選舉人票制度,任何一個總統候選人如果赢得了這個州的多數人頭票,就算赢得了這個州的所有選舉人票,被稱為"赢者通吃"。候選人在各州赢得的選舉人票累計超過538票的一半(270張),就當選總統。

這種制度下的選舉通常會出現三種結果:

一、候選人既蠃得普選,也蠃得選舉人票,多數總統均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産生;

二、蠃得了普選,卻輸了選舉人票,如1888年哈裡遜最後擊敗克裡夫蘭;

三、雙方打成平手。尤其是第三種情況出現,最具戲劇性也最容易失控。

如果候選人平手及未能獲得過半的選舉人票,依美國憲法規定,就由衆議院來選出總統,參議院選出副總統。

例如1824年有四位候選人出馬角逐白宮寶座,分别是傑克遜、亞當斯、克勞福、克雷,傑克遜在全國民衆普選和選舉人投票中都獲勝,但未過半數,于是由衆院來選出總統,結果在第一輪投票中,亞當斯出線。至于由參議院票決的副總統人選,很可能與總統分屬不同的黨派。

運用演變

美國曆屆大選運用選舉人制度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計算方式,就可能出現候選人赢了全國按人頭計算的普選票,卻因選舉人票沒過半而輸了大選的現象。

例如,2000年大選時,在全國人頭票中,民主黨候選人戈爾比共和黨候選人布什多出50萬張,但由于最後在佛羅裡達州布什赢了戈爾幾百張人頭票,按赢者通吃原則,布什就赢得了該州的全部25張選舉人票,因而使他的選舉人票在全國超過半數,而當選了總統。

選舉人制度确立之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政客向選民虛假承諾騙取選票,由"選舉人"間接選總統,以避免弊端。但如今這層意義已消失,它和間接選舉無關,也沒有實際的選舉人,隻有"選舉人票"。

制度危機

美國的選舉制度居然允許"不忠選舉人”的情況出現,許多人可能都感到難以置信,但事實上确實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聯邦法律并未要求"選舉人”必須按選民意願投票。

據報道,全美50個州裡也隻有26個州制定了相關法律,規定"選舉人”不能自作主張,其它州的"選舉人”卻不受約束,從理論上講他們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願投票或棄權而不會面臨任何法律後果。

即使在上述26個州,"選舉人”往往仍可違反他們所屬政黨的意願投票而不會被撤換。有些州僅僅課以微乎其微的罰款作為懲處,在另一些州則按單純輕罪至四級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進行起訴。而這些不足以對"選舉人”産生震懾效果。

雖然曆史上各州"選舉人”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按選民意願投了票,但所謂"不忠選舉人”也時有出現。據有關統計,自"選舉人”制度實施以來,共出現過156名"不忠選舉人”,僅自1948年以來就有8名"不忠候選人”。

例如在2000年的選舉中,來自華盛頓特區的"選舉人”芭芭拉·萊特西蒙斯本應将她的兩張票投給戈爾及其競選夥伴利伯曼,但她投了棄權票,理由是為了抗議特區受聯邦政府管轄的"殖民地位”。

對于美國的總統并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選出,而是透過間接選舉産生,關于這一點,不隻是其他國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國人也根本不知道這回事。

選舉人票數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數衆多的州選舉人就多,例如美國第一大州加州,選舉人票多達55張,超過總數的十分之一;德克薩斯州次之,選舉人票38張。

是故,曆屆美國總統大選,兩黨候選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幾個主要大州。在50個州及華盛頓特區中,除内布拉斯加與緬因州之外,其餘都采"勝者全得”制,以加州為例,隻要戈爾獲得的普選票高于布什一張,戈爾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張選舉人票。這種制度不必政治學大師,即使一般民衆了解之後,都會認為不合理。

2004年美國大選時,由于出現查票糾紛,不僅中共、古巴、馬來西亞等國家的官方媒體借機嘲諷美式民主,批評美國的"選舉人"制度不體現一人一票、多數當選的民主原則;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國為什麼要實行"選舉人"制度,而不是按人頭票計算。

但如果對"選舉人"的曆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會發現,恰恰是這種選舉方式,體現美式民主的特色,并保證着美國憲政制度的穩定和有效。因此,兩百多年的"廢除”也注定不會成功。

由于類似以上的種種政治事件政治醜聞不斷爆出,美國一直有人認為"選舉人"制度不合理,呼籲廢除,改采全國按人頭計票制度,誰獲多數票誰當選。據《選舉團和憲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學法學教授哈德維(RobertM.Hardaway)的研究,過去兩百多年裡,美國國會曾有700多項法案要取消"選舉人"制度,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

社會意義

美國先賢設計的這種選舉制度不僅适合美國聯邦制的國情,并且更體現民主的真谛﹕在服從多數的同時,能夠尊重少數。具體來說,它有四大好處﹕

第一,保護小州的利益。

美國是聯邦制,50州其實相當于50個"州國","州國"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中央集權,"州國"是聯邦。美國各州都有獨立司法和立法權,例如州巡警不通知對方,不可跨越州界,進入他州。如果開車在美國橫貫旅行,會看到州界間寫着"歡迎到本州島"的标志,各州邊界劃分得很清楚。

美國先賢對制度的設計,重點是強調地方分權,而不是中央集權,其憲政理念是把權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證大州小州在聯邦層次上權利平等。例如,美國參議院權力比衆議院更大,但參議員的産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無關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兩名。

加州人口是羅得島州的60倍以上,但這最大和最小兩個州的聯邦參議員人數完全一樣。美國建國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聯邦,條件之一就是保證它們和大州有平等權利,并實行"選舉人"制度。

