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簡介
種族隔離,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種族将人群分割開來,使得各種族不能同時使用公共空間或者服務。曆史上最著名的種族隔離發生在南非和美國。
美國種族隔離
自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裡程碑式的判決,從法律上終結了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其中的最重要判決包括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64年的“亞特蘭大之心汽車旅館訴美國案(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等等。同時,沃倫法院還通過一系列判決終結了美國南部各州的種族隔離法——吉姆·克勞法。
南非種族隔離
曆史概況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于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家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隻有近400萬人。
這個制度對白人與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馬來人、及其他混血門族)進行分隔并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給予歧别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國因為長期的被國際輿論批判與貿易制裁而廢止。聯合國也認為“種族隔離是一種對人類的犯罪”。
南非共和國的政府說法是:“南非共和國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别。讓各民族各自發展,并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隻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家;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将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并給予自治權,目标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希斯凱、川斯凱與波布納等四個“國”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隔離設施法——公共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别。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
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
背德法——對于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其他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特指南非的種族隔離為1948年至1990年間在南非共和國實行的一種種族隔離制度。
相關措施
具體實踐上,南非種族隔離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群(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區)得到投票權或影響力,将他們的權益限制在遙遠可能從未訪問過的家園。教育、醫療和其他公共服務有時被聲稱是平等隔離,即為白人和非白人提供同樣的、但彼此分開的服務,但事實上非白人族群可得到的隻是非常次等的公共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