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質量标準

地下水質量标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地下水質量标準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1994-10-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2014年7月29日,在國土部召開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上,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副院長張作辰透露,在現行地下水質量标準實施近20年之後,主管部門拟對其進行修訂。目前新标準已完成初稿,待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之後,将報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1]
    中文名:地下水質量标準 外文名: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别名: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1日 修訂時間:2014年7月29日

基本内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地下水質量标準GB/T 14848-9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12-30批準 1994-10-01實施

1引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标準。

本标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2主題内容與适用範圍

2.1本标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本标準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引用标準

GB 5750生活飲用水标準檢驗方法

4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标

4.1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标,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Ⅳ類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适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适當處理後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根據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标準進行管理。

5地下水水質監測

5.1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标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标準檢驗方法》執行。

5.2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别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镉、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地下水質量評價

6.1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标準所列分類指标,劃分為五類,代号與類别代号相同,不同類别标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

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标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标準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标。

6.3.2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别。

6.3.3對各類别按下列規定(表2)分别确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6.3.4根據F值,按以下規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别,再将細菌學指标評價類别注在級别定名之後。如“優良(Ⅱ類)”、“較好(Ⅲ類)”。

6.4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别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6.5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7地下水質量保護

7.1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7.2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後方能施行。

上一篇:修真

下一篇:攝影大賽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