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投資品運作的區别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托産品、集合資産管理産品的管理、運作主體不同。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托産品、集合資産管理産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具備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管理、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托産品、集合資産管理産品的投資對象不同。集合資産管理産品的投資對象為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為除證券投資基金外,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的證券和貨币市場的金融品種;資金信托産品的投資對象原則上沒有什麼限制。投資對象的差異,也标志着盈利模式上存在較大差異。集合資産管理産品難以規避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除貨币市場基金外,證券投資基金也較難規避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如果沒有投資證券的因素,資金信托産品幾乎與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無關。
投資者退出機制的不同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托産品、集合資産管理産品的退出機制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将所持份額贖回或轉讓。集合資産管理産品和資金信托産品不得公開發行,因而也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但集合資産管理合同可以約定,當客戶在單個開放日申請退出的金額超過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資産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可以按比例辦理退出申請,并暫停接受超過部分退出申請或暫緩支付,但暫停或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而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則可以按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了解不同産品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托産品、集合資産管理産品都不承諾保底。《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承諾信托财産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與委托理财的區别
1、集合理财需要證監會審核批準,而委托理财是券商與機構或個人私下簽訂合同;
2、集合理财不允許簽訂保底條款,而委托理财協議雙方一般都簽訂保底條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較高,目前暫定其每3個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沒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财簽訂的條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簽訂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5、集合理财的托管人是商業銀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擔,存在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問題。
集合理财在參與方式、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費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靈活性,能為特定的客戶群體量身定制理财産品,能更好的滿足客戶的投資理财需求。



