"選舉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數當選的民主原則,隻不過不是以全國人數為"單位",而是以"州"為選舉單位。這個多數,不是全國範圍的"多數",而是每一個州的選民多數,這樣更能保護小州的權益。這種制度迫使總統候選人不能隻看重幾個大州,而是看重每一個州,在每一個州獲得多數選票。

而如果實行全國按人頭計票方法,那麼幾個人口衆多的大州聯合起來,就有可能操縱選情。例如,美國最大的7個州棗加州、紐約州、德州、賓州、佛州、伊利諾伊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來,相當美國總人口的一半。

如果實行全國普選票制度,那麼總統候選人隻需在這幾個大州拉票,不必再光顧像羅得島、阿拉斯加那樣的小州了。全美隻有三張選舉人票的小州有7個,四張的有6個;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2名參議員以及實行"選舉人"制度,這些小的權益一定被大州吞沒。

羅得島州人口雖隻是加州人口的60分之一,但選舉人票卻是加州的18分之一,這樣就在某種意義上保護了羅得島州的權益。因此"選舉人"制度不僅符合美國的聯邦制國情,更體現民主的原則棗服從多數,尊重少數。

這種"選舉人票"制度有點像MLB美國職業棒球賽,它不是按各場赢球總積分(相當于全國按人頭計票),而是以赢得的場次多少(相當選舉人票的每個州)來決出勝負。

也就是說,MLB一個賽季打下來,總共165場,它不是累積計算每一場赢的分數,而是以每"場"為計算單位,赢得最多場的,就是賽區冠軍。這樣計算更體現這個球隊的真正總體實力。

或者說有點像NFL美國職業橄榄球賽,它不是按各場赢球總積分(相當于全國按人頭計票),而是以赢得的場次多少(相當選舉人票的每個州)來決出勝負。也就是說,NFL一個賽季打下來,總共16場,它不是累積計算每一場赢的分數,而是以每"場"為計算單位,赢得最多場的,就是賽區冠軍。這樣計算更體現這個球隊的真正總體實力。

第二,保障民意。

可以通過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産生總統,而不會像其它國家那樣,第一輪總統選票沒過半,再第二輪選舉。因為隻要有第二輪選舉,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結果會扭曲選民意向,被迫把選票投給其它候選人。

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兩百多年來,一次由于兩位候選人的全國選舉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選人平分票源,沒人過半,而由衆議院投票在候選人中選出總統。

按照美國憲法,衆議院投票做這種仲裁時,并不是435名衆議員全部投票,而是以州為單位,每州一票,過半獲得26州的票才能當選總統。這種規定再次顯示對州的權益的保護和重視。美國兩百年來隻有兩次由衆議院票決,意外率才是1%,證明"選舉人"制度相當有效。

第三,相對便捷高效。

"選舉人"制度可以立即産生總統,而避免全國人頭計算選票,清點到每一個村鎮的每一張選票,使總統長時間無法産生。

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時,佛羅裡達州的幾個郡重新點票,就要幾個星期,如果普選票數相當接近,必須重新清點全國的選票,一直到每個村落,那麼全美50州都這樣計票,總統恐怕要幾個月才會産生。而總統産生的時間越長,越容易出現政治麻煩,因為那些政治動物們就會動腦筋鑽這個時間差的空子。

實行"選舉人"制度,赢者通吃,會在選舉當天立即産生總統,敗者承認落選,赢者發表當選感言,選舉就算結束。這種投票就馬上計票,連夜用機器計算出選舉結果的方式,可以免由于時間拖長而帶來的可能政治糾紛。

根據上述哈德維教授的研究,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這二百年來,"幾乎每次都是立即産生總統,上次選舉糾紛是曆史上少有的例外。"而且在實行這個制度的兩百多年中,隻有4次(包括戈爾那次)出現候選人在全國普選票中領先,但由于輸了選舉人票而落選的情況;等于兩個世紀才出現4次,頻率極小。

第四,不産生衆多小黨,使憲政制度比較穩定。

美國建國兩百多年來,一直是兩大政黨輪流執政,而不是像其它民主國家那樣有很多小黨,這和美國一直實行"選舉人"制度有直接關系。

由于選舉人制度是以"州"為"計票單位",而且又是實行"赢者通吃"的遊戲規則,赢者囊括所有選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選人毫無所獲。每個州的選舉結果隻有一個赢家,沒有第二、第三,這樣就不會産生小黨,更無法産生政黨比例制的多黨制。

政黨過多,尤其是實行政黨比例制的多黨制,兩個小黨就可以聯合起來對抗一個沒有過半數的大黨,或者多黨聯合執政,結果容易導緻内閣不穩定,選舉頻繁。在被稱為世界上最大民主國家的印度,也是由于政黨比例制而小黨"叢生",目前國會有席位的政黨就有30多個。

1998年4月印度人民黨在全國大選獲勝,由于席位沒有過半,隻好聯合其它多個小黨組閣,但執政僅375天,就因其中一個僅有18席的小黨内讧而被不信任票投垮,導緻印度不得不提前大選,印度人民黨靠聯合24個小黨才在國會席位中過半得以再次組閣。

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就使小黨沒有多大存活空間,兩大政黨輪流執政,不存在多個小黨聯合起來投不信任票而結束内閣的現象。總統因觸犯法律遭彈劾,副總統則繼任,不存在必須解散内閣、提前全國大選之事,從而使政局穩定。

結論

任何一種選舉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處,但從"選舉人"制度實行兩百多年的曆史,以及它的特點來看,它雖有缺點,但更符合美國聯邦制的國情,更體現民主原則。因而對那些嚷嚷着廢除"選舉人"制度的美國人,哈德維教授感歎地說,"這一制度在過去兩百年裡一直很奏效,美國人都被慣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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